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00000111/2022-1926842
  • 统一登记号:XYDR-2022-01001
  • 发布机构:湘阴县人民政府
  • 信息状态:
  • 生效日期:2022-03-14
  • 信息时效期: 2027-03-13
  •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 文号:湘阴政办发[2022]9号
关于印发《湘阴县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来源:湘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03-14 17: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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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YDR-2022-01001

湘阴政办发〔2022〕9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文星街道办事处,县直及驻县各相关单位:

《湘阴县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措施》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湘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3月14日


湘阴县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措施

为加快推进我县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有效满足全县老年人多样化、多层次养老服务需求,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9〕5号)、湖南省民政厅等10部门印发《关于促进农村养老服务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湘民发〔2021〕25号)和岳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推进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岳政办〔2021〕14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措施。

一、大力发展居家社区养老服务

(一)加快社区养老服务场所建设。依托社区服务中心和现有养老服务场所,积极推进乡镇(街道)社区养老服务场所建设。在社区层面建立嵌入式养老服务机构或日间照料中心,大力发展老年人急需的助餐、助医、助急、助行、助洁等服务。到2022年底,力争每个社区建成具备综合功能的养老服务机构,社区嵌入式养老服务机构或日间照料中心覆盖率达到100%。(责任单位:县民政局、财政局、住建局、自然资源局、发改局、国有资产服务中心、各乡镇街道)

(二)积极培育居家养老服务。社区养老服务机构和有条件的养老机构要为居家养老提供支撑,将专业服务延伸到家庭,为居家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家务料理、精神慰藉等上门服务,进一步做实做强居家养老。建立养老服务顾问制度,做好服务需求对接。全面建立居家探访制度,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和引导基层组织和社会组织重点面向独居、空巢、留守、失能、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和特殊困难老年人开展探访与帮扶服务。到2022年,特殊困难老年人月探访率达到100%。实施老年人家庭适老化改造,探索设立“家庭照护床位”。(责任单位:县民政局、财政局、卫健局、住建局、医保局、各乡镇街道)

(三)大力培育承接主体。积极引导社会力量广泛参与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扶持培养一批专业化、连锁化、品牌化的社区养老服务机构,支持其取得合理回报和持续发展。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承接政府购买服务。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为特殊困难老年人开展居家养老服务。落实财政部、税务总局等6个部门《关于养老、托育、家政等社区家庭服务业税费优惠的公告》,切实降低养老服务税费。(责任单位:县民政局、财政局、税务局、各乡镇街道)

二、推动机构养老服务提质增效

(四)深化公办养老机构改革。县社会福利老年养护中心、乡镇(街道)敬老院要充分发挥公办养老机构兜底保障作用,加强同医疗机构合作,提高护理型床位占比,在满足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特困人员集中供养需求的前提下,重点为经济困难的失能失智老年人、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老年人提供无偿或低偿托养服务。坚持公办养老机构公益属性,盘活空余床位向社会开放,研究制定合理收费指导标准,保证公办养老机构的收益用于支持兜底保障对象的养老服务。通过采取“一院两制”、委托社会力量运营公办养老机构等方式继续深化公建民营改革,运营方要定期向县民政部门报告机构资产、运营和重大突发等情况。(责任单位:县民政局、卫健局、发改局、财政局、各乡镇街道)

(五)有效拓展农村养老服务。从2021年起,实施特困人员供养服务设施(敬老院)改造提升工程,确保全县乡镇敬老院全部达到“三星”以上等级,抓好基础设施提质升级和人才培训。继续推进撤并整合,改造升级照护型床位,开辟失能(失智)老年人照护单元。到2022年底,每个大镇至少建有一所以专业照护失能(失智)特困人员为主的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敬老院)。将农村养老服务设施建设作为乡村振兴战略重要内容,因地制宜加强农村日间照料中心和老年公寓建设,实现可持续发展。(责任单位:县民政局、财政局、住建局、乡村振兴局、人社局、应急管理局、政务服务中心、消防救援大队、各乡镇街道)

(六)支持民办养老机构发展。根据国家《养老机构等级划分与评定》标准,制定相关办法,将评定结果作为养老机构享受运营补贴的重要依据。推进《养老机构服务安全基本规范》《养老机构服务质量基本规范》等国家强制标准达标工作。在大力发展普惠养老的基础上,鼓励社会力量根据市场需要,兴办面向中高收入家庭的养老机构,发展旅居养老、文化养老、生态养老、健康养老等新兴业态,满足多元化、便利化、个性化服务需求。(责任单位:县民政局、卫健局、财政局、人社局、应急管理局、各乡镇街道)

(七)完善养老服务发展专项补助。经民政部门验收合格的民办养老机构,县政府根据实际给予适当的奖补建设资金,每接收一名60周岁以上人员,经第三方专业机构评估认定,按照自理、半自理、完全不能自理,相应给予养老服务机构适当的床位运营补贴,每年按核定老人实际情况拨付到位。对具有本县户籍并居住在户籍地65周岁以上的失能或半失能困难老人提供政府购买服务补贴。由县财政采购办通过统一招标招聘的服务企业或养老机构上门为服务对象提供生活照料、康复护理、医疗保健等服务。(责任单位:县民政局、财政局、卫健局、人社局、政务服务中心)

三、加强养老服务能力建设

(八)提升医养康养服务能力。全面开展以老年人为重点人群的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到2021年底所有养老机构能够以不同形式为入住老年人提供医疗卫生服务。到2022年底,对全县失能(失智)老年人的家庭医生签约服务覆盖100%。鼓励养老机构通过内设医务室(站)、与医疗卫生机构签约、服务外包、委托经营等方式由医疗卫生机构提供医养康养服务,将符合条件的按规定纳入医保协议管理范围,完善协议管理规定,依法严格监管。养老机构与协议合作的医疗卫生机构普遍开通转诊绿色通道.(责任单位:县民政局、卫健局、医保局)

(九)探索建立长期护理保障体系。按照国家统一部署,开展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工作,探索建立互助共济、责任共担的筹资机制,完善财政、医保、慈善和个人缴费相结合的多元筹资方式。推进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建设。加强护理服务机构从业人员队伍建设,加大护理服务从业人员职业培训力度,按规定落实职业培训补贴政策。支持发展商业长期护理保险,引导商业保险机构研究开发适合居家护理、社区护理及机构护理等多样化护理需求产品。(责任单位:县民政局、财政局、医保局、人社局、地方金融服务中心)

(十)加强基层工作力量。支持社会组织参与管理、运营养老机构和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开展养老服务教育培训、研究交流、咨询评估和第三方认证等服务。积极培育发展养老服务公益慈善组织,支持公益慈善组织重点参与养老机构建设、养老产品开发、养老服务,使公益慈善组织成为发展养老服务业的重要力量。加强基层老年协会建设,支持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开展居家养老互助服务。完善“三社联动”机制,以社区为平台、养老服务类社会组织为载体、社会工作者为支撑,结合政府购买基层公共管理和社会服务,在乡镇(街道)、村(社区)开发一批为老服务岗位,大力开展志愿养老服务和互助养老服务。(责任单位:县民政局、人社局、财政局、地方金融服务中心、各乡镇街道)

四、强化养老服务综合监管

(十一)加快养老服务信用体系建设。建立覆盖养老服务企业(机构)及其法人、从业人员和服务对象的行业信用体系,加强信用监管和信息公开。建立养老服务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对被纳入养老服务市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的养老机构及服务企业实行重点监管,并按照有关规定依法予以惩戒。(责任单位:县民政局、发改局、地方金融服务中心、财政局、公安局)

(十二)预防和处置涉养老非法集资。持续开展养老服务领域非法集资整治工作,规范养老机构收费分类、收费公示等,严防养老机构采取会员卡、预付费等方式收取大额费用,养老机构向入住老年人预收取床位费、护理费、伙食费、水电费等养老服务费用,最长期限不得超过12个月。健全养老服务领域风险防控网格化治理机制,压实属地责任,依托各级防范化解涉众型非法经营活动稳定风险联席会议制度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机构,及时调查核实涉嫌非法集资行为,发布风险提示并依法稳妥处置。加强《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国务院令第737号)宣传贯彻,强化老年人防骗识骗意识。(责任单位:县民政局、公安局、发改局、地方金融服务中心、各乡镇街道)

五、打通养老服务发展制约瓶颈

(十三)养老机构登记备案。设立民办公益性养老机构,依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规定,依法向民政部门申请社会服务机构登记。设立民办经营性养老机构,到市场监管部门登记后到民政部门进行备案。支持社区发展养老顾问、长者食堂等养老新业态,对于养老机构以外的其他提供养老服务的机构鼓励其依法办理法人登记并享受相关优惠政策。(责任单位:县民政局、市监局、各乡镇街道)

(十四)落实养老服务设施规划建设要求。按照《自然资源部关于加强规划和用地保障支持养老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自然资规〔2019〕3号)要求,合理规划养老服务设施空间布局,切实保障养老服务设施用地。完善新建住宅小区配套养老服务设施“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工作规则。在项目产权移交环节,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约定的移交方式,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三个月内,将养老服务设施以及有关建设资料全部无偿移交所在乡镇(街道),由县民政部门统筹使用并履行监管职责,确保养老服务用途。项目验收环节,对存在配套养老服务设施缓建、缩建、停建、不建和未办理移交手续等问题且未整改到位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鼓励具备条件的居住社区参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开展城市居住社区建设补短板行动的意见》(建科规〔2020〕7号)提出的“完整居住社区建设标准”,建设建筑面积不小于350平方米的老年人日间照料机构。(责任单位:县民政局、自然资源局、住建局、应急管理局、政务服务中心、消防救援大队、各乡镇街道)

六、完善养老服务保障机制

(十五)健全养老服务机制。各乡镇(街道)、相关单位要履行好规划引导、行业监督、环境营造,提供“兜底线、保基本”养老服务等职责;要发挥好市场(社会)在基本养老服务中的资源配置作用和中高端养老等非基本养老服务中的决定性作用;要支持和引导基层组织、社会组织及志愿者参与养老服务,形成人人参与、各尽其职的养老服务格局。(责任单位:县民政局、财政局、市监局、各乡镇街道)

(十六)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建立全县养老服务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由县人民政府县长任组长,分管民政工作的副县长任副组长、政府办、民政局、发改局、公安局、财政局、人社局、自然资源局、住建局、卫健局、应急管理局、市监局、地方金融服务中心、乡村振兴局、医保局、政务服务中心、税务局、国资服务中心、消防救援大队等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成员。根据需要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召开联席会议,各乡镇(街道)要建立相应的工作协调机制。(责任单位:县直各相关单位、各乡镇街道)

(十七)加强资金保障。本级福彩公益金总额按每年不低于55%的资金用于支持发展养老服务,并与一般性公共预算安排的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资金整合统筹使用。政府购买养老服务所需资金纳入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资金统筹安排。制定湘阴县政府购买养老服务目录和标准,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动态调整机制。加强养老服务领域财政资金使用全流程管理,精准掌握资金流向,加强资金绩效评估管理。(责任单位:县民政局、财政局、各乡镇街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