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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急管理部办公厅关于修改 《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实施指南(试行)》 涉及柴油部分内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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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具体内容

应急管理部办公厅关于修改
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实施指南(试行)
涉及柴油部分内容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急管理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应急管理局:

按照应急管理部等10部门关于调整《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公告要求,现就修改《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实施指南(试行)》(以下简称《实施指南》)涉及柴油的部分内容通知如下:

一、《实施指南》中的“四、对生产、经营柴油的企业(每批次柴油的闭杯闪点均大于60℃的除外)按危险化学品企业进行管理修改为四、对生产、经营柴油的企业按危险化学品企业进行管理”。

二、修改《实施指南》附件《危险化学品分类信息表》第1674项内容,详见附件。

上述修改自2023年1月1日起实施。

 

附件:危险化学品分类信息表修改内容

 

 

应急管理部办公厅

2022年1128

基本信息

所属领域 安全生产
一级事项 政策文件 二级事项 标准
公开时限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公开方式 主动
公开依据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公开主体 安全生产
公开层级1 县级 公开渠道和载体 政府网站,两微一端,公开查阅点,政务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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