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1月关于食品抽检不合格核查处置公示(3)
详细信息
| 公开具体内容 |
| 湘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1月关于食品抽检不合格核查处置公示(3) |
| 编稿时间: 2023-1-16 来源: 湘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 核查处置公示-2023年1月 |
| 序号 |
报告编号 |
被抽检企业名称 |
不合格产品名称 |
不合格项目 |
核查处置情况 |
| 1 |
XC22430624571730830 |
湘阴县李军糖果炒货批发部 |
野山椒凤爪 |
菌落总数 |
2022年8月27日,本局收悉湘阴县检验检测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编号 XC22430624571730830,该《检验报告》载明:湘阴县检验检测中心于2022年08月2日对当事人经营的野山椒凤爪进行了监督抽样检验,菌落总数项目不符合 GB2726-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熟肉制品》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2022年8月27日,我局执法人员对湘阴县李军糖果炒货批发部进行了现场检查该批发部所抽检批次食品的票据齐全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的来源,依据《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减轻处罚规定》第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现决定不予立案。
|
| 2 |
NCP22430624569931891 |
湘阴文星路新星蔬菜经营部 |
软青椒 |
镉(以Cd计) |
2022年8月12日,湖南正信检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对湘阴县文星路新星蔬菜经营部经营的软青椒、茄子进行了监督抽样。样品经检验,镉(以Cd计)项目不符合GB2762-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2年9月15日,我局执法人员对湘阴县文星路新星蔬菜经营部进行了现场检查。湘阴县文星路新星蔬菜经营部所抽检批次的票据齐全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的来源,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现决定不予里案。 |
| NCP22430624569931884 |
茄子 |
镉(以Cd计) |
| 3 |
XC22430624571731011 |
湘阴县文星街道滨湖学校 |
筷 |
大肠菌群 |
2022年9月26日,本局收到广东省中鼎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出具的编号N:CTT22090801359的《检验报告》,当事人使用的餐具杯子经抽样检验,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 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初步核查,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会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具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今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五)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未经洗净、消毒或者清洗消毒不合格,或者餐饮服务设施、设备未按规定定期维护、清洗、校验:”规定,本局已经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 |
| 4 |
XC22430624571731019 |
湘阴县文星镇高岭学校 |
筷 |
大肠菌群 |
2022年11月8日,本局收悉湘阴县检验检测中心出具的编号为 XS221019的《检验报告》。读《检验报告》载明:县检验检测中心干2022年9月27日在当事人学校合堂柚检的“挟子”检验,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GB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其行为涉嫌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与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五)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未经洗净、消毒或者清洗消毒不合格,或者餐饮服务设施、设备未按规定定期维护、清洗校验;”的规定,已下达责令限期改正。 |
| 5 |
XC22430624571731015 |
湖南欣瑞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
筷 |
大肠菌群 |
2022年11月8日,本局收悉湘阴县检验检测中心出具的编号为 XS221015的《检验报告》,该《检验报告》载明:县检验检测中心于 2022年9月27 日在当事人学校食堂抽检的“筷子”检验,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 GB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当事人其行为涉嫌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与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五)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未经洗净、消毒或者清洗消毒不合格,或者餐饮服务设施、设备未按规定定期维护、清洗校验:”的规定,已下达责令限期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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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
XC22430624571731008 |
湘阴县城北学校 |
筷 |
大肠菌群 |
2022年11月3日,本局收悉湘阴县检验检测中心出具的编号为 XS221008的《检验报告》,该《检验报告》载明:县检验检测中心于 2022年9月 27 日在当事人学校食堂抽检的“筷子”检验,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G8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当事人其行为涉嫌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与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五)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未经洗净、消毒或者清洗消毒不合格,或者餐饮服务设施、设备未按规定定期维护、清洗、校验:”的规定,已下达责令限明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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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
XC22430624571731045 |
湘阴县左宗棠学校 |
筷 |
大肠菌群 |
2022年11月3日,本局收悉湘阴县检验检测中心出具的编号为 XS221044、XS221045的《检验报告》,该《检验报告》载明:县检验检测中心于 2022年9月 27 日在当事人学校食堂抽检的“筷子”、“碗”检验,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G8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其行为涉嫌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与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五)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未经洗净、消毒或者清洗消毒不合格,或者餐饮服务设施、设备未按规定定期维护、清洗、校验:”的规定,已下达责令限明改正,现报请县局不予立案调查。 |
| XC22430624571731044 |
碗 |
| 8 |
XC22430624571731039 |
湘阴县文星镇城关中学食堂 |
碗 |
大肠菌群 |
2022年11月3日,本局收悉湘阴县检验检测中心出具的编号为 XS221039、XS221040的《检验报告》,该《检验报告》载明:县检验检测中心于 2022年9月 27 日在当事人学校食堂抽检的“筷子”、“碗”检验,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G8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其行为涉嫌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与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五)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未经洗净、消毒或者清洗消毒不合格,或者餐饮服务设施、设备未按规定定期维护、清洗、校验:”的规定,已下达责令限明改正。 |
| XC22430624571731040 |
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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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 所属领域 |
食品药品监管 |
| 一级事项 |
行政处罚 |
二级事项 |
食品生产经营行政处罚 |
| 公开时限 |
行政处罚决定形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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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方式 |
主动 |
| 公开依据 |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实施细则》《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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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开主体 |
湘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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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开层级1 |
县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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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渠道和载体 |
政府网站,其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