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急管理部办公厅关于修改 《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实施指南(试行)》 涉及柴油部分内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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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开具体内容 |
应急管理部办公厅关于修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急管理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应急管理局: 按照应急管理部等10部门关于调整《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的公告要求,现就修改《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实施指南(试行)》(以下简称《实施指南》)涉及柴油的部分内容通知如下: 一、将《实施指南》中的“四、对生产、经营柴油的企业(每批次柴油的闭杯闪点均大于60℃的除外)按危险化学品企业进行管理”修改为“四、对生产、经营柴油的企业按危险化学品企业进行管理”。 二、修改《实施指南》附件《危险化学品分类信息表》第1674项内容,详见附件。 上述修改自2023年1月1日起实施。 附件:危险化学品分类信息表修改内容 应急管理部办公厅 2022年11月2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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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 所属领域 | 安全生产 | ||
| 一级事项 | 政策文件 | 二级事项 | 标准 |
| 公开时限 |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公开方式 | 主动 |
| 公开依据 |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
| 公开主体 | 安全生产 | ||
| 公开层级1 | 县级 | 公开渠道和载体 | 政府网站,两微一端,公开查阅点,政务服务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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