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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阴县教育局关于印发《湘阴县中小学校幼儿园财务管理制度》的通知

详细信息

公开具体内容

湘阴县教育局文件湘阴教发〔2020〕35号

各县属高中,督学责任区,乡镇中学,局直二级机构:

《湘阴县中小学校幼儿园财务管理制度》已经局党组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切实遵照执行。

湘阴县教育局2020年11月18日

湘阴县中小学校幼儿园财务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中小学校、幼儿园的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和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我县教育事业健康稳定发展,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县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各局直二级机构、公办学校,幼儿园等教育单位。各民办学校、幼儿园可参照执行(以下统称“学校”)。第二章机构设置与人员配备第三条各学校设总务主任(兼会计)一人、出纳一人,县属高中可根据实际情况设分管(财务)副职,或另设会计,但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保管员。第四条各乡镇中学对所属小学、公立幼儿园实行报账制,不单独建账,只设报账员。第五条各校食堂实行专账管理,基建、托管中心等不设专账。第六条各单位必须设专门的财务室独立办公,并配备连接财政内网专线的计算机和打印机、带锁的档案柜。

第三章财务手续第七条法人是单位财务的第一责任人,总务主任是直接责任人,所有上报和公开的财务资料、数据均需要法人、总务主任签字生效。第八条财务人员有义务保守本单位财务秘密,未经法人同意,不得向外透露财务数据。未经县教育局批准,不得向外单位、个人提供账目、报表资料。第九条单位所有报销手续,均需经手人注明事由、证明人签字确认报销事项的真实性,会计审核确认金额无误、票据正规后,再由法人(或指定专人)签署同意开支,方可付款入账。第十条大额采购、工程建设必须经校务会讨论形成会议记录,与合同作为附件入账。第十一条坚持“收支两条线”原则,学校收取的现金必须第一时间由出纳存入单位账户,不得留存在教师或出纳个人账户,不得坐支或设立“小金库”。第十二条学校不得为其他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不得参与任何有偿或无偿的投资、借贷活动。教职工个人借款原则上不得超过6个月,金额不得超过本人该学期的绩效工资。第十三条各学校原则上不使用大额现金,提倡通过企业网上银行支付。大额款项转账必须按合同、发票对应的单位名称进行转账,严禁使用现金支票直接支付工程款。第十四条学校财务要做到日清月结,清晰明朗,在次月10日前完成上月账目,核对余额无误后出具财务报表交学校负责人签字,报送局计财股、审计股。第十五条乡镇中学所属小学、幼儿园所有报销要求与中学一致。第四章票据与印鉴管理第十六条所有支出票据必须使用正规发票、财政收据。除食堂外,学校不得向其他附属机构开出拨款单。第十七条报销发票抬头必须是本单位,不得以个人名义报销开支,不得接受其他单位抬头的发票。第十八条物资采购发票的内容、数量、金额必须与采购审批手续一致,公务接待、差旅、会议发票必须附有相关公函、文件。第十九条报销费用、支付款项不得以临时收据、收条入账,分期付款的必须按合同进度开具对应金额发票方可付款。第二十条不得将盖有单位财务章的收据、发票借给其他单位或个人,不得代开收据。第二十一条单位预留印鉴必须分开保管,法人私章由法人持有,不得交由他人代管。使用国库集中支付系统和企业网上银行的,提交人和审批人所用U盾(口令卡)必须分开保管。第五章财务监督第二十二条各学校要根据自身实际制定年初预算,并交校务会讨论,报教职工大会通过。期末要就预算执行的具体情况进行公示,接受监督。第二十三条财务室要在每年寒暑假组织校务会、工会、教师代表对本学期财务情况进行清账,形成书面意见并对全体教师进行公示。第二十四条总务主任离任,由局计财股组织办理交接。校长离任,由局内审股进行经济责任审计。对审计过程中发现问题的,报告局党组,暂停办理相关人事手续,核实查清后视情况进行后续工作。第六章资产管理第二十五条按要求建立固定资产台账,严格落实财物登记制度,坚持谁使用、谁负责,做到明细在册,责任到人。财务室和后勤管理部门定期对学校财物进行盘点,做到账实相符。对财务损毁、遗失的,按照会计处理的相关办法,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第七章采购与建设第二十六条学校采购、维修、建设必须按照政府集中采购的相关要求进行报告,履行手续,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货物,应在电子卖场交易(全市货物、服务、工程采购限额标准分别为40万元、50万元、60万元)。第二十七条严格落实《湘阴县政府性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建设项目坚持先报备、立项,再施工的原则,不得违规扩大建设规模或改变建设用途。不得超预算施工,不得举债建设,建设项目须接受局审计股全程跟踪审计。第八章债务控制第二十八条严格执行《湘阴县防控教育新增债务管理办法》(湘阴政办发〔2017〕35号),严禁学校设立账外账,或在外签单、拖欠应付款项。学校负责人离任时不得隐瞒相关欠款,对离任审计中未交接清楚的应付款,继任者与学校不承担责任。第九章责任追究第二十九条对涉及学校财务方面的实名举报,财务人员一律先封存账簿凭证,由局审计股、计财股进行调查。第三十条对学校相关检查、审计过程中发现违规违纪的,存在新增债务的,由纪委监委驻教育局纪检监察组牵头进行调查,按相应程序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对涉及违法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第三十一条本制度自2020年11月18日起实施。

基本信息

所属领域 义务教育
一级事项 财务信息 二级事项 财务信息
公开时限 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公开方式 主动
公开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公开主体 湘阴县教育局
公开层级1 县级 公开渠道和载体 政府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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