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安全 设施设计审查
详细信息
| 公开具体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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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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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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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项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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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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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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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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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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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修改)第30条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人、设计单位应当对安全设施设计负责。
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审查部门及其负责审查的人员对审查结果负责。
2.《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591号,2011年修订)第12条
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应当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进行安全条件审查。
建设单位应当对建设项目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委托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的机构对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并将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的情况报告报建设项目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报告之日起45日内作出审查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制定。
新建、改建、扩建储存、装卸危险化学品的港口建设项目,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进行安全条件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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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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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急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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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行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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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审查—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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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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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
2.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3.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
4.审核行政相对人申报的材料;
5.在法定或承诺期限内,做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不予许可的告知理由);
6.法定告知;
7.信息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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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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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地址:新世纪大道政务中心三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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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 所属领域 |
安全生产 |
| 一级事项 |
依法行政 |
二级事项 |
行政许可 |
| 公开时限 |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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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方式 |
主动 |
| 公开依据 |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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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开主体 |
湘阴县应急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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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开层级1 |
县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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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渠道和载体 |
政府网站,政务服务中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