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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生产经营单位未按规定进行安全生产条件论证和安全预评价的处罚

详细信息

公开具体内容

职权名称

对生产经营单位违反规定,对规定的建设项目未进行安全生产条件论证和安全预评价等的处罚

子项

实施依据

【规章】《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2015年1月16日国家安监总局令第36号经安监总局局长办公会议修订,2015年4月2日国家安监总局77号令公布,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对本办法第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和第(四)项规定的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对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的;(二)没有安全设施设计或者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同意,擅自开工的;(三)施工单位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四)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的。第七条下列建设项目在进行可行性研究时,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进行安全预评价:(一)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二)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包括使用长输管道输送危险化学品,下同)的建设项目;(三)生产、储存烟花爆竹的建设项目;(四)金属冶炼建设项目;(五)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并且使用量达到规定数量的化工建设项目(属于危险化学品生产的除外,下同);(六)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建设项目。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决定。法律、行政法规对行政处罚的种类、幅度和决定机关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应当由其他有关部门进行处理的“三同时”问题,应当及时移送有关部门并形成记录备查。

责任主体

责任事项

1、立案阶段:在检查中或者事故调查过程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或者下级安全监管部门移交的,生产经营单位违反规定,对规定的建设项目未进行安全生产条件论证和安全预评价等的处罚。予以审查,并在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对已经立案的案件,进行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收集相关证据,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拟作出《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七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七条规定的处罚,由安监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阶段: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和《听证告知书》,通知当事人,当事人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的权利。

5、决定阶段: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缴纳罚款的银行、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法定的方式和期限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发出催缴通知,加收罚款滞纳金,再不履行的,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作出5万元以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责令停产停业的行政处罚的,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10日内报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备案。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超越、滥用法定职权的;

2、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3、适用依据错误的;

4、行政裁量明显不当的;

5、违反法定程序的;

6、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7、其他违法或者不当的情形。

基本信息

所属领域 安全生产
一级事项 依法行政 二级事项 行政处罚
公开时限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公开方式 主动
公开依据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
公开主体 湘阴县应急管理局
公开层级1 县级 公开渠道和载体 政府网站,公开查阅点,政务服务中心,便民服务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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