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2月关于食品抽检不合格核查处置公示(1)
详细信息
| 公开具体内容 |
| 湘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2月关于食品抽检不合格核查处置公示(1) |
| 编稿时间: 2023-2-7 来源: 湘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 核查处置公示-2023年2月 |
| 序号 |
报告编号 |
被抽检企业名称 |
不合格产品名称 |
不合格项目 |
核查处置情况 |
| 1 |
XC22430624571731109 |
湖南省成蹊餐饮管理有限公司金湖酒店 |
杯子 |
大肠菌群 |
2022年11月15日,湘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鹤龙湖所收到由湘阴县检验检测中心检验报告,编号 XS221109报告显示检验中心于 2022年11月7日在湖南成路餐性管理有限公司金湖酒店地检的“杯子”这验结论显示:经抽样检验,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GB14934-2016《食日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其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与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无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五)餐具城放直接入 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未经洗净、消毒或者清洗消毒不合格,或者餐饮服务设施、设备未按规定定期维护、清洗、校验;”的规定已下达责令改正,限期改正。现报请县局不予立案 |
| 2 |
XC22430624571731112 |
湘阴县荷花酒舫饭店 |
杯子 |
大肠菌群 |
2022年11月15日,湘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鹤龙湖所收到由湘阴县检验检测中心检验报告,编号 XS221111、XS221112报告显示检验中心于2022年11月7日在湘阴县荷花酒舫饭店抽检的“杯子”、“碗”的验结论显示:经抽样检验,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GB14934-2016《食日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其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与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无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五)餐具城放直接入 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未经洗净、消毒或者清洗消毒不合格,或者餐饮服务设施、设备未按规定定期维护、清洗、校验;”的规定已下达责令改正,限期改正。现报请县局不予立案 |
| 3 |
XC22430624571731111 |
碗 |
| 4 |
XC22430624571731114 |
湘阴县博雅轩土菜馆 |
碗 |
大肠菌群 |
2022年11月15日,我所接到湘阴县检验检测中心的2份检验报告(编号为 XS221113和编号 XS221114);湘阴县检验检测中心于 2022年11月7日在湘阴县博雅轩土菜馆抽取了消毒“筷”和消毒“碗”,经检测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GB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其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与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无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五)餐具城放直接入 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未经洗净、消毒或者清洗消毒不合格,或者餐饮服务设施、设备未按规定定期维护、清洗、校验;”的规定已下达责令改正,限期改正。现报请县局不予立案 |
| 5 |
XC22430624571731113 |
筷 |
| 6 |
XC22430624571731115 |
湘阴县浔味罗城土菜馆 |
筷 |
大肠菌群 |
2022年11月15日,我所接到湘阴县检验检测中心的2份检验报告(编号为XS221115 和编号XS221116):湘阴县检验检测中心于 2022年11月7日在湘阴县荷花酒舫饭店抽取了消毒“筷”和消毒“碗”经检测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GB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伙)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其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与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无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五)餐具城放直接入 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未经洗净、消毒或者清洗消毒不合格,或者餐饮服务设施、设备未按规定定期维护、清洗、校验;”的规定已下达责令改正,限期改正。现报请县局不予立案 |
| 7 |
XC22430624571731116 |
碗 |
| 8 |
GC22430000004440957 |
湘阴益优特生活超市 |
长豆角 |
倍硫磷 |
2022年11月25日,湘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罗城所收到由县展交办的不合格检验报告:编号为A2022-01-1776885。该报告标明湘阴益优特生活超市经营的长豆角经湖南省产商品质量检验研究院检验,所检项目中倍硫磷不符合 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的规定。经了解,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并表示确实不知情所采购的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决定对湘阴益优特生活超市经营的长豆角下架处理,免于处罚,现报请县局不予立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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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 所属领域 |
食品药品监管 |
| 一级事项 |
行政处罚 |
二级事项 |
食品生产经营行政处罚 |
| 公开时限 |
行政处罚决定形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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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方式 |
主动 |
| 公开依据 |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实施细则》《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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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开主体 |
湘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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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开层级1 |
县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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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渠道和载体 |
政府网站,其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