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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阴食药工质〔2017〕16号 关于开展店堂广告专项清理整治的通知

来源: 湘阴县政府 发布时间: 2017-03-21 15:38 浏览次数: 1

各基层所、综合执法大队:

近期,调查发现部分药店、诊所、超市、保健食品店内大肆张贴处方药广告、未经审批的非处方药、医疗和保健食品广告、明星代言的药品、保健食品、医疗器械广告,甚至出现非药品或医疗器械广告中涉及宣传疾病治疗功能的广告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破坏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为规范广告市场秩序,维护消费者权益,县局决定从3月25至5月30日开展店堂广告专项清理整治,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按照规范指导和清理打击相结合的原则,集中清理在店堂、商品包装上广告宣传内容违反《广告法》的情况,依法严厉查处相关违法行为,使店堂广告宣传行为得到全面治理。

二、清理整治对象

大型综合超市(商场)、药品超市(店)、保健食品或医疗器械推销场所(店)、农资店。

三、清理整治重点内容

(一)处方药广告,以及未经审批的非处方药、医疗和保健食品广告;

(二) 药品、保健食品、医疗、医疗器械广告出现明星代言和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保证的内容;

(三)药品广告未标明禁忌、不良反应,非处方药广告未标明“请按药品说明书或在药师指导下购买和使用”,推荐给个人自用医疗器械广告未标明“请仔细阅读产品说明书或在医务人员指导下购买和使用”,保健食品广告未标明“本品不能代替药物”;

(四)除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外其他任何产品广告出现涉及疾病预防和治疗,以及相混淆的用语;

(五)未经审批的农药广告或广告内容超出防治范围,主要农作物种子宣传内容与国家或省农业部门审定公告不一致的广告。

四、工作要求

(一)各单位对本次清理整治行动要高度重视,精心部署,落实责任分工,按照清理整治与日常监管相结合,与其他监督检查相结合的原则推进整治工作。

(二)对出现清理整治重点内容中(一)、(四)项所列的严重违法广告的经营单位,一律按照《广告法》六十四条予以处罚;包装广告违法的行为对生产单位予以处罚;对出现的违法广告,各单位必须责令经营单位改正。5月30日前各所、队将专项清理整治情况报县局广告股。

(三)各执法单位须认真按文件要求,依程序进行清理整治行动,如在清理整治中图形式,走过场,甚至徇私舞弊不严格执法的,将对当事人(单位)进行问责。

湘阴县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

2017年3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