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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处罚

详细信息

公开具体内容

项目名称

对危险化学品企业出租、出借或以其他形式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处罚

子项

实施依据

【法律】《安全生产法》(2002 年主席令第70 号公布,2014 年修正)第一百零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予以关闭;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吊销其有关证照。

【规章】《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2011 年7 月22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1 号公布,自2011 年12 月1 日起施行)第四十四条 企业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没收违法所得,处10 万元以上50 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承办机构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危险化学品企业出租、出借或以其他形式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的违法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予以立案,填写立案审批表。确需立即查处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可先行调查取证,并在5 日内补办立案手续。

2.调查取证责任:安全监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名,调查时应出具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理责任: 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严重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由安监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填写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在7 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或者其他的法定受送达人。

7.执行责任: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实施行政处罚时,同时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停止、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依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监管责任:对危险化学品企业出租、出借或以其他形式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处罚情况的监督检查。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1.【规章】《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5 号公布,2015 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7 号修改) 第二十三条 除依照简易程序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发现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有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应当予以立案,填写立案审批表,并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对确需立即查处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可以先行调查取证,并在5 日内补办立案手续。

2.【规章】《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5 号公布,2015 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7 号修改)第二十四条 对已经立案的案件,由立案审批人指定两名或者两名以上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进行调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承办案件的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回避:......

3.【规章】《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5 号公布,2015 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7 号修改) 第二十九条 案件调查终结后,负责承办案件的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填写案件处理呈批表,连同有关证据材料一并报本部门负责人审批。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负责人应当及时对案件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决定:.......。对严重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给予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停止建设、责令停止施工、吊销有关许可证、撤销有关执业资格或者岗位证书、5 万元以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开采的煤炭产品或者采掘设备价值5 万元以上的行政处罚的,应当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的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4.【规章】《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5 号公布,2015 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7 号修改) 第十八条 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填写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并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应当在收到行政处罚告知书之日起3 日内进行陈述、申辩,或者依法提出听证要求,逾期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第三十三条 安全监管监察部门作出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责令停产停业、吊销有关许可证、撤销有关执业资格、岗位证书或者较大数额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组织听证,不得向当事人收取听证费用。

5.【规章】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5 号公布,2015 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7 号修改)第三十条 安全监管监察部门依照本办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6.【规章】《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5 号公布,2015 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7 号修改) 第三十一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在7 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或者其他的法定受送达人:......

7.【规章】《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5 号公布,2015 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7 号修改)第五十七条 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同时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停止、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第五十九条 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可以采取下列措施:......。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8.【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 年主席令第70 号公布,2014 年修正)第六十二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行使以下职权:......

基本信息

所属领域 安全生产
一级事项 依法行政 二级事项 行政处罚
公开时限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公开方式 主动
公开依据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
公开主体 湘阴县应急管理局
公开层级1 县级 公开渠道和载体 政府网站,公开查阅点,政务服务中心,便民服务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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