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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在登记注册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外从事施工作业,未向作业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书面报告 本单位取得有关许可和施工资质,以及所承包工程情况的处罚

详细信息

公开具体内容

事项名称

对承包单位违反《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在登记注册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外从事施工作业,未向作业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书面报告本单位取得有关许可和施工资质,以及所承包工程情况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事项类型

行政处罚

事项名称短语

日常用语

法定办结时限

业务系统

实施主体

应急管理局

实施主体性质

法定机关

行使层级

处罚的行为、种类、幅度

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联办机构

事项状态

使用中

事项版本

2

委托部门

·         实施依据

设立依据

法律法规名称

《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

依据文号

2015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8号修正

条款号

第三十九条

颁布机关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实施日期

2013-10-01

条款内容

第三十九条 承包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在登记注册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外从事施工作业,未向作业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书面报告本单位取得有关许可和施工资质,以及所承包工程情况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基本信息

所属领域 安全生产
一级事项 依法行政 二级事项 行政处罚
公开时限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公开方式 主动
公开依据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
公开主体 湘阴县应急管理局
公开层级1 县级 公开渠道和载体 政府网站,公开查阅点,政务服务中心,便民服务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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