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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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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具体内容

对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处罚

职权名称

对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处罚

实施依据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2004年1月7日国务院第34次常务会议通过2004年1月1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7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根据2013年5月31日国务院第十次常务会议通过2013年7月1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38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的《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4年7月9日国务院第54次常务会议通过2014年7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3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的《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二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责令停止生产,限期补办延期手续,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仍不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处罚。

第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生产的,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规章】《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 》(2004年5月17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令第8号发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经2015年3月23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修改‹煤矿安全监察员管理办法›等五部煤矿安全规章的决定》修正,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1号公布,自2015年7月1日起施行)

第四十六条 煤矿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责令停止生产,限期补办延期手续,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仍不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依照本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处罚。

收费(征收)依据和标准

责任事项

1.立案阶段:监管中发现存在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由现场执法人员提出立案请示,由主要负责人审查同意后作出立案决定,制作立案决定书。

2.调查阶段:指定两名以上(含两名)执法人员依法调查(检查)和收集证据;现场检查、调查时,执法人员必须出具执法证件;调查和检查必须制作笔录;调查结束,执法人员填写案件处理呈批表,连同有关证据材料一并报本部门负责人,认为应该给予处罚的,制作处罚请示一并报本部门负责人。

3.审查阶段:本部门负责人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审查调查资料,依法作出行政处罚意见。

4.告知阶段:(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四)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集体讨论决定。向行政相对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其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组织听证的权力。

5.决定阶段:全面审查调查案卷,查看据以作出的行政处罚或者不予行政处罚的依据是否充分,法律适用是否正确,自由裁量是否得当。

6.送达阶段: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送达被处罚人,告知其享有依法提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力,有在法定期限内履行决定书的义务;在两局网站公开行政处罚信息。

7.执行阶段:密切跟踪处罚执行情况,及时提醒被处罚人按期履行义务。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基本信息

所属领域 安全生产
一级事项 依法行政 二级事项 行政处罚
公开时限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公开方式 主动
公开依据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
公开主体 湘阴县应急管理局
公开层级1 县级 公开渠道和载体 政府网站,公开查阅点,政务服务中心,便民服务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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