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4年7月关于食品抽检不合格核查处置公示(1)
详细信息
| 公开具体内容 |
| 编稿时间: 2024-7-18 来源: 湘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 核查处置公示-2024年7月 |
| 序号 |
报告编号 |
被抽检企业名称 |
不合格产品名称 |
不合格项目 |
核查处置情况 |
| 1 |
SBJ24430000004431078 |
湘阴丰彩好润佳商贸有限公司 |
墨鱼干(干制水产品) |
N-二甲基亚硝胺 |
经查明,当事人于2024年1月5日以86元/包的价格从益阳市红华食品有限公司采购查验出厂检验报告为合格的12包墨鱼干,然后以152.9元/包的价格对外销售。上述食品经检验,N-二甲基亚硝胺含量不符合GB2762-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至案发时止,当事人已销售7包,获得销售款1070.3元,生产商在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迅速启动了召回措施,案发时,当事人已将剩余涉案5包食品按生产商召回要求退回了生产商。综上所述,当事人经营N-二甲基亚硝胺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当事人销售重金属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行为,违反了国家市场监管总局《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禁止销售者采购、销售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情形的食用农产品”的规定。
鉴于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且未造成危害后果,本局认为其情形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和《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销售者履行了本办法规定的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所列可以免予处罚的情形,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 |
| 2 |
DBJ24430600573432061 |
湘阴丰彩好润佳商贸有限公司 |
黑茄子 |
铅(以 Pb 计) |
当事人于2024年5月27日以5.46元/千克的价格从长沙县黄兴镇卢铁蔬菜经营部采购查验食品溯源码为阴性的10千克黑茄子,然后以3.98元/千克至4.58元/千克的不等价格对外销售。上述食品经检验,铅(以PB计)含量为0.158mg/kg(标准指标≦0.1mg/kg),不符合GB2762-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至案发时止,当事人已销售6.98千克,获得销售款29.39元,剩余的3.02千克已报损做无害化处理。案发后,当事人采取了召回措施,但由于涉案食品早已售完,致使无法召回。综上所述,当事人经营N-二甲基亚硝胺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当事人销售重金属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行为,违反了国家市场监管总局《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禁止销售者采购、销售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情形的食用农产品”的规定。
鉴于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且未造成危害后果,本局认为其情形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和《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销售者履行了本办法规定的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所列可以免予处罚的情形,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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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 所属领域 |
食品药品监管 |
| 一级事项 |
监督检查 |
二级事项 |
由县级组织的食品安全抽检 |
| 公开时限 |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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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方式 |
主动 |
| 公开依据 |
《食品安全法》、《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食品药品安全监管信息公开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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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开主体 |
湘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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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开层级1 |
县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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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渠道和载体 |
政府网站,其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