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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治污染设施拆除或闲置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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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应本级政务服务事项名称

基本信息

所属领域 生态环境
一级事项 行政许可 二级事项 防治污染设施拆除或闲置审批
公开时限 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公开方式 主动
公开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1996年10月29日主席令第七十七号,2018年12月29日予以修改)第十五条: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企业事业单位,必须保持防治环境噪声污染的设施的正常使用;拆除或者闲置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的,必须事先报经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1989年12月26日主席令第二十二号,2014年4月24日予以修改)第四十一条:建设项目中防治污染的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防治污染的设施应当符合经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要求,不得擅自拆除或者闲置。
公开主体 岳阳市生态环境局湘阴分局
公开层级1 县级 公开渠道和载体 政府网站,政务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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