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法定安全生产条件,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处罚
详细信息
| 公开具体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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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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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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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一百零八条: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予以关闭;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吊销其有关证照。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5号)第四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经责令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提请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予以关闭;人民政府决定关闭的,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依法吊销其有关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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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行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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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调查—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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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 所属领域 |
安全生产 |
| 一级事项 |
依法行政 |
二级事项 |
行政处罚 |
| 公开时限 |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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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方式 |
主动 |
| 公开依据 |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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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开主体 |
湘阴县应急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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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开层级1 |
县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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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渠道和载体 |
政府网站,公开查阅点,政务服务中心,便民服务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