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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按要求对重大危险源进行安全评估或者安全评价等违反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管理规定的处罚

详细信息

公开具体内容

设定依据

1.《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2015年修正本)

第三十二条 危险化学品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本规定要求对重大危险源进行安全评估或者安全评价的。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简易程序可当场处理,不予立案;除简易程序外,发现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有应当给与行政处罚的行为的,依照一般程序,应当予以立案,填写立案审批表。对确需立即查处的违法行为,可先行调查取证,并在5日内补办立案手续。2、调查责任:对已立案的案件,由立案审批人指定2名或2名以上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按照有关规定需回避的,执行回避,执法人员进行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由当事人核对无误后签名或盖章。案件调查终结后,负责承办案件的执法人员应填写案件处理呈批表,连同有关证据材料一并报本部门负责人审批。3、审查责任: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负责人应及时对案件调查结果进行审查。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填写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项、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并送达当事人。安全监管监察部门作出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责令停产停业、吊销有关许可证、撤销有关执业资格、岗位证书或者较大数额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组织听证,不得向当事人收取听证费用。当事人提出听证要求的,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在举行听证会的7日前通知时间、地点。5、决策责任: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或不予处罚决定,对严重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给与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停止建设、责令停止施工、吊销有关许可证、撤销有关职业资格或者岗位证书、3万元以上罚款、魔兽违法所得、没收非法开采的煤炭产品或者采掘设备价值3万元以上的行政处罚的,应当有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的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举行听证的,听证结束后,由听证主持人提出处理意见并附听证笔录报安监部门负责人审查,并依法作出决定。6、决定责任:依照简易程序处罚的,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的,可当场作出处罚决定,应当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当事人。依照一般程序作出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具体事项,并必须盖有作出处罚决定的监察部门的印章。7、送达责任:依照简易程序作出处罚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当场交付当事人;执法人员应当及时报告,并在5日内报所属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备案,依照一般程序作出处罚的,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在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或者其他的法定受送达人。8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相应的处罚项目并报相关部门备案。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同时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停止、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行政处罚执行完毕后,案件材料应按照有关规定立卷归档。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修正本)第八十七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符合法定安全生产条件的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予以批准或者验收通过的;

(二)发现未依法取得批准、验收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予取缔或者不依法予以处理的;

(三)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而不撤销原批准或者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四)在监督检查中发现重大事故隐患,不依法及时处理的。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前款规定以外的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规定》(安监总局24号令)第十八条 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及其内设机构、行政执法人员履行本规定第二章规定的行政执法职责,有下列违法或者不当的情形之一,致使行政执法行为被撤销、变更、确认违法,或者被责令履行法定职责、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应当实施责任追究: (一)超越、滥用法定职权的;(二)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三)适用依据错误的;

(四)行政裁量明显不当的;

(五)违反法定程序的;

(六)未按照年度安全监管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执法工作计划、现场检查方案履行法定职责的;

(七)其他违法或者不当的情形。

前款所称的行政执法行为被撤销、变更、确认违法,或者被责令履行法定职责、承担行政赔偿责任,是指行政执法行为被人民法院生效的判决、裁定,或者行政复议机关等有权机关的决定予以撤销、变更、确认违法或者被责令履行法定职责、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七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处分;构

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符合法定安全生产条件的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予以批准或者验收通过的;在监督检查中发现重大事故隐患,不依法及时处理的。

(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前款规定以外的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三)发现未依法取得批准、验收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予取缔或者不依法予以处理的;

(四)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而不撤销原批准或者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基本信息

所属领域 安全生产
一级事项 依法行政 二级事项 行政处罚
公开时限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公开方式 主动
公开依据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
公开主体 湘阴县应急管理局
公开层级1 县级 公开渠道和载体 政府网站,公开查阅点,政务服务中心,便民服务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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