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湘阴县环境污染举报奖励暂行规定》的通知
来源:湘阴县政府   2018-08-10 09: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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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阴政办发〔2018〕59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工业园区、金龙新区、漕溪港临港产业新区、横岭湖(青山岛)省级自然保护区、鹅形山森林公园管理处,县直及驻县各单位:

《湘阴县环境污染举报奖励暂行规定》已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湘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8月7日

湘阴县环境污染举报奖励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鼓励公众积极参与环境保护监督,严肃查处环境违法行为,进一步改善全县环境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环境保护公众参与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全县范围内发生的环境违法行为的举报。

第三条  环境违法行为有奖举报范围:

(一)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的;

(二)利用渗井、渗坑、天然裂隙、溶洞、暗管、雨水管道、槽车或者国家禁止的其他方式排放工业废水、废液(含放射性废液),以及通过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

(三)非法倾倒危险废物、放射性固体废物,将危险废物、放射性固体废物交由无相应危废经营资质的单位和个人贮存和处置以及无证收集、处置危险废物、放射性固体废物的行为;危险废物堆场未采取“三防”(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措施,存在重大环境污染隐患的;

(四)未经环境保护部门批准或备案,非法生产、销售、使用、转让、进口、贮存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

(五)新建、扩建或改建的工业生产项目未依法进行环评审批的,已开工建设或者项目竣工未进行环保验收即投产的;

(六)通过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

(七)其他严重违反环境法律、法规,造成生态破坏或环境污染的行为。

第四条  举报人举报时应提供本人基本情况、身份证号码及联系方式,被举报单位的准确名称、详细地址、基本违法事实以及反映排污情况的图片、影像资料等证据。

第五条  举报人可通过以下途径举报

(一)拨打湘阴县环境保护局举报电话:0730—2221234、12369;

(二)登陆湘阴县人民政府网站“湘阴县网上信访投诉平台”(http://www.xiangyin.gov.cn/);

(三)举报邮寄到湘阴县环保局应急信访中心(地址:湘阴县文星镇太傅北路,邮编:414600)。

第六条  县环保局根据举报人的举报线索,对环境危害程度、协查情况等,经查证属实后给予举报人相应奖励。

(一)举报下列环境违法行为属实的,给予举报人200元奖励。

1、城市建成区、高速公路两侧及风景名胜区可视范围内锅炉、炉窑烟尘严重污染环境的;

2、工业生产噪声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

3、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从事砂石采选及洗滤活动、畜禽养殖和网箱养殖污染环境的。

(二)举报下列环境违法行为,经环保部门查证属实,并对违法行为作出处罚或者避免了重大环境污染损害的,给予举报人500元奖励。

1、污染防治设施不正常使用或擅自拆除、闲置的;

2、新、改、扩建项目未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以及“环保工程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制度,擅自生产的;

3、自动监控设备不正常运行或弄虚作假的;

4、不按规定收集、贮存、处置危险废物和放射性废物的。

(三)举报下列环境违法行为属实的,给予举报人1000元奖励。

1、超标排放污染物,超过排放标准三倍以下的;

2、私设暗管或者利用渗坑、渗井、裂隙、溶洞等方式排放、倾倒污水以及利用其他规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的;

3、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等逃避监管的;

4、私自将危险废物、废旧放射源和其他放射性固体废物送交无资质的单位贮存、处置或者擅自处置的。

(四)举报下列环境违法行为属实的,给予举报人2000元奖励。

1、超标排放污染物,超过排放标准三倍及以上的;

2、环境违法行为,受到 50 万元(含)以上罚款或有关人员依法受到行政拘留或追究刑事责任的;

3、发现环境污染事故隐患,避免发生重特大污染事故的。

第七条  举报奖励遵循一案一奖原则。对同一违法行为有多人分别举报且举报线索相同的,奖励第一时间举报人;联名举报的,按照一案进行奖励,奖金平均分配。举报同一主体多项环境违法行为的,不累计奖励,以单项最高金额奖励。

第八条  举报案件被查处后,该企业再次出现环境违法行为的,可以继续举报,再次获得奖励。

第九条  举报的环境违法行为经调查核实后,工作人员在15日内通知举报人领奖。

第十条  举报人自接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携带有效身份证原件到县环保局财计股领取奖金,也可采用转账方式领取。无正当理由逾期未领取的,视为自动放弃。

第十一条  举报受理、处罚、奖励等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对举报人信息严格保密。对泄露举报人情况、打击报复举报人行为的,依法进行查处,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举报人举报的线索为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奖励范围:

(一)举报事实不清,或举报内容难以确定的;

(二)举报前违法行为已由环保部门立案或被责令改正的;

(三)举报前新闻媒体已经曝光的;

(四)已经超过法定的追责时效或期限的。

第十三条  举报人提供的线索应客观真实,经查证属故意谎报的,县环保局将提请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十四条  县财政设立环境保护有奖举报专项资金,县环保局严格按照批准的内容和规模使用,做到专款专用。

第十五条  各级行政机关、执法部门和新闻媒体工作人员,以及环境保护系统工作人员(含聘用人员)或者其直系亲属举报环境违法行为的不适用本规定。

第十六条  本规定由湘阴县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