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公开领域 > 安全生产

对承包单位将发包单位投入的安全资金挪作他用和未定期排查并及时治理事故隐患的处罚

详细信息

公开具体内容

对承包单位将发包单位投入的安全资金挪作他用等的处罚

类  别

行政处罚

实施依据

1、《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2013年10月1日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2号)第二十二条 “承包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以及承包合同和安全生产管理协议的约定,及时将发包单位投入的安全资金落实到位,不得挪作他用。”第二十三条 “承包单位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制定施工方案,加强现场作业安全管理,定期排查并及时治理事故隐患,落实各项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承包单位发现事故隐患后应当立即治理;不能立即治理的应当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并及时书面报告发包单位协商解决,消除事故隐患。地下矿山工程承包单位及其项目部的主要负责人和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应当严格依照《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及监督检查暂行规定》执行带班下井制度。”第三十七条 “承包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一)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将发包单位投入的安全资金挪作他用的;(二)未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排查治理事故隐患的。”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人民政府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对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2、《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2015年4月2日修改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5号)第六条第二款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由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管辖。中央企业及其所属企业、有关人员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由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发生地的设区的市级以上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管辖。”

责任事项

1、立案阶段责任:在检查中或者事故调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或者下级安全监管部门移交的,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方面的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对已经立案的案件,进行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收集相关证据,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拟作出《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令第15号)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处罚,由安监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阶段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符合听证条件的制作《听证告知书》,通知当事人,当事人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的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缴纳罚款的银行、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法定的方式和期限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超越、滥用法定职权的;

3、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4、适用法律依据错误的;

5、行政裁量明显不当的;

6、违反法定程序的;

7、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8、不执行对事故责任人员的处理决定,或者擅自改变上级机关批复的对事故责任人员的处理意见的;

9、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12、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3、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基本信息

所属领域 安全生产
一级事项 依法行政 二级事项 行政处罚
公开时限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公开方式 主动
公开依据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
公开主体 湘阴县应急管理局
公开层级1 县级 公开渠道和载体 政府网站,公开查阅点,政务服务中心,便民服务站
  • 详细信息
  • 基本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