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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冒用或者使用伪造的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处罚

详细信息

公开具体内容

对冒用或者使用伪造的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处罚

权力类别

行政处罚

设定依据

1.【部门规章】《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2013年本) 第三十六条 第二款 冒用或者使用伪造的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依照本办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第三十一条 对未经许可经营、超许可范围经营、许可证过期继续经营烟花爆竹的,责令其停止非法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有冒用或者使用伪造的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行为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属于重大行政处罚的,应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文书应按照法定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执行相应的行政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基本信息

所属领域 安全生产
一级事项 依法行政 二级事项 行政处罚
公开时限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公开方式 主动
公开依据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
公开主体 湘阴县应急管理局
公开层级1 县级 公开渠道和载体 政府网站,公开查阅点,政务服务中心,便民服务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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