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不立即组织事故抢救或者逃匿、迟报或者漏报事故、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的处罚
详细信息
| 公开具体内容 |
|
类 别
|
行政处罚
|
|
实施主体
|
县安监局
|
|
行使层级
|
|
|
实施依据
|
1、《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第三十五条 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上一年年收入40%至80%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立即组织事故抢救的;
(二)迟报或者漏报事故的;
(三)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的。
2、《〈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罚款处罚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3号)第十一条 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有《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的行为之一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在事故发生后不立即组织事故抢救的,处上一年年收入80%的罚款;
(二)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迟报或者漏报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40%至60%的罚款;
(三)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的,处上一年年收入60%至80%的罚款。
|
|
基本信息
| 所属领域 |
安全生产 |
| 一级事项 |
依法行政 |
二级事项 |
行政处罚 |
| 公开时限 |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公开方式 |
主动 |
| 公开依据 |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
|
| 公开主体 |
湘阴县应急管理局
|
| 公开层级1 |
县级
|
公开渠道和载体 |
政府网站,公开查阅点,政务服务中心,便民服务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