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公开领域 > 安全生产

对未经注册擅自以注册安全工程师名义执业的处罚

详细信息

公开具体内容

职权名称

对未经注册擅自以注册安全工程师名义执业的处罚

实施依据

【部门规章】《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1号,2013年8月19日通过,2013年8月29日起施行)

第三十条  未经注册擅自以注册安全工程师名义执业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责令其停止违法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办理环节

责任事项

承办科室

1.立案责任: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报告、举报未经注册擅自以注册安全工程师名义执业的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应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可组织听证程序,提出审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规范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基本信息

所属领域 安全生产
一级事项 依法行政 二级事项 行政处罚
公开时限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公开方式 主动
公开依据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
公开主体 湘阴县应急管理局
公开层级1 县级 公开渠道和载体 政府网站,公开查阅点,政务服务中心,便民服务站
  • 详细信息
  • 基本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