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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全省瓶装液化石油气安全管理的通知

来源: 湘阴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发布时间: 2023-11-20 16:09 浏览次数: 1

  各市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公安局、交通运输局、商务局、应急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

  为贯彻落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加强瓶装液化石油气安全管理的指导意见》(建城〔2021〕23号)精神,加强全省瓶装液化石油气安全管理,防范和减少安全事故发生,按照《湖南省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实施计划》要求,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统筹发展和安全,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完善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健全瓶装液化石油气安全管理各项制度,提升行业安全管理能力,防范和化解安全风险,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

  (二)工作目标。到2022年底,瓶装液化石油气安全专项整治取得积极成效,安全管理制度基本完善,安全事故总量持续下降,较大及以上事故有效遏制,行业整体安全水平明显提高。

  二、全面落实安全管理责任

  (三)督促落实企业主体责任。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是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必须树立安全生产的红线意识和底线思维,加大安全生产投入,不能只讲经济效益,不顾安全生产。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应依法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依法依规开展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储存、充装、运输等业务,强化对管理人员以及运行、维护和抢修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和应急演练,提高专业技术水平和应急处置能力。要加强设施设备维护和更新改造,对重要设施进行定期安全检查。瓶装液化石油气设备和器具生产企业应严格按照标准和规范组织生产符合安全生产要求的产品,市场销售企业不得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

  (四)切实履行部门监管职责。各地有关部门要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和“谁审批、谁监管、谁负责安全”的原则,切实履行瓶装液化石油气安全监管职责。燃气管理部门依法实施燃气经营许可,加强对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安全状况的监督检查。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实施气瓶充装许可,加强对液化石油气瓶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加强家用燃气器具强制性产品认证活动监管。交通运输部门加强对从事液化石油气运输的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和车辆的监管。应急管理部门对液化石油气生产过程实施安全监督管理,依法依规对安评报告弄虚作假的安全评价机构进行查处。消防救援机构依法对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遵守消防法规和技术标准情况开展监督检查,组织开展事故应急救援。商务部门督促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的餐饮经营单位加强安全管理,落实安全防范措施。公安部门负责配合有关部门开展瓶装液化石油气整治,从严打击非法经营瓶装液化石油气和危害公共安全行为,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强化监管部门协调配合。各地燃气管理、公安、交通运输、商务、应急管理、市场监管等部门要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形成齐抓共管、多元共治的长效监管机制,加大安全监管工作力度。要加强部门联合执法,严厉打击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销售网点以及个人倒卖废旧气瓶、向燃气用户销售气瓶、充装不合格气瓶、未取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运输气瓶、瓶对瓶倒灌、掺混二甲醚、违规使用环保油、超量存储液化石油气等违法违规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完善部门信用联合惩戒机制,对管理混乱、违法经营、发生事故的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依法依规实施联合惩戒。对跨区域的违法经营案件,要坚持属地管理、区域合作的原则,对于不在管辖范围或职权的案件应按规定程序及时办理移交,并抄送上级管理部门。

  三、全面规范市场经营秩序

  (六)合理规划布局。各地要依据当地瓶装液化石油气市场规模、供气企业底数和用户需求,制定瓶装液化石油气发展规划,优化瓶装液化石油气充装站、供应站等设施布局、建设时序、保障范围,促进瓶装液化石油气市场向规模化、专业化方向发展,逐步改变散、小、乱、差的局面。各地要提出稳定供应保障措施,加强安全应急体系建设,促进形成层次清晰、竞争有序、规模适度、布局合理、安全可靠、满足需求的瓶装液化石油气供应市场。

  (七)严格市场准入。燃气管理部门要加强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工作,在经营许可证上明确经营区域和瓶装液化石油气供应站点,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开展瓶装液化石油气销售业务。根据瓶装液化石油气企业经营规模,要督促企业配备足够数量且经专业培训考核合格后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运行维护和抢修人员,以及专业技术人员。相关部门要加强对气源供应企业销售记录台账的监督检查,督促气源供应企业不得向无《燃气经营许可证》的瓶装液化石油气企业和个人提供经营性气源。

  (八)加强瓶装液化石油气充装管理。气瓶充装单位负责人、安全管理员应当取得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证,气瓶充装人员、充装检查人员应当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气瓶充装应当取得充装许可,气瓶充装前、后,应当由充装检查人员按照相关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逐只进行安全检查并记录。严禁充装报废气瓶、翻新气瓶、超期未检气瓶、改装气瓶、“黑户瓶”以及钢印标识不清和严重损伤等其他不合格气瓶;严禁充装未在本单位建立电子档案并附有信息识别码的气瓶。市州市场监管部门要依法依规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充装单位实施许可,强化证后监管。发现存在问题的,要责令企业限期整改;对已不满足许可条件或者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要依法吊销充装许可证。

  (九)加强瓶装液化石油气配送管理。各地要严格贯彻落实《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使用货车运输瓶装液化石油气的,须取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按规定填报电子运单,充装企业充装前应查验充装车辆运单,审核充装车辆和从业人员资质;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应对其从事送气服务的人员和三轮车、电动车等配送工具加强管理,并承担相应责任。制定瓶装液化石油气配送服务安全管理规范,按规定设置配送车辆及人员标志标识,明确配送服务相关安全要求。

  (十)实行信用考评。燃气管理部门要加强行业自律建设管理,制定燃气行业信用考核评价体系,对瓶装液化石油气企业的经营服务、安全管理等进行综合系统评价,评价结果与经营许可挂钩,促进瓶装液化石油气企业规范经营行为。对发现、查处的违法违规行为要及时通报,纳入企业信用考评记录并公示曝光。

  四、全面加强安全检查管理

  (十一)加强场站设施现场管理。各地燃气管理部门要督促瓶装液化石油气企业、供应站认真开展安全评价,对超期服役的老旧储配站等采取必要管控措施,强化现场安全管理,加快隐患整改,以此推动既有场站设施提质改造。各地燃气管理部门要加强燃气安全评价监督检查,对弄虚作假的安全评价机构,要及时通报应急管理部门,依法依规查处。

  (十二)提升用户用气服务质量。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要通过电话、服务手册、网站或其他新媒体手段,将产品与服务标准、服务流程、售后服务信息告知用户,明码标价,合理收费。送气和安检服务时,统一穿着企业识别服,随身佩戴岗位从业证(牌)、配送服务通知单。根据用户需求,为用户提供更换气瓶、安装调压器并进行气密性检测等服务,协助用户完成隐患排查整改,宣传用气知识,保证用气安全。

  (十三)加强入户安全检查管理。瓶装液化石油气的使用安全是燃气安全管理的重要环节,各地燃气管理部门要将入户安全检查开展情况纳入日常监管重要内容,组织瓶装液化石油气企业做好用户使用环节隐患排查。瓶装液化石油气企业要切实履行供气安全责任,认真开展入户安全检查工作,定期上门检查用户安全用气情况,要加强对瓶装液化石油气气瓶减压阀及接口处、软管与燃烧器具连接处等易漏气部位的检查,指导用户安全用气。要建立完善实名购气制度,完善燃气用户信息档案,与用户签订规范的供气合同,定期汇总、分析用户设施安全检查情况,及时告知用户并协助整改到位。对存在使用过期、报废气瓶,使用不符合要求的调压阀、连接管、燃烧器具以及软管过长、穿墙、热水加热气瓶、气瓶与灶具距离达不到规范要求等安全隐患且不配合整改或无法整改的用户要报告有关部门,不予供气。

  (十四)强化经营单位安全管理。人员密集、用气量大公共用气场所,特别是城市大型综合体、集贸市场、学校、医院、酒店、建筑工地、商场、超市、餐饮经营单位等用气场所要严格落实安全用气责任,建立完善安全用气责任制、用气操作规程等规章制度。不得在高层建筑(参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以及地下、半地下空间储存和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气瓶不得放置于室内人员就餐场所,避免重大用气事故发生。各用气场所要主动接受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的入户安检和安全用气指导,对安检中发现的安全隐患要立即整改。鼓励餐饮经营单位将厨房用气从瓶装液化石油气改为管道天然气,减少室内危险源。各地要建立餐饮场所燃气安全“三员”制度(“三员”即:街道(乡镇)协管员、燃气经营企业安全专管员和餐饮单位燃气安全员),公示相关人员信息,通过用户、企业、街道(乡镇)三方联动,建立餐饮场所燃气安全动态管理体系,提高餐饮场所安全用气水平。

  (十五)加强燃气燃烧器具管理。各地燃气管理部门要会同市场监督部门规范燃气燃烧器具市场行为,严禁生产、销售和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直排式燃气热水器、直排式燃气采暖炉、非熄火保护燃气灶等产品,严厉打击销售假冒伪劣燃气燃烧器具的行为,从源头上严把质量关。要加强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的监管,企业及安装维修人员应当取得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资质和培训考核合格证书后方可从事安装维修工作。推广使用具备自闭、过流功能的调压器,具有熄火保护功能的灶具,具有防脱落、耐老化、防剪切特性的燃气专用金属软管等设备,大力推广使用泄漏报警、远程监控等在线安防产品。

  五、全面推进安全保障能力建设

  (十六)推广使用先进技术。各地要坚持科技引领,推动燃气燃烧器具和设备生产企业及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对气瓶、连接管、调压器、安全型燃气器具以及燃气泄漏安全保护装置等进行技术优化,具备压力监测、断电续航等功能,鼓励使用新型供气技术,提升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本质安全和智能化管理水平。餐饮等行业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燃气的,应当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并保障其正常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充装单位要按照《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全国气瓶质量安全追溯体系建设的通知》(市监特设﹝2019﹞69 号)要求,建立本单位气瓶充装信息追溯平台,对本单位的气瓶赋码建档,通过电子芯片、二维码或者其他不易损坏的数据载体对气瓶充装自动识别,对气瓶进行跟踪追溯管理。

  (十七)提高监管信息化水平。各地要运用物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等前沿技术,推动管理手段、管理模式、管理理念创新,加强具备安全预警、风险评估、托管监控等功能的智慧燃气管理平台建设,加大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监管系统应用,有条件的地区与城市信息模型(CIM)基础平台深度融合。组织实施燃气设施智能化建设和改造,进一步提高设施运行效率和安全性能,实现对管网漏损、运行安全等及时预警和应急处置。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要建立城镇燃气企业及从业人员监管信息平台,对瓶装液化石油气企业资质证书、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情况、信用评价等实施动态管理。整合燃气管理、市场监管等部门以及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等市场主体的信息资源,促进信息互联互通,实现瓶装液化石油气“来源可查、去向可追、责任可究”的监管目标。

  (十八)大力开展用气安全宣传。各地要充分利用电视、报刊、新媒体和宣传栏等经常开展燃气安全公益宣传,普及瓶装液化石油气安全使用知识,提高公众预防燃气事故和应急处置能力。瓶装液化石油气企业要通过送气入户做好燃气安全宣传进家庭工作,做到每送一次气,做好一次安全用气宣传;要安排专项经费用于燃气安全宣传、培训工作,对瓶装液化石油气企业从业人员和餐饮单位燃气安全员开展专业培训,提高专业技术和水平。

  六、本通知自2021年9月22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6年9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