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反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有关规定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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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开具体内容 |
设定依据 《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令第676号公布的《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依据职权,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或者机构吊销资质证书:(一)超越其资质许可的范围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的;(二)以其他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的名义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的;(三)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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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 所属领域 | 安全生产 | ||
| 一级事项 | 依法行政 | 二级事项 | 行政处罚 |
| 公开时限 |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公开方式 | 主动 |
| 公开依据 |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 | ||
| 公开主体 | 湘阴县应急管理局 | ||
| 公开层级1 | 县级 | 公开渠道和载体 | 政府网站,公开查阅点,政务服务中心,便民服务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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