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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在工程设计、建设和运营管理过程中,必须全面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并着重做好如下工作:
(一)切实做好施工期环境保护工作。落实施工期间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减小施工期间施工噪声、废气、废水及固体废物等对周边环境产生的不利影响。
(二)落实废水污染防治措施。建设好雨污分流设施。生活污水经隔油沉淀池、化粪池处理后用于周边农田、菜地肥用,不外排。脱硫除尘废水经脱硫废水沉淀池沉淀后循环利用,不外排。洒水抑尘废水全部蒸发,不外排。洗车废水和初期雨水经雨水沟自流进临资口混凝土公司雨水沉淀池,沉淀后回用于混凝土生产和本项目制砖生产,不外排。
(二)落实废气污染防治措施。按《报告表》要求做好有组织工艺废气处理,各排气筒高度应符合《报告表》要求,确保大气污染物排放满足国家和地方有关标准要求。项目隧道窑废气经处理后,其中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满足湖南省地方标准《工业炉窑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43/3082-2024)中表4排放限值,氟化物满足《砖瓦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9620-2013)及其修改单中表2排放限值,铊、镉、铅、砷及其化合物满足《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GB 30485-2013)中表1排放限值(利用污染土壤制砖期间)后通过1根35m高排气筒(1#)高空排放。污泥暂存库废气中氨、硫化氢、臭气浓度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中表2标准限值要求后通过1根15m高排气筒(2#)高空排放。
加强无组织废气污染防治,厂界无组织废气颗粒物、氟化物、二氧化硫执行《砖瓦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9620-2013)及其修改单中表3排放限值。氨、硫化氢、臭气浓度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中表1标准限值。
(三)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采取基础减振、合理布置、合理安排作业时间、设备基础安装减震软垫等防治措施,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要求。
(四)落实工业固废管理措施。按照“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对固体废物进行分类收集、贮存、利用和处置,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要求与措施,确保不造成二次污染。废活性炭、废润滑油、废含油抹布、手套等危险废物应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要求,收集暂存在危废暂存间,定期委托有资质单位妥善处理;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按照《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要求管理。委托他人运输、利用、处置的,应当对受委托方的主体资格和技术能力进行核实,依法签订书面合同,在合同中约定污染防治要求。
(五)落实环境风险防范措施。严格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境风险防范措施,进一步强化风险管理和事故的预防,做好环境风险的巡查、监控等管理,杜绝环境风险事故发生。按相关要求进行企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编制和备案,配备相应的应急物资,确保环境风险得到有效控制。项目各项环保设施的设计、建设、运行、管理应符合安全生产要求。
(六)落实营运期环境管理措施。设立环境管理机构及环保人员,建立健全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管理台账,确保各项污染防治设施的正常运行,各类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做好营运期的环境监测工作,定期向社会公开公司环境信息。
(七)该项目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为:二氧化硫≤13.4t/a、氮氧化物≤15.6t/a;原有项目已有总量指标NOX:19.6t/a,SO2:17.8t/a,故本技术改造项目无需购买总量指标,已有的总量指标满足项目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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