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00000111/2026-2371720
- 统一登记号:XYDR-2026-00004
- 发布机构:县农业农村局
- 信息状态:
- 生效日期:2026-03-10
- 信息时效期: 2031-03-10
-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 文号:湘阴政发〔2026〕6号
XYDR-2026-00004
湘阴政发〔2026〕6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文星街道办事处,县直及驻县各单位:
《樟树港辣椒县域公用品牌管理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第5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湘阴县人民政府
2026年3月10日
樟树港辣椒县域公用品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有效保护樟树港辣椒县域公用品牌,规范樟树港辣椒县域公用品牌名称和标识的使用,确保樟树港辣椒县域公用品牌产品的品质与特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相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樟树港辣椒县域公用品牌,是指获评国家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国家地理标志产品的“樟树港辣椒”特有名称专用标识。
第三条 樟树港辣椒县域公用品牌的保护遵循市场主导、企业主体、政府引导的原则,实行动态管理,以确保樟树港辣椒县域公用品牌的代表性。
第四条 樟树港辣椒县域公用品牌的授权使用、宣传推广、市场监管和产品的生产销售以及与樟树港辣椒县域公用品牌相关联的行为适用于本办法。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成立樟树港辣椒县域公用品牌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具体负责樟树港辣椒县域公用品牌的保护、促进和监督管理工作,主要包括以下工作:
(一)负责宣传推广、品牌培育、节会展会的组织和举办,贯彻落实樟树港辣椒县域公用品牌的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
(二)受理企业等市场主体使用樟树港辣椒县域公用品牌的申请,并按相关程序审查批准。
(三)负责监督管理樟树港辣椒县域公用品牌标识、包装物的印制、发放和使用,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相关使用情况。
(四)负责樟树港辣椒县域公用品牌的保护和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制定樟树港辣椒县域公用品牌保护技术文件,依法组织查处樟树港辣椒县域公用品牌产品生产、经营过程中的违法行为,协调解决樟树港辣椒县域公用品牌管理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五)负责樟树港辣椒品质提升、品种及土壤改良、绿色防控等方案的制定和实施。
(六)县委、县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申请和审批
第六条 樟树港辣椒县域公用品牌实行授权使用制度,未经批准不得使用。
第七条 樟树港辣椒县域公用品牌的使用实行自愿申请制,鼓励具备种植、生产加工、销售条件的市场主体进行申请。
(一)申请使用樟树港辣椒县域公用品牌的种植类市场主体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依法经营、管理规范,在樟树港辣椒县域公用品牌保护地域范围内拥有稳定的种植基地。
2.其种植、生产环节以及产品质量符合樟树港辣椒技术规程,经法定检验机构检验合格。
(二)申请使用樟树港辣椒县域公用品牌的生产加工类市场主体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依法经营、管理规范,并在樟树港辣椒县域公用品牌保护地域范围内拥有稳定的收购网点。
2.产品原料来源于樟树港辣椒县域公用品牌保护地域范围内的原产地区。
3.拥有厂房和仓储场地面积800平方米以上,厂房机械设备、各功能车间配套齐全。
4.其产品应符合相关食品安全标准和生产质量技术要求,产品质量经法定检验机构检验合格,最大限度地保证产品质量。
5.获得ISO体系、SSOP、HACCP、GMP认证之一。
6.为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或限额以上企业。
(三)申请使用樟树港辣椒县域公用品牌的销售类市场主体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依法经营、管理规范。
2.产品遵循樟树镇统一发货原则,遵守管委会办公室制定的相关标准,严格按照分级分类制度执行,并规范存档2年内的销售台账。
3.在保护区范围有固定的分级分类车间,面积不小于100平方米,冷库容积不小于80立方米,相关设施设备配套完善,提供并严格遵守产品企业标准。
4.不符合第3条要求的销售企业,需要与具备申请条件企业合作,不另行申请。
5.其产品除符合相关食品安全标准外,产品质量须经法定检验机构检验合格,最大限度地保证产品质量。
(四)申请使用樟树港辣椒县域公用品牌的第三产业市场主体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依法经营、管理规范,具有较强的发展潜力。
2.产品原料来源于樟树港辣椒县域公用品牌地域范围内的原产地区。
3.其产品除符合相关食品安全标准外,产品质量须经法定检验机构检验合格,最大限度地保证产品质量。
第八条 申请使用樟树港辣椒县域公用品牌的市场主体向管委会办公室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资料。
(一)种植类市场主体应提交以下资料:
1.樟树港辣椒县域公用品牌使用申请书。
2.与管委会办公室签订《樟树港辣椒县域公用品牌使用合作协议》。
3.樟树港辣椒县域公用品牌保护地域范围内种植基地具体位置及规模相关材料。
4.法定检验机构出具的产品质量检验合格报告。
5.营业执照复印件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6.其他有关资料。
(二)生产加工类市场主体应提交以下资料:
1.樟树港辣椒县域公用品牌使用申请书。
2.与管委会办公室签订《樟树港辣椒县域公用品牌使用合作协议》。
3.樟树港辣椒县域公用品牌保护地域范围内的产品原料订货单。
4.厂房和仓储场地、设施设备的相关资料。
5.法定质量检验机构出具的产品质量检验合格报告。
6.营业执照复印件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7.食品生产许可证、食品经营许可证等相关证照复印件。
8.ISO体系、SSOP、HACCP、GMP认证证明之一。
9.其他有关资料。
(三)销售类市场主体应提交以下资料:
1.樟树港辣椒县域公用品牌使用申请书。
2.与管委会办公室签订《樟树港辣椒县域公用品牌使用合作协议》。
3.产品原料产自樟树港辣椒县域公用品牌保护地域范围内种植基地相关材料。
4.法定检验机构出具的产品质量检验合格报告。
5.营业执照复印件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6.种子种苗销售须具备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流通到湘阴县外的需办理植物检验检疫证明,同时向县农业农村局备案。
7.食品经营许可证等相关证照复印件。
8.其他有关资料。
(四)第三产业市场主体应提交以下资料:
1.樟树港辣椒县域公用品牌使用申请书。
2.与管委会办公室签订的《樟树港辣椒县域公用品牌使用合作协议》。
3.与原产地具备樟树港辣椒销售资质的企业签订的樟树港辣椒销售合同。
4.营业执照复印件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5.食品经营许可证等相关证照复印件。
6.其他有关资料。
第九条 管委会办公室受理樟树港辣椒县域公用品牌使用申请后,聘请相关专家成立评审小组,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和实地考察。评审合格的,依法按程序授权使用樟树港辣椒县域公用品牌;评审不合格的,应书面告知申请者。
第四章 管理和使用
第十条 本办法实施前不存在任何合法的品牌包装物使用授权主体。任何未通过官方授权程序获得使用授权许可的单位和个人,擅自使用印制有樟树港辣椒县域公用品牌标识的包装物,一经发现,均直接认定为假冒侵权行为。
第十一条 樟树港辣椒县域公用品牌使用者必须严格按照《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管理办法(试行)》要求设计包装物,实行“母子商标”管理模式。樟树港辣椒县域公用品牌作为“母商标”,印制在产品包装物的左上角显要位置;企业自有商标作为“子商标”,印制在产品包装物的右上角;符合樟树港辣椒技术规程的鲜椒产品,其产品包装物应在“母商标”左侧加印国家地理标志产品标识和溯源码,国家地理标志产品标识、母商标、子商标印制比例为1∶1∶0.8。樟树港辣椒县域公用品牌产品包装物应当符合品牌管理机构发布的统一设计规范、商标使用标准与环保质量要求。
第十二条 樟树港辣椒县域公用品牌标识使用有效期以协议书合同约定为准,协议到期后有意愿继续合作和延长有效期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1个月之前向管委会办公室重新提出申请。管委会办公室收到申请后,按照本办法的相关规定进行评审,评审通过后,方可继续使用;逾期未申请或重新申请未通过评审的,有效期满后不得继续使用,已印有樟树港辣椒县域公用品牌标识的包装物必须销毁,不得继续使用。
第十三条 樟树港辣椒县域公用品牌授权使用者须在每年1月15日至2月15日将上年度樟树港辣椒县域公用品牌标识的使用情况和本年度所需申请使用的规格、数量报管委会办公室。对于超出核准申请数量使用品牌标识的,使用者应立即停止超量使用行为,并在发现后3个工作日内向管委会办公室提交书面情况说明,并补办超额部分的申请手续。同时管委会办公室会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超量使用行为进行调查核实。如因预估失误等非主观恶意原因造成的超量,且未对品牌声誉造成损害的,予以书面警告,并要求其按超额部分缴纳相应的品牌使用费及违约金。如存在故意超量、以次充好、掺杂使假等主观恶意行为,或对樟树港辣椒品牌声誉造成损害的,管委会有权立即暂停或取消其授权资格,并通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查处,并追究其相应的法律责任和经济赔偿责任。所有超量使用行为及处理结果将记入使用者信用档案,作为未来授权续期、评优评先的重要依据。
第十四条 建立樟树港辣椒县域公用品牌使用退出机制。被授权主体因违反法律法规受到行政机关行政处罚或被追究刑事责任的,管委会有权终止合作,取消其品牌授权许可。
第十五条 樟树港辣椒县域公用品牌授权使用者有权在其产品的包装、标识、广告、说明书上使用樟树港辣椒县域公用品牌的名称和标识,可根据需要按比例放大或缩小,但不得扩大使用范围,不得转让、出租、出借、买卖、授权他人使用。
第十六条 樟树港辣椒县域公用品牌授权使用者单位名称、法人和生产地址变更的,须向管委会办公室递交相关资料,重新签订《樟树港辣椒县域公用品牌使用合作协议》。
第十七条 樟树港辣椒县域公用品牌授权使用者应当按照国家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国家地理标志产品的质量标准及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农业农村部批准公告规定的质量技术要求组织种植或生产,确保原料产地、生产环境、产品质量等符合规定。
第十八条 樟树港辣椒县域公用品牌授权使用者应当建立产品可追溯和验收制度,建立种植、生产加工、经营档案和相应的原材料收购台账,台账资料保存两年以上并制定完善的管理制度。
第五章 保护和监督
第十九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使用或伪造樟树港辣椒县域公用品牌的名称和标识,不得擅自印制、使用与樟树港辣椒县域公用品牌名称和标识相近相似的、易产生误解的产品名称和标识,不得使用可能误导消费者的文字或图案标识;严禁在樟树港辣椒县域公用品牌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
第二十条 管委会应当加强对樟树港辣椒县域公用品牌的市场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重点对樟树港辣椒县域公用品牌的产地范围、产品名称、原材料、生产技术工艺、质量特色、质量等级、数量、产品生产环境、产品标准和标识、包装物印刷、发放、使用情况的合规性等方面进行日常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管委会应当加大樟树港辣椒县域公用品牌的宣传力度,对樟树港辣椒县域公用品牌独特的种植技术、品质风味、加工方式等做到真实准确的宣传,不断扩大樟树港辣椒县域公用品牌和企业品牌的影响力,全面提升樟树港辣椒县域公用品牌价值和市场认知度。
第二十二条 管委会应当建立樟树港辣椒县域公用品牌产业风险危机防范体系,注意日常信息的收集与传报,及时分析、评估和预警,对可能发生的樟树港辣椒县域公用品牌产品质量安全及新闻媒体炒作等风险危机事件,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控制。发生危机事件时,及时启动预案,严格控制事态发展,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并做好事故的善后处理与整改督促工作。
第二十三条 管委会应依据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对樟树港辣椒县域公用品牌授权使用者的产品质量进行抽查,并适时组织开展专用标识、包装物使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 在樟树港辣椒县域公用品牌产品种植、生产加工、经营过程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由有关职能部门依法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在樟树港辣椒县域公用品牌保护、管理、监督过程中,有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行为的,依纪依规追究责任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与国家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国家地理标志产品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不一致的,以法律法规、规章为准。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由樟树港辣椒县域公用品牌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附件:1.樟树港辣椒县域公用品牌使用合作协议
2.樟树港辣椒县域公用品牌使用申请书
3.樟树港辣椒县域公用品牌管理委员会成员名单
附件1
樟树港辣椒县域公用品牌使用合作协议
甲方:樟树港辣椒县域公用品牌管理委员会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注册地址: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表人:
联系方式:
乙方: 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注册地址: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联系方式:
甲、乙双方本着发挥各自优势、互惠互利、共同发展的原则,就乙方在特定产品上使用甲方管理的樟树港辣椒县域公用品牌标识事宜,经友好协商,达成以下协议:
一、县域公用品牌标识的使用
1.甲方同意乙方在 产品上使用图文、字样樟树港辣椒县域公用品牌标识,甲方应当允许乙方在产品及包装上印制统一的含有“樟树港辣椒”图文、字样的标识,并提供图样。
2.使用该县域公用品牌标识的产品应当符合樟树港辣椒技术规程,该标准由甲方负责提供给乙方。
3.甲方为授权许可产品的合法权利人。甲乙双方都各自向对方陈述和保证:拥有签署本协议的必要权利和授权;本协议的签署和履行不与任何法律规定或相关政策性文件相冲突。乙方承诺其使用樟树港辣椒县域公用品牌标识的图文、字样标识,仅限于甲方授权的产品范围,并符合《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及《岳阳市樟树港辣椒保护条例》及相关樟树港辣椒技术规程所规定的品质标准、产地范围与标识规范。
4.乙方不得任意改变甲方提供的县域公用品牌标识的文字、图形或者其组合,不得超越授权使用的产品范围使用。因乙方擅自扩大使用范围、伪造标识或使用非授权产品所致的第三方权利追索,由乙方自行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5.未经甲方授权,乙方不得以任何形式和理由将甲方县域公用品牌标识授权其他第三方使用。
6.甲方应协助乙方进行广告宣传和产品推广,维护品牌声誉,提升品牌价值。
二、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1.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1)甲方有权依据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对乙方的产品质量进行抽查,并对专用标识、包装物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甲方应保障乙方在本协议有效期内,按照约定规范合法使用樟树港辣椒县域公用品牌的权利。
(3)甲方应建立健全品牌保护机制,协调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对侵犯樟树港辣椒县域公用品牌相关权益的行为进行查处,为乙方营造良好的市场环境。涉及知识产权纠纷时,甲方应积极提供必要的协助与支持。
(4)甲方应依据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对乙方的产品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并提供必要的技术培训与指导,帮助乙方提升产品品质,确保符合品牌质量标准。
(5)甲方应及时向乙方传达国家、省、市、县关于品牌保护、农业发展、食品安全等方面的最新政策信息。
(6)甲方应建立并公开品牌使用台账及监督管理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2.乙方的权利权利与义务:
(1)乙方有权在本协议约定的产品及包装、广告宣传、展览展示等活动中,规范使用樟树港辣椒县域公用品牌标识及名称。
(2)乙方有权在其产品或宣传材料上同时使用自主拥有的企业商标,形成“母子商标”共同展示,国家地理标志产品标识、母商标、子商标印制比例为1∶1∶0.8。
(3)乙方在发现任何第三方未经授权擅自使用或仿冒“樟树港辣椒”品牌标识时,有权向甲方或相关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举报,并要求甲方积极协调处理,维护品牌声誉。
(4)乙方有权就品牌使用过程中的相关问题向甲方进行咨询,并对其生产经营活动获得甲方必要的指导与服务。
(5)乙方应建立完善的产品可追溯制度和验收制度,建立真实、完整的种植、生产加工、经营档案和原材料收购台账。台账资料应保存两年以上,以备甲方及相关部门核查。
(6)乙方应于每年1月15日至2月15日期间,将上年度樟树港辣椒县域公用品牌标识的实际使用情况和本年度所需申请使用的规格、数量书面报备甲方。
(7)乙方应严格按照甲方核准的申请数量使用品牌标识。如需超量使用,应提前向甲方提交书面申请,经批准后方可使用。
(8)乙方应严格按照《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管理办法(试行)》及甲方发布的统一设计规范、商标使用标准与环保质量要求设计和使用包装物,落实“母子商标”管理模式。不得擅自转让、出租、出借、买卖或授权他人使用品牌标识。
(9)乙方承诺其产品原料产地、生产环境、产品质量等符合国家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国家地理标志产品的质量标准及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农业农村部批准公告规定的质量技术要求。
(10)乙方应自觉维护“樟树港辣椒”品牌声誉,积极配合甲方及相关职能部门的日常监督管理、质量抽检和市场检查。
三、品牌管理费及支付方式
1.乙方应于本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向甲方一次性支付品牌管理费¥ 元(大写:人民币 元整)。
2.除前述品牌管理费外,甲方不得就本协议县域公用品牌标识授权向乙方收取任何其他费用。
四、合同期限
本协议有效期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
五、税费承担
甲乙双方各自承担本协议执行过程中发生的税费。
六、保密条款
1.甲乙双方均有义务履行保密义务,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泄露有关本协议县域公用品牌标识使用的任何信息。
2.乙方承诺严守甲方有关樟树港辣椒县域公用品牌标识管理和使用的商业秘密,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并禁止乙方员工及其他相关人员泄露。
3.本保密条款具有独立性,不因本协议的变更、解除或终止而失效。
七、违约责任
1.除非本协议另有约定,如一方违反或不完全履行其在本协议下的任何义务,守约方有权向违约方发出书面通知。违约方应在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纠正违约行为,守约方并有权要求违约方因违约行为而给守约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2.乙方未按约定支付品牌管理费的,每逾期一日按应付未付款项的万分之三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3.乙方违反本协议约定使用甲方县域公用品牌标识,或产品质量未达到樟树港辣椒技术规程要求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限期整改;乙方拒不整改或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协议,并要求乙方赔偿损失。
4.乙方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协议,取消其品牌授权资格,并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和经济赔偿责任:
(一)因违反法律法规受到行政机关行政处罚或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未经批准擅自超量使用品牌标识,或以次充好、掺杂使假,对品牌声誉造成严重损害的;
(三)擅自转让、出租、出借、买卖或授权他人使用品牌标识的;
(四)提供虚假台账资料,或拒绝接受甲方监督检查,情节严重的;
(五)其他严重违反本协议约定或《樟树港辣椒县域公用品牌管理办法》规定,损害品牌声誉的行为。
八、争议解决
因本协议发生的争议,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甲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九、其他约定
1.本协议一式 份,甲方持 份,乙方持 份,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司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
2.本协议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另行协商并签订书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签字盖章): 乙方(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附件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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樟树港辣椒县域公用品牌使用申请书 (种植类主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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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请单位主要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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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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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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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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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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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讯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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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申请使用品牌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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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类别 |
种植类主体 |
产品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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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期限 |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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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审核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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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单位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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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农业农村部门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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樟树港辣椒县域公用品牌管理委员会审核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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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资料提供及承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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种 植 类 主 体 资 料 清 单 |
1.樟树港辣椒县域公用品牌保护地域范围内种植基地具体位置及规模相关材料; 2.法定质量检验机构出具的产品质量检验合格报告; 3.营业执照复印件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4.其他有关资料(如: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荣誉证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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种 植 类 主 体 申 请 承 诺 |
1.本单位保证所提供的所有申请资料真实、合法、有效,并对此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2.拥有位于樟树港辣椒地理标志保护地域范围内的稳定种植基地,保证所申请品牌产品全部来源于该基地。 3.严格遵守樟树港辣椒技术规程,在种植、生产全过程执行绿色防控规范,确保产品质量与特色。 4.产品自愿接受并配合管委会及法定检验机构的监督抽检,保证质量检验合格,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5.严格按照《樟树港辣椒县域公用品牌管理办法》及管委会的规定使用品牌标识和包装物,不擅自改变、转让、出借或扩大使用范围。 6.自愿接受管委会的日常监督、管理和检查。如因违反本承诺或管理办法规定,给樟树港辣椒品牌声誉造成损害,须立即停止使用品牌,并承担一切相应法律责任和经济赔偿责任。
承诺单位(盖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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樟树港辣椒县域公用品牌使用申请书 (生产加工类主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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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请单位主要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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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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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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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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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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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讯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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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申请使用品牌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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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类别 |
生产加工类主体 |
产品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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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期限 |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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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审核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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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单位 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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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审核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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樟树港辣椒县域公用品牌管理委员会审核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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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资料提供及承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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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 产 加 工 类 主 体 资 料 清 单 |
1.樟树港辣椒县域公用品牌保护地域范围内的产品原料订货单; 2.拥有厂房和仓储场地面积800平方米以上,厂房机械设备、各功能车间配套齐全的相关资料。 3.法定质量检验机构出具的产品质量检验合格报告; 4.营业执照复印件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5.其他有关资料(如:食品生产许可证、食品经营许可证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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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 产 加 工 类 主 体 申 请 承 诺 |
1.本单位保证所提供的所有申请资料真实、合法、有效,并对此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2.本单位生产经营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产业政策及环保要求,具备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和保障能力。 3.本单位申请使用品牌的产品,其原料、生产工艺、产品质量等将严格符合樟树港辣椒技术规程及各项质量技术规范。 4.若获得品牌使用授权,本单位将坚决做到以下几点: (1)严格遵守品牌标识使用规范,不擅自改变、超范围使用品牌标识; (2)自觉维护“樟树港辣椒”品牌声誉与形象,不从事任何有损品牌价值的行为; (3)积极配合管委会的监督管理、质量检测与市场检查; (4)按时缴纳约定的品牌使用相关费用; (5)如因本单位行为对品牌造成损害,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和经济赔偿。
承诺单位(盖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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樟树港辣椒县域公用品牌使用申请书 (销售类主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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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请单位主要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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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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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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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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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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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讯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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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申请使用品牌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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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类别 |
销售类主体 |
产品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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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期限 |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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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审核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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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单位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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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审核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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樟树港辣椒县域公用品牌管理委员会审核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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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资料提供及承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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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 售 类 主 体 资 料 清 单 |
1.产品原料产自樟树港辣椒县域公用品牌保护地域范围内种植基地相关材料; 2.法定质量检验机构出具的产品质量检验合格报告; 3.营业执照复印件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4.在保护区内拥有固定的分级分类车间(面积≥100㎡)、冷库(容积≥80m³)相关的设施设备资料。或者与具备申请条件企业合作等相关证明资料; 5.种子种苗销售须具备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流通到湘阴县外的需办理植物检验检疫证明,同时向县农业农村局备案; 6.其他有关资料(如:食品经营许可证、荣誉证书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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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 售 类 主 体 申 请 承 诺 |
1.本单位保证所提供的所有申请资料真实、合法、有效,并对此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2.本单位经营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产业政策及环保要求,具备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和保障能力。 3.本单位申请使用品牌的产品,其原料、生产工艺、产品质量等将严格符合樟树港辣椒技术规程及各项质量技术规范。 4.若获得品牌使用授权,本单位将坚决做到以下几点: (1)严格遵守品牌标识使用规范,不擅自改变、超范围使用品牌标识; (2)自觉维护“樟树港辣椒”品牌声誉与形象,积极配合管委会的监督管理、质量检测与市场检查; (3)保证所售产品符合相关食品安全标准,经法定检验机构检验合格。绝不销售假冒伪劣、以次充好产品; (4)按时缴纳约定的品牌使用相关费用; (5)如因本单位行为对品牌造成损害,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和经济赔偿。
承诺单位(盖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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樟树港辣椒县域公用品牌使用申请书 (第三产业市场主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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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请单位主要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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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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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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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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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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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讯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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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申请使用品牌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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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类别 |
第三产业市场主体 |
产品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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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期限 |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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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审核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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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单位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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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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樟树港辣椒县域公用品牌管理委员会审核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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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资料提供及承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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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产 业 市 场 主 体 资 料 清 单 |
1.与原产地具备樟树港辣椒销售资质的企业签订的樟树港辣椒销售合同; 2.营业执照复印件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3.其他有关资料(如:食品经营许可证、荣誉证书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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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产 业 市 场 主 体 申 请 承 诺 |
1.本单位保证所提供的所有申请资料真实、合法、有效,并对此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2.本单位经营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产业政策及环保要求,具备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和保障能力。 3.本单位申请使用品牌的产品,其原料、生产工艺、产品质量等将严格符合樟树港辣椒技术规程及各项质量技术规范。 4.若获得品牌使用授权,本单位将坚决做到以下几点: (1)严格遵守品牌标识使用规范,不擅自改变、超范围使用品牌标识; (2)自觉维护“樟树港辣椒”品牌声誉与形象,积极配合管委会的监督管理、质量检测与市场检查; (3)保证所售产品符合相关食品安全标准,经法定检验机构检验合格。绝不销售假冒伪劣、以次充好产品。 (4)按时缴纳约定的品牌使用相关费用; (5)如因本单位行为对品牌造成损害,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和经济赔偿。
承诺单位(盖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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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
樟树港辣椒县域公用品牌管理委员会
组成人员名单
主 任:张永久 县委副书记、县长
副主任:姜 华 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
秦献鹏 县人民政府副县长
成 员:范文灿 县政府办党组书记、主任
王志光 县委宣传部常务副部长
何建平 县市场监管局党组书记、局长
夏 胜 县发改局党组书记、局长
柳艳秋 县农业农村局党组书记、局长
陈 锋 县财政局党组书记、局长
易和平 县文旅广体局党组书记
王石满 市生态环境局湘阴分局党组书记、局长
王海英 县商务粮食局局长
李 威 县科技局局长
陈国庆 县公安局副局长
陈 韬 县政府督查专员
张世昱 樟树镇党委副书记、镇长
周 鑫 樟树镇辣椒产业协会会长
张怀玉 樟树镇辣椒产业协会名誉会长
任 超 湖南洞庭新实业集团副总经理、湖南樟树港生态农业集团董事长
曾立宇 湖南阳雀湖农业开发公司董事长
甘海波 湖南众源生态农业科技发展公司董事长
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由柳艳秋兼任办公室主任,办公地点设县农业农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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音频解读:湘阴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樟树港辣椒县域公用品牌管理办法》的通知
2026-0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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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解:湘阴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樟树港辣椒县域公用品牌管理办法》的通知
2026-03-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