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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写 信 人: | & 囸 & |
| 写信时间: | 2017-10-17 12:07:07 |
& 囸 &:
您好!来信已收悉!根据公务员法规定:下列人员不得录用为公务员:
(一)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曾被开除公职的;
(三)有法律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其他情形的。
政审一般会查阅档案,由有关政府人事部门会同用人单位进行考核。关于公务员招考事项建议您咨询公务员管理科,联系电话:0730-8882326
| 回复部门: | 市人社局 |
| 回信时间: | 2017-10-20 09:39:30 |
| 满 意 度: | 无反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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