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伪造、变造或者出租、出借、转让经营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经营许可证的处罚
详细信息
| 公开具体内容 |
|
权力类别
|
行政处罚
|
|
设定依据
|
1.【部门规章】《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2015年修正本) 第三十一条 伪造、变造或者出租、出借、转让经营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经营许可证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对伪造、变造或者出租、出借、转让经营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经营许可证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厉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少于2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
|
1.【部门规章】《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弄虚作假、玩忽职守,未依法履行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审批、颁发和监督管理职责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
|
|
基本信息
| 所属领域 |
安全生产 |
| 一级事项 |
依法行政 |
二级事项 |
行政处罚 |
| 公开时限 |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公开方式 |
主动 |
| 公开依据 |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
|
| 公开主体 |
湘阴县应急管理局
|
| 公开层级1 |
县级
|
公开渠道和载体 |
政府网站,公开查阅点,政务服务中心,便民服务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