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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的审定及抗震设防要求的确定

详细信息

公开具体内容

一、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的审定及抗震设防要求的确定审批事项的申请和办理。

二、项目信息

项目名称: 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的审定及抗震设防要求的确定

审批类别:行政许可

项目编码:41001

三、办理依据

法律法规名称

条款名称

条款具体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

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

第三十四条: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负责审定建设工程的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确定抗震设防要求。

第三十五条:重大建设工程和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应当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并按照经审定的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所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

《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23号)

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

第十条  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负责下列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的审定:

(一)国家重大建设工程;

(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的建设工程;

(三)核电站和核设施建设工程。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负责除前款规定以外的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的审定。

第十一条  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应当自收到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之日起15日内进行审定,确定建设工程的抗震设防要求。

第十二条  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在确定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后,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建设单位,并告知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应当将其确定的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报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备案。

《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管理规定》(中国地震局令第7号)

第五条、第八条

第五条  应当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工程的建设单位,必须在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委托具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并将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报送有关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或者机构审定。

第八条  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应当根据地震安全性评审组织的评审意见,结合建设工程特性和其他综合因素,确定建设工程的抗震设防要求。

《关于印发<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审定及抗震设防要求确定行政许可实施细则>的通知》(中震发防〔2005〕51号)

第三条、第七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

第三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有关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审定及抗震设防要求确定行政许可的申请与受理、审查与决定、监督检查等活动,应遵守本细则。

第七条  依法须对建设工程抗震设防依据核准的,在完成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后,依据本细则的第六条规定,工程建设单位应向省级以上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提出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审定及抗震设防要求确定行政许可申请。

工程建设单位可委托承担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单位提出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审定及抗震设防要求确定行政许可申请。

第二十五条  本项行政许可的期限为十五天,该期限不包含按本细则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修改的时间。十五日内不能做出决定的,经实施机关负责人批准,可延长十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第二十七条  实施机关作出确定抗震设防要求的书面决定,应当加盖行政许可专用印章,并于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送达申请人。

书面决定内容包括:确认区域及近场地震构造和地震活动性评价、主要断裂活动性鉴定、地震地质灾害评价的结论,核准设计地震动参数。

四、受理机构

应急管理局行政审批服务窗口

五、决定机构

应急管理局

六、审批数量

无限制(无数量限制)

七、办事条件

(一)申请人条件

行政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

(二)具备或符合如下条件的,准予批准:

申请材料齐全,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相关规定(详见办理依据)。

(三)有如下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

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相关规定(详见办理依据)。

八、申请材料

序号

提交材料名称

原件/复印件

份数

纸质/电子

要求

备注

1

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审定及抗震设防要求确定行政许可申请表

原件

1份

纸质

2

建设单位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

复印件

1份

纸质

加盖单位公章。

3

建设工程批准立项相关证明文件

原件或复印件

1份

纸质

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4

项目信息表

原件

1份

纸质

针对在国家发改委核准目录内的项目提交此表。

(一)申请材料清单

其他注意事项:

1.所有复印件需加盖单位公章。

2.所有报送中国地震局审批的项目,需首先明确建设项目是否在国家发改委核准目录内。对于在国家发改委核准目录内的项目(《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6年本)》),应由项目建设单位首先到www.tzxm.gov.cn网站进行注册,并填写项目登记表。打印出含项目编码的纸质版项目登记表为抗震设防要求审批受理的必要材料。对于不在国家发改委核准目录内的项目,不用提交。

(二)申请材料提交

申请人可通过窗口报送或邮寄方式提交材料。应明确材料接受方式的详细信息(参见:九、申请接收)。

九、申请接收

(一)接收方式

1.窗口接收:应急管理局行政审批服务窗口、地址:湘阴县新世纪大道政务中心三楼

(二)工作时间

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 下午:13:3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十、办理基本流程

https://www.cea.gov.cn/cea/fwbs/2838904/jsgcdzaqxpjjgdsdjkzsfyqdqd/369276/1444731/file0001.png

基本信息

所属领域 安全生产
一级事项 依法行政 二级事项 行政许可
公开时限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公开方式 主动
公开依据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
公开主体 湘阴县应急管理局
公开层级1 县级 公开渠道和载体 政府网站,政务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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