信件回复:
江兰同志:
根据(岳市劳社〔2009〕141号)《关于将意外伤害医疗费用纳入基本医疗保险与大病互助补充医疗保险支付的通知》从2009年10月1日起,将参保职工意外伤害医疗费用纳入基本医疗保险与大病互助补充医疗保险支付。凡因病(如高血压、低血糖、骨质酥松、脑血管病变后遗症等)和不可预测原因导致且无第三方责任的意外伤害住院医疗费纳入医疗保险大病支付范围。因工伤、生育、自残、自杀、他伤、犯罪、酗酒、吸毒、宠物致伤、交通、医疗事故等原因造成伤害发生的医疗费(含门诊医疗费)不列入支付范围。
| 回复部门: | 市人社局 |
| 回信时间: | 2012-11-01 15:45:3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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