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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湘阴县脱贫攻坚督查巡查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来源: 湘阴县政府 发布时间: 2017-03-11 00:00 浏览次数: 1

湘阴办发〔201719

 

各乡镇党委、乡镇人民政府、工业园区、金龙新区、漕溪港临港产业新区,横岭湖(青山岛)省级自然保护区、鹅形山森林公园管理处,县直及驻县各单位:

《湘阴县脱贫攻坚督查巡查工作实施办法》已经县委、县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中共湘阴县委办公室   湘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310

 

湘阴县脱贫攻坚督查巡查工作实施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岳阳市委办公室岳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岳阳市脱贫攻坚督查巡查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岳办〔201639号)精神和省委、市委、县委有关决策部署,确保我县圆满完成脱贫攻坚各项目标任务,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有扶贫开发任务的乡镇、县直及驻县有关单位脱贫攻坚工作的督查和巡查。

第三条  脱贫攻坚督查巡查工作应当认真贯彻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基本方略要求,坚持围绕目标、聚焦问题、实事求是、突出重点、群众参与、分级负责的原则,督促各乡镇和县直及驻县单位全面落实工作责任和政策措施,严格遵守纪律和规定,查找解决问题,改进工作方法,完成目标任务,确保打赢脱贫攻坚战。

督查工作坚持目标导向,着力推动工作落实;巡查工作坚持问题导向,着力解决突出问题。

第四条  脱贫攻坚督查巡查工作主要采取召开座谈会、查阅资料、实地调查、问卷调查、个别访谈和听取汇报、受理群众举报、随机走访或者暗访等形式进行,同时适当运用第三方评估成果。

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根据工作需要组织开展乡镇之间交叉督查和巡查。

 

第二章    

 

第五条  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负责督查工作的组织领导,制定年度督查计划,批准督查事项,组建督查组,向县委、县政府报告督查情况。县扶贫办负责日常工作。

第六条  督查组负责督查工作的具体实施,实行组长负责制。

第七条  督查工作包括综合督查和专项督查。对各乡镇和县直及驻县单位脱贫攻坚工作情况进行综合督查,一般每年1次。对脱贫攻坚重点工作进行专项督查,根据需要不定期开展。

第八条  督查的重点内容有:

(一)中央、省、市、县扶贫开发方针政策、法律法规、重大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情况;

(二)脱贫攻坚责任落实情况;

(三)精准识贫、精准脱贫情况;

(四)减贫任务完成情况以及特困群体脱贫情况;

(五)行业扶贫、专项扶贫、驻村帮扶、结对帮扶、党建扶贫、劳务协作、重点扶贫项目实施情况;

(六)财政涉农资金整合情况;

(七)其他需要纳入督查的事项。

第九条  督查工作采取以下程序:

(一)制定方案。督查组根据具体任务制定实施方案。

(二)实地督查。督查组在相关单位配合下开展工作。

(三)报告情况。督查组形成书面报告,反映督查情况和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条  督查情况由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汇总后,向县委、县政府报告,并作为被督查乡镇和县直及驻县单位扶贫开发工作考核的重要参考。对督查情况好的单位,由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予以通报表扬,先进典型和经验做法予以宣传推广。对督查中发现的问题,予以督促纠正。问题严重的,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汇总督查情况后,向县委、县政府报告并提出责任追究建议。

第十一条  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向被督查乡镇和县直及驻县单位通报督查结果,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要求。被督查乡镇和县直及驻县单位应当按照要求,认真进行整改,并及时向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反馈整改情况。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应当及时汇总整改情况,向县委、县政府报告。

第三章    

 

第十二条  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根据掌握的情况,报经县委、县政府批准,组建巡查组,不定期开展巡查工作。县扶贫办负责日常工作。

第十三条  巡查组实行组长负责制。

第十四条  巡查的重点问题有:

(一)严重违反党和国家、省、市、县扶贫开发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

(二)落实脱贫攻坚目标任务方面存在失职渎职,造成不良社会影响,严重影响贫困群众生产生活的;

(三)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县重大决定部署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的;

(四)违反扶贫资金管理使用规定的;

(五)违规安排扶贫项目的;

(六)违反贫困识别、退出规定,弄虚作假、搞“数字脱贫”的;

(七)存在“雁过拔毛”式等腐败问题的。

第十五条  巡查工作采取以下程序:

(一)制定方案。巡查组根据巡查任务制定工作方案。

(二)实地巡查。巡查组进驻被巡查单位开展工作。巡查期间,对群众反映强烈、明显违反规定且应当及时解决的问题,向被巡查单位提出处理建议。

(三)报告情况。巡查工作结束后,巡查组形成书面报告,反映巡查情况和问题,并依据事实和有关规定,提出处理建议。

第十六条  巡查情况和处理建议经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研究后,向县委、县政府请示报告。涉及违纪违法的,按照有关规定移交纪检监察或者检察机关。

第十七条  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向被巡查乡镇(街道)和县直及驻县单位反馈巡查意见,提出整改意见。被巡查单位应当根据巡查反馈意见,认真进行整改,并及时向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反馈整改情况。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应当及时汇总整改情况,向县委、县政府报告。整改情况能公开的,应当及时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章    

 

第十八条  各乡镇应当加强对本地脱贫攻坚工作的督查,及时将督查工作情况以书面形式向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报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