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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法定安全生产条件,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处罚

详细信息

公开具体内容

对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处罚

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一百零八条: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予以关闭;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吊销其有关证照。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5号)第四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经责令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提请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予以关闭;人民政府决定关闭的,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依法吊销其有关许可证。

运行流程

立案—调查—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基本信息

所属领域 安全生产
一级事项 依法行政 二级事项 行政处罚
公开时限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公开方式 主动
公开依据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
公开主体 湘阴县应急管理局
公开层级1 县级 公开渠道和载体 政府网站,公开查阅点,政务服务中心,便民服务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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