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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队伍管理推进规范执法文明执法的有关规定

来源: 湘阴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发布时间: 2019-04-18 15:08 浏览次数: 1

湘阴城执发〔2019〕1号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推进城市执法体制改革改进城市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中发〔2015〕37号)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入推进城市执法体制改革改进城市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湘发〔2016〕30号)文件精神,为进一步加强我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队伍建设,推进规范执法、文明执法,经局长办公会议研究,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严禁工作人员利用职权便利接受吃请、礼金、礼品、


有价证券;严禁受托为行政相对人说情、打招呼、请吃、送礼;严禁利用职权干预和插手建设工程项目招投标、政府购买的社会服务等市场经济活动,谋取不正当利益;严禁酒后执法,国家法定节假日和夜间强制执法;严禁着装不规范,不亮证执法,不规范执法;严禁执法不公,选择性执法;严禁违反法定程序实施处罚,不按处罚标准随意性执法;严禁滥用职权、越职审批、越权执法。违反本项规定的,一律先停职,后查处,包庇袒护的,移送纪检监察机关追究纪律责任。

第二条  工作人员应热情接待办事人员和来访群众,不断提升服务水平,对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要按程序和时限及时办理,不得推诿、拖延或失职、渎职,对不符合规定的事项要坚持原则不予办理。

第三条  在国家规定的工作日(含节假日值班、执勤),无论公、私活动,禁止工作人员饮用白酒、红酒、啤酒等含酒精的饮料。违反规定饮酒、酒后执法、酒后驾车的,扣发当月绩效工资500元,情节严重的,移送纪检监察机关或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第四条  工作人员违反城市管理相关规定,在出店、占道等非法经营的摊点就餐等影响执法人员形象的,发现违反城市管理相关规定的行为不及时劝导和制止的,给予批评教育、通报批评、责令检查等处理;情节严重的,追究纪律责任。

第五条  工作人员参加会议迟到、早退、打瞌睡、玩手机游戏、高声接听电话,未经批准代会和缺席的,给予批评教育、通报批评、责令检查等处理;情节严重的,追究纪律责任。

第六条  工作人员上班时间利用电脑、手机网上购物、玩游戏等从事与工作无关的事项,给予批评教育、通报批评、责令检查等处理;情节严重的,追究纪律责任。

第七条  工作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因执法程序不合法,执法态度不端正、执法方式不规范、言行举止不当、仪容仪表不整等问题,引发群众矛盾,造成社会影响的,给予批评教育、通报批评、责令检查等处理;情节严重的,移送纪检监察机关依法处理。

第八条  工作人员在执法过程中,违反法定程序实施处罚的,予以批评教育;因执法程序不到位、执法不当造成行政诉讼败诉的,予以通报批评;造成行政相对人人身伤害以及其他经济损失的,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或者被新闻单位曝光造成恶劣影响的,年度考核评定为不称职,并调离执法岗位。

第九条  工作人员在执法过程中,罚款或暂扣物品时不使用专用罚没收据或不使用指定扣押凭证的,予以通报批评,扣发当月绩效工资500元。截留、私分、损毁或变卖暂扣物品的,扣发当月绩效工资,移交县纪委、监委处理。隐瞒案情的,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或隐瞒重大案情造成严重后果的,移交县纪委、监委处理。

第十条  工作人员接受行政相对人吃请、礼金、礼品、有价证券的,除按价值追回收受的财物外,予以通报批评,扣发当月绩效工资1000元,并移送纪检监察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一条  工作人员在执法过程中不听从指挥的,扣发当月绩效工资200元,予以通报批评;违抗执法命令造成不良影响的,年度考核评定为不称职,情节严重的移送纪检监察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二条  执法人员因使用不当、保管不善造成执法专用装备和器材损坏的,除赔偿损失外,予以批评教育;故意损坏执法装备和器材的,除赔偿损失外,扣发当月绩效工资200元,并予以通报批评。

第十三条  信息化管理办公室对群众举报、工作人员巡查发现及数字化城市管理平台工作人员发现的城市管理相关问题,应及时进行分类,第一时间向分管负责人汇报,并在每周五前将相关问题及处理情况汇总后在管理平台向局长汇报。

第十四条  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的,作为年底评先评优的重要依据。表现特别突出,有显著成绩和贡献的,经局负责人会议研究同意,视情况给予200—3000元的奖励。

1、遵纪守法,廉洁奉公,起模范带头作用的;

2、忠于职守,勤奋工作,工作成效显著的;

3、依法行政,办案质量较高的;

4、文明执法,做到打不还手、骂不还口的;

5、秉公执法,受到社会和群众高度评价的;

6、刻苦钻研,法律业务或专业技术过硬的;

7、在重大案件办理过程中有突出贡献的;

8、在制止暴力抗法事件中方法得当,避免和减少重大损失的。

 

 

湘阴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19年4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