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未经安全条件审查,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的行政处罚
详细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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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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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经安全条件审查,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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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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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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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1年2月16日国务院第144次常务会议修订,2011年月2日国务院令第591号公布,自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第七十六条 未经安全条件审查,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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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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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立案阶段:在检查中或者事故调查过程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或者下级安全监管部门移交的,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处罚。予以审查,并在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对已经立案的案件,进行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收集相关证据,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拟作出《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1号)第七十六条规定的处罚,由安监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阶段: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和《听证告知书》,通知当事人,当事人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的权利。
5、决定阶段: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缴纳罚款的银行、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法定的方式和期限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发出催缴通知,加收罚款滞纳金,再不履行的,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作出5万元以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责令停产停业的行政处罚的,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10日内报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备案。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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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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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超越、滥用法定职权的;
2、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3、适用依据错误的;
4、行政裁量明显不当的;
5、违反法定程序的;
6、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7、其他违法或者不当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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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次性告知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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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 所属领域 |
安全生产 |
| 一级事项 |
依法行政 |
二级事项 |
行政处罚 |
| 公开时限 |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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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方式 |
主动 |
| 公开依据 |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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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开主体 |
湘阴县应急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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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开层级1 |
县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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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渠道和载体 |
政府网站,公开查阅点,政务服务中心,便民服务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