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8月关于食品抽检不合格核查处置公示(1)
详细信息
| 公开具体内容 |
| 湘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8月关于食品抽检不合格核查处置公示(1) |
| 编稿时间: 2023-8-2 来源: 湘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 核查处置公示-2023年8月 |
| 序号 |
报告编号 |
被抽检企业名称 |
不合格产品名称 |
不合格项目 |
核查处置情况 |
| 1 |
SBJ23430000004431429 |
湘阴县实竹湾饮料有限公司 |
天然高山包装饮用水 |
铜绿假单胞菌 |
2023年3月27日,本局从国家食品安全抽样信息系统获悉当事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包装饮用水。当日,本局对当事人予以立案调查。经查明:2023年2月23日,当事人以3元/桶的成本共生产了20桶规格为18升/桶的“天然高山包装饮用水”存放在产品库待售。生产当天,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在食品监督检验工作中委托湖南省产商品质量检验研究院对上述20桶饮用水进行了抽样检验。2023年3月27日,收到编号为A2023-013-J301735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样检验报告》,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铜绿假单胞菌项目不符合 GB19298-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包装引用水》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鉴于当事人生产的“天然高山包装饮用水”产品的“铜绿假单胞菌项目”连续几年来被监督抽样检验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虽进行过整改和升级,但上述问题一直未予整改到位,尤其近半年的连续两次监督抽样检验也不合格,因此,本局将对当事人的上述违法行为予以从重处罚。
本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和第二款“除前款和本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生产经营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的规定,并参照《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十一章第一节(十)裁量基准之“4’基准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85000 元,上缴国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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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 所属领域 |
食品药品监管 |
| 一级事项 |
行政处罚 |
二级事项 |
食品生产经营行政处罚 |
| 公开时限 |
行政处罚决定形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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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方式 |
主动 |
| 公开依据 |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实施细则》《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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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开主体 |
湘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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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开层级1 |
县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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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渠道和载体 |
政府网站,其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