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二、建设单位在工程设计、建设和运营管理过程中,必须全面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并着重做好如下工作:
(一)切实做好施工期环境保护工作。落实施工期间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减小施工期间施工噪声、废气、废水及固体废物等对周边环境产生的不利影响。
(二)落实废水污染防治措施。建设好雨污分流设施。项目无生产废水,生活污水依托厂区“化粪池”处理满足《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三级标准及湘阴县第二污水处理厂进水水质要求后,通过污水管网进入湘阴县第二污水处理厂处理满足《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一级A标准后,最终排入湘江。
(二)落实废气污染防治措施。按《报告表》要求做好有组织工艺废气处理,各排气筒高度应符合《报告表》要求,确保大气污染物排放满足国家和地方有关标准要求。储罐大小呼吸、调和、装卸工序产生的有机废气经处理后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二级浓度限值,速率限值严格50%要求后通过15m高排气筒高空排放。
加强无组织废气污染防治,厂区内非甲烷总烃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中表A.l排放限值要求。厂界非甲烷总烃、颗粒物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二级标准限值要求。
(三)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采取基础减振、合理布置、合理安排作业时间、设备基础安装减震软垫等防治措施,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要求。
(四)落实工业固废管理措施。按照“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对固体废物进行分类收集、贮存、利用和处置,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要求与措施,确保不造成二次污染。废活性炭、废机油、含油抹布及手套、废滤渣、清罐废渣等危险废物应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要求,收集暂存在危险废物贮存间,定期委托有资质单位妥善处理。委托他人运输、利用、处置的,应当对受委托方的主体资格和技术能力进行核实,依法签订书面合同,在合同中约定污染防治要求。
(五)加强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防治。按照“源头控制、分区防治污染监控、应急响应”的原则进行地下水污染防治,从污染物的产生、入渗、扩散、应急响应全阶段进行控制。做好危废暂存间、储罐区、调和区、装卸场地、装卸(调和)泵区等区域的防腐防渗;强化管道及设备的日常检查和维护管理,确保管道及设备不出现跑、冒、滴、漏的现象加强隐蔽工程泄漏检测,一旦发现泄漏,应立即采取补救措施,防止污染地下水和土壤。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地下水环境》(HJ610-2016)和《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土壤环境(试行)》(HJ964-2018)要求,跟踪监测地下水水质、土壤情况,确保地下水环境和土壤环境安全。
(六)落实环境风险防范措施。严格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境风险防范措施,进一步强化风险管理和事故的预防,做好环境风险的巡查、监控等管理,杜绝环境风险事故发生。按相关要求进行企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编制和备案,配备相应的应急物资,确保环境风险得到有效控制。项目各项环保设施的设计、建设、运行、管理应符合安全生产要求。
(七)落实营运期环境管理措施。设立环境管理机构及环保人员,建立健全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管理台账,确保各项污染防治设施的正常运行,各类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做好营运期的环境监测工作,定期向社会公开公司环境信息。
(八)该项目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为:VOCs≤1.8/a。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