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关于进一步加强广告监测管理的通知

来源: 湘阴县食药质监局 发布时间: 2018-05-14 10:12 浏览次数: 1

湘阴食药工质〔2018〕39号

各基层所、综合执法大队:

为进一步加大广告监测力度,整顿虚假违法广告,全面规范我县广告市场秩序,根据《广告法》和上级主管部门有关工作要求,现就进一步加强广告监测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广告监测的范围

(一)重点媒介广告。主要包括电视、报纸等传播较广、受众较多的媒介发布的广告。

(二)一般媒介广告。包括户外广告,印刷品、互联网、显示屏等媒介发布的广告。

二、广告监测的责任分工及办法

广告股负责指导监督全县广告监测、重大广告执法案件办理。

综合执法大队负责重点媒介广告监测工作,每月监测广告发布情况,及时查处虚假违法广告案件。

各基层所、综合执法大队结合市场检查和经济户口管理,对分管区域内的户外广告和印刷品、互联网、显示屏等广告进行日常监测,及时查处虚假违法广告案件。

应处罚金额为2万元以上的重大广告案件由综合执法大队承办,监测单位协办。

三、广告监测的重点类别

重点监测医疗、药品、保健食品、化妆品、美容服务、金融理财、房地产、农资产品等关系广大人民群众生命和安全的广告,其他广告实行一般性监测。

重点监测类别可根据情况变化进行调整,必要时可对某些个案广告进行专项监测。

四、广告监测结果的处理

(一)对违法广告依法处理。按照教育与规范相结合、整改与查处相结合的原则,依法对监测发现的涉嫌违法广告进行调查处理。

对典型虚假违法广告,由广告监测责任单位向广告发布者发出《责令停止发布通知书》,同时依法立案查处;对已经立案查处的典型虚假违法广告,在查处过程中或者查处后仍继续发布的,依法从重处罚。

对情节轻微的一般违法广告,向违法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发出《违法广告警示通知书》,要求其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并限期整改。电视、报纸等重点媒体发布的涉嫌违法广告的警示、查处由监测责任单位报局党组批准后统一安排。对规定期限内改正并符合有关规定,经监测单位审查合格的,允许发布;对未整改或者整改后不符合有关规定,且继续发布的,依法立案查处。

(二)对典型违法广告进行公示。根据广告监测情况,对依法查处、性质恶劣的典型虚假违法广告,通过主要媒体、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或者“3.15消费者权益日”活动现场向社会公示。

(三)对监测管理履职不力实施问责。各监测单位对广告监测要明确专人负责、专人查办。在广告监测履职过程中发现的违法广告行为不依法处置、造成社会影响的,依法依纪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五、广告监测档案管理

各广告监测责任单位定期对监测到的违法广告进行汇总,形成《虚假违法广告监测清单》,并将《违法广告警示通知书》、《责令停止发布通知书》、《行政处罚决定》等处理文书资料一并归档,妥善保存。

湘阴县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

2018年5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