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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在工程设计、建设和运营管理过程中,必须全面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并着重做好如下工作:
(一)切实做好施工期环境保护工作。落实施工期间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减小施工期间施工噪声、废气、废水及固体废物等对周边环境产生的不利影响。
(二)落实废水污染防治措施。厂区排水实施“雨污分流、污污分流、分类收集、分质处理”,确保各废水预处理设施、综合废水处理系统的正常运行。原料清洗、炮制(蒸煮)废水、设备清洗废水、地面清洁废水、湿法除尘废水、实验室废水排入厂区对应的废水处理设施,炮制(蒸煮)废水单独经预处理系统处理,含一类污染物(砷)废水在车间或生产设施排放口达到《中药类制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21906-2008)表 2 标准后与厂区综合废水共同经综合废水处理系统处理达到其与湘阴第三污水处理厂纳管协议标准后(总砷、氰化物不得检出)进入湘阴县第三污水处理厂进行深度处理。
(三)落实废气污染防治措施。按《报告表》要求做好有组织工艺废气处理,各排气筒高度应符合《报告表》要求,确保大气污染物排放满足国家和地方有关标准要求。项目对废气分类收集、分质处理。筛选粉尘经处理后达到《制药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37823-2019)表1中排放限值要求后通过1根15m高排气筒(1#)高空排放;烘干、炮制过程产生的臭气浓度经处理后达到《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标准要求后后通过1根15m高排气筒(2#)高空排放。
加强无组织废气污染防治,粗破车间及炮制车间应加强通风,厂界颗粒物、SO2、NOx、有机废气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1996)表2中无组织排放标准限值要求;无组织排放的硫化氢、氨、臭气浓度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中相关标准限值要求。
(四)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做好高噪声设备的减振、隔声、消声降噪措施,合理安排设备作业时间,确保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
(五)落实工业固废管理措施。按照“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对固体废物进行分类收集、贮存、利用和处置,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要求与措施,确保不造成二次污染。废活性炭、实验室废渣、化学沉淀池废渣等危险废物应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要求,收集暂存在危险废物贮存库,定期交由具有危险废物处理资质单位进行处理;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按照《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要求管理。委托他人运输、利用、处置的,应当对受委托方的主体资格和技术能力进行核实,依法签订书面合同,在合同中约定污染防治要求。
(六)落实环境风险防范措施。严格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境风险防范措施,进一步强化风险管理和事故的预防,做好环境风险的巡查、监控等管理,杜绝环境风险事故发生。按相关要求进行企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编制和备案,配备相应的应急物资,确保环境风险得到有效控制。项目各项环保设施的设计、建设、运行、管理应符合安全生产要求。
(七)落实营运期环境管理措施。设立环境管理机构及环保人员,建立健全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管理台账,确保各项污染防治设施的正常运行,各类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做好营运期的环境监测工作,定期向社会公开公司环境信息。
(八)该项目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为:VOCs≤0.1t/a,SO2:0.1t/a,NOx:0.2t/a,CODcr:0.3t/a、NH3-N:0.1t/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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