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00000111/2026-2371718
  • 统一登记号:XYDR-2026-00003
  • 发布机构:县农业农村局
  • 信息状态:
  • 生效日期:2026-03-10
  • 信息时效期: 2031-03-10
  •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 文号:湘阴政发〔2026〕5号
湘阴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湘阴县樟树港辣椒专用标识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湘阴县农业农村局   2026-03-10 09: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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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YDR-2026-00003  

湘阴政发〔20265

 

各乡镇人民政府、文星街道办事处,县直及驻县各单位:

  《湘阴县樟树港辣椒专用标识管理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湘阴县人民政府

                              2026年3月10日


湘阴县樟树港辣椒专用标识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湘阴县樟树港辣椒品牌管理,规范樟树港辣椒的产销行为,根据《岳阳市樟树港辣椒保护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樟树港辣椒专用标识“证明标”应当清晰,包含使用主体、规格、编号、防伪信息、有效期等内容,并适时融合合格证和农产品追溯码等功能。
    第三条  在县樟树港辣椒工作专班下组建樟树港辣椒专用标识管理办公室,办公室人员从县农业农村部门、县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樟树港辣椒产区镇人民政府及县樟树港辣椒产业协会抽调,负责樟树港辣椒专用标识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条  樟树港辣椒数字化管理系统是管理樟树港辣椒生产、加工、销售及市场运营的全程数字化一站式网络平台。樟树港辣椒专用标识管理办公室负责在樟树港辣椒数字化管理系统中开通县、镇、村三级专用账户并赋予相应管理权限。樟树港辣椒专用标识管理相关的核定、申领、发放、转换、退还等工作,依托樟树港辣椒数字化管理系统开展。

 

第二章  数量核定

 

第五条  樟树港辣椒产区镇人民政府应根据樟树港辣椒产区测绘数据,组织对樟树港辣椒生产经营者的土地权属、辣椒品种、辣椒产量等信息进行调查、核实和公示后,形成樟树港辣椒基础数据库。

第六条  樟树港辣椒产区镇人民政府负责将樟树港辣椒生产经营者基础数据录入樟树港辣椒数字化管理系统,建立樟树港辣椒生产经营者独立电子账户,同步核定樟树港辣椒生产经营者电子账户中的樟树港专用标识数量。
    第七条  基础数据库在樟树港辣椒专用标识管理办公室统筹下实行动态调整。每年10月底前,村(居)民委员会应向乡镇人民政府上报土地变动情况,经镇人民政府审核确认后报所在地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由所在地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对樟树港辣椒数字化管理系统中的基础数据库进行更新维护。

其中,新增面积的,相关樟树港辣椒生产经营者必须提供由符合资质的第三方出具的测绘报告。

 

第三章  标识制作

 

第八条  樟树港辣椒专用标识的样式,由樟树港辣椒专用标识管理办公室负责确定。

第九条  樟树港辣椒专用标识“证明标”规格主要分为500g、1000g、1500g、2000g、2500g和3000g六种,县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动态调整相关规格。
    第十条  樟树港辣椒专用标识的印制,由县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按照政府采购要求统一负责。

 

第四章  发放和申领

 

第十一条  樟树港辣椒专用标识管理办公室负责樟树港辣椒数字化管理系统开发运维、樟树港辣椒专用标识发标机配置和相关技术支持。樟树港辣椒产区镇人民政府、村(居)民委员会负责合理布局现场申领点,配合做好现场申领点的秩序维护等工作。
    第十二条  樟树港辣椒生产经营者根据樟树港辣椒数字化管理系统电子账户中核定的数量,分时段、分批次、分等级,按需按实免费申领樟树港辣椒专用标识。
    第十三条  樟树港辣椒生产经营者领取樟树港辣椒专用标识时,樟树港辣椒数字化管理系统电子账户中的樟树港专用标识数量同步核减。
    第十四条  樟树港辣椒生产经营者之间进行樟树港辣椒交易,应当直接等量划转樟树港辣椒数字化管理系统中的樟树港辣椒专用标识数据,不得直接交易樟树港辣椒专用标识。根据标识和货物可相互查询樟树港辣椒交易情况。禁止伪造樟树港辣椒专用标识,或者为伪造樟树港辣椒专用标识提供帮助。
    第十五条  樟树港辣椒专用标识的发放和申领时间,由樟树港辣椒专用标识管理办公室确定,开始时间不早于县人民政府公布的每年樟树港辣椒实际采摘日的前一天。
    第十六条  申领使用樟树港辣椒专用标识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和完善樟树港辣椒交易和樟树港辣椒专用标识使用台账,确保樟树港辣椒专用标识不失控、不挪用、不流失,做到账实相符。台账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两年。

 

第五章  退还和销毁

 

第十七条  樟树港辣椒生产经营者已经领取但在申领年度内未使用的樟树港专用标识,在辣椒销售结束后应当及时退还。樟树港辣椒专用标识管理办公室会同樟树港辣椒产区镇人民政府、村(居)民委员会应予督促。
    第十八条  樟树港辣椒专用标识管理办公室负责销毁多余的樟树港专用标识,并做好销毁台账。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县农业农村部门、县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县公安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执法协作机制,加强对樟树港辣椒专用标识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樟树港辣椒专用标识相关违法行为,维护樟树港辣椒市场秩序。
    第二十条  县农业农村部门、县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县公安部门应当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及时处理樟树港辣椒专用标识相关违法行为的投诉举报;樟树港辣椒产区镇人民政府及其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应当收集投诉举报线索,及时移送相关部门调查处理。
    第二十一条  支持樟树港辣椒产区所在地的村(居)民委员会在镇人民政府的指导下,通过村规民约等形式对辖区内樟树港辣椒生产经营者规范使用樟树港辣椒专用标识作出具体约定。鼓励村(居)民委员会每年将樟树港辣椒专用标识使用情况在属地公示。

第二十二条  支持县樟树港辣椒产业协会通过合同等方式,对存在违规使用樟树港辣椒专用标识行为的樟树港辣椒生产经营者进行督促、警示或者取消其樟树港辣椒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使用许可。

 

第七章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县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本办法旨在通过防伪溯源专用标识的使用,确保樟树港辣椒的品质和品牌信誉,保护消费者权益,促进樟树港辣椒产业的健康发展。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