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工业园区、金龙新区、漕溪港临港产业新区,横岭湖(青山岛)省级自然保护区、鹅形山森林公园管理处,县直各单位:
《进一步规范全县土地征收和棚改工作的规定》已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湘阴县人民政府
2017年9月9日
进一步规范全县土地征收和棚改工作的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全县土地征收和棚改工作,理顺征拆机制、统一征拆标准、增强征拆合力,提升服务项目建设的能力和水平,根据《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棚户区和城乡危房改造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有关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37号)、《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棚户区和城乡危房改造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有关工作的实施意见》(湘政发〔2016〕2号)、《关于〈岳阳市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批复》(湘政函〔2014〕113号)和《关于公布岳阳市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岳政发〔2013〕2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县域范围内棚改及其他项目建设所涉国有和集体土地征收。
第三条 全县土地征收和棚改工作严格依法依规依程序实施,做到规范、统一、公开、透明。
第二章 部门单位工作职责
第四条 县土地征收和棚改办工作职责
(一)县土地征收和棚改办在县土地储备委员会和县棚户区改造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按“两块牌子、一套人马,合署办公”的模式开展工作,下设5个工作部(见附件1)。
(二)工作职责
1、负责全县国有和集体土地征收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政策执行、业务把关;
2、负责全县棚改工作的统筹、协调和组织实施;
3、协助融资筹资,归集政策资金,规范资金用途,严格专项资金管理;
4、协助土地收储及土地开发利用;
5、协同县房产局完成上级棚改工作任务;
6、完成县棚户区改造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五条 县规划局工作职责
1、负责全县棚户区改造区域规划和规划红线划定;
2、负责做好棚户区改造范围内及重点项目建设的规划许可,协助做好项目包装、争资融资及申报等工作。
第六条 县房产局工作职责
1、负责全县棚户区改造计划制定、房地产调查统计,制订棚户区改造项目安置计划;
2、负责全县棚户区改造项目的包装申报、资金争取及上级检查审计等工作;
3、配合县政府性融资平台做好融资工作。
第七条 县国土资源局工作职责
1、负责全县建设项目被征土地权属、地类调查登记;
2、负责土地征收预征地公告的发布和网上公示,并拟定各项目的征地补偿方案;
3、负责土地征收中法定事项落实、行政执法案件办理等法定事物;
4、负责各项目用地的土地报批工作。
第八条 乡镇人民政府工作职责
1、配合县规划、房产、国土、土地征收和棚改办做好项目用地及棚户区改造范围内的人口、房屋及土地调查等前期工作,为项目计划制订、包装、申报及实施提供服务;
2、严格落实国有土地和集体土地属地管理责任和征拆主体责任;
3、负责做好项目征地及棚户区改造所涉信访维稳工作。
第九条 县政府性融资平台工作职责
用活用好棚改政策,为重点项目建设提供资金保障。
第三章 建立健全工作机制
第十条 建立健全县级领导主导、分区分项负责的目标管理机制。一个项目或一定项目区域明确一名县级领导牵头、一个部门单位具体负责、一个指挥协调机构,并向县政府提交责任状,压实工作责任。
第十一条 建立健全项目指挥部牵头协调、乡镇人民政府主体负责机制。分项目成立项目指挥部或协调小组,其人员从县直部门及乡镇人民政府抽调精干力量组成,负责相关项目计划确定、方案制订、征地拆迁、居民安置、检查验收等工作的统筹、指挥、协调。项目征拆以项目所在的乡镇人民政府为主体,根据项目指挥部的安排,如期如质完成征拆任务。
第十二条 建立健全分项实施、经费包干的绩效考核机制。县土地征收和棚改办分项目负责国有和集体土地征收成本(含工作经费)的测算、审核把关,形成投资概算,分项目将征拆经费分期拨付到乡镇人民政府,由乡镇人民政府包干负责。
第十三条 建立健全日报告、周督查、月讲评、季推进、年考核的讲评机制。
1、日报告。各项目指挥部确定一名信息员,负责数据报送工作,每日下午5时前将项目工作进度情况上报到县土地征收和棚改办综合部。
2、周督查、月讲评和季推进。县土地征收和棚改办每周对各个项目进展情况进行一次督查。县棚户区改造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常务副组长和副组长分别召集相关项目指挥部和部门单位负责人召开专题会议,对前段工作进行讲评、协商解决重大问题、部署安排后段工作,确保工作有序有力推进。
3、年考核。县土地征收和棚改办根据日报告、周督查、月讲评和季推进情况,逐项打分、分类排队,形成总体考核意见报县土地征收和棚改领导小组,奖优罚劣。
第十四条 建立健全联席会议制度和统一联动机制。各项目指挥部如在项目推进过程中遇到重、特、难等突出问题,须第一时间上报至县土地征收和棚改办,由县土地征收和棚改办及时汇总,形成初步处理意见和方案后,报请相关分管县级领导研究,相关县级领导须在2个工作日内召开联席会议进行议决。
第四章 工作流程
第十五条 国有土地征收工作流程(见附件2)。
1、启动项目征收工作(责任单位:县土地征收和棚改办)。
2、项目单位办理征收所需的行政许可(责任单位:县发改局、规划局、国土局、财政局;协办单位:相关项目指挥部)。
(1)项目建议书批复。由政府批准的危旧房改造项目和旧城改造项目,另需出具该项目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的证明(责任单位:县发改局)。
(2)项目用地规划条件和项目用地红线图(责任单位:县规划局)。
(3)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证明项目指挥部出具征收补偿资金来源情况说明(责任单位:县国土局)。
3、房屋征收部门根据县规划局的项目用地红线图拟定房屋征收范围并公布(责任单位:县土地征收和棚改办;7个工作日内完成)。
4、征收前期的准备工作,以下各项工作可同时进行:
(1)前期摸底调查,形成概算报告(责任单位:县土地征收和棚改办、乡镇人民政府、相关项目指挥部;15个工作日内完成)。
(2)发布暂停公告(期限不超过1年),房屋征收部门书面通知县规划、住建、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税务、国土等相关部门暂停办理征收范围内的相关手续(3个工作日内完成)。
(3)调查登记征收范围内的房屋(50户以下15个工作日内完成)。
(4)对权属未登记和擅自改变用途的建筑进行认定(责任单位:县土地征收和棚改办、规划局、国土局、住建局、房产局、行政执法局、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乡镇人民政府、相关项目指挥部)。
5、拟定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并报县人民政府(责任单位:县土地征收和棚改办;5个工作日内完成)。
6、形成社会风险评估报告并报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组织县信访、维稳等部门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制定社会稳定风险的防范、化解和处置预案(责任单位:县土地征收和棚改办、信访局、维稳办、法制办;5个工作日内完成)。
7、县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论证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并在政府网站和征收范围现场予以公布,公开征求意见,公开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天。同一旧城区改建项目超过50%有异议的,组织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完善方案(责任单位:县土地征收和棚改办、规划局、国土局、财政局、审计局;7个工作日内完成)。
8、征收补偿资金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责任单位:县土地征收和棚改办、财政局、融资平台公司;协办单位:相关项目指挥部;5个工作日内完成)。
9、公布征求意见情况(责任单位:县土地征收和棚改办;40个工作日内完成)。
10、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并公告,公告载明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权利、途径及期限等事项。同一旧城区改建项目被征收户超过150户的,房屋征收决定应经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后作出(责任单位:县土地征收和棚改办)。
11、公布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名录(责任单位:县土地征收和棚改办;3个工作日内完成)。
12、选定评估机构并公示,组织被征收人投票,得票率超过全体被征收户数50%的确定为征收评估机构,如无一家评估机构得票率超过50%,则以公开随机抽签的方式选定评估机构。抽签结果由公证部门现场公证(责任单位:县土地征收和棚改办;协办单位:相关项目指挥部、乡镇人民政府、公证处;7个工作日内完成)。
13、签订房屋征收评估委托合同(责任单位:县土地征收和棚改办;3个工作日内完成)。
14、对被征收的房地产价值进行评估,对初步评估结果进行张榜公示,并向被征收人作出解释(责任单位:相关评估公司)。
15、公示期满后,送达分户评估报告。同时,分户评估结果需在3个工作日内送达县土地征收和棚改办备案。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10个工作日内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10个工作日内向岳阳市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责任单位:相关评估公司)。
16、签订征收补偿协议(责任单位:乡镇人民政府;协办单位:县土地征收和棚改办、相关项目指挥部)。
17、对达不成协议或被征收房屋产权不明确的,提出补偿意见报请县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并予以公告(责任单位:县土地征收和棚改办;15个工作日内完成)。
18、县人民政府催告(责任单位:县土地征收和棚改办;10个工作日内完成)。
19、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60日)或不提出行政诉讼(6个月),在补偿决定期限内又不搬迁的,县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责任单位:县人民法院)。
20、腾房验收、房屋拆除、权证注销、资料归档(责任单位:县土地征收和棚改办;协办单位:乡镇人民政府;15个工作日内完成)。
第十六条 集体土地征收工作流程(见附件3)。
1、启动征拆工作(县政府会议纪要)。
2、发布预征地公告(责任单位:县土地征收和棚改办;协办单位:县国土局;确定红线后7个工作日内完成)。
3、组织被征地单位召开听证会(责任单位:县土地征收和棚改办、国土局、乡镇人民政府。
4、组织现状调查(责任单位:乡镇人民政府;协办单位:相关项目指挥部、县国土局、土地征收和棚改办)。
5、确认合法性,住房货币安置人口补助,迁建补贴和其他(责任单位:县土地征收和棚改办;协办单位:相关项目指挥部、城市执法局、乡镇人民政府;7个工作日内完成)。
6、编制概算报告(责任单位:县土地征收和棚改办;协办单位:相关项目指挥部、县国土局)。
7、审查概算报告(责任单位:县土地征收和棚改办)。
8、筹集征收资金(责任单位:县土地征收和棚改办;协办单位:县财政局、融资平台公司、园区、房产局、土地储备中心)。
9、县国土局组织报批,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取得省批文后10个工作日),县政府批准发布征收土地公告。
10、县国土局发布《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协办单位:县土地征收和棚改办、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发布征收公告后45个工作日内完成)。
11、召开征拆动员大会(责任单位:乡镇人民政府;协办单位:相关项目指挥部、县土地征收和棚改办;5个工作日内完成)。
12、公示(第一榜)被拆迁户基本情况(责任单位:乡镇人民政府;协办单位:县土地征收和棚改办;5个工作日内完成)。
13、公示(第二榜)被拆迁户基本情况(责任单位:乡镇人民政府;协办单位:县土地征收和棚改办)。
14、送达拆迁通知,签订补偿协议(责任单位:乡镇人民政府;协办单位:县土地征收和棚改办、相关项目指挥部),或责令限期腾地(责任单位:县土地征收和棚改办;协办单位:县人民法院、司法局公证处、公安局、国土局、相关项目指挥部、乡镇人民政府)。
15、整理资料、注销权证(责任单位:县土地征收和棚改办)。
第五章 规范资金管理
第十七条 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
1、棚户区改造及所有项目的征拆资金实行统一管理,所有资金统一归集于县棚户区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在银行开设的“湘阴县棚户区改造及征收管理办公室”专户,由县棚户区改造工作领导小组统一归集调度。上述资金包括:(1)棚户区改造上级财政专项补助资金、县财政一般预算安排的配套资金、基金预算安排的资金和其他政府性资金;(2)县政府性融资平台公司通过棚改政策所融资金;(3)园区及重点项目的征拆资金;(4)其他资金。
2、 项目征拆资金与项目所在乡镇人民政府的工作经费实行分开管理。项目征拆资金由县土地征收和棚改办根据资金需要据实向上级申报,经相关领导审批后由国库支付或由县政府性融资平台公司支付。园区及重点项目资金归口县土地征收办、棚改办专户后经相关领导审定,再统一向项目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进行拨付。
3、明确乡镇人民政府包干经费的结算办法。参照2017年第9次县政府常务会议纪要精神及相关文件要求进行。
4、规范审批拨款程序。项目征拆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凭概算报告结合实际工作进度填写资金拨付申请表→项目指挥部指挥长审核后签字→国有土地或集体土地由对应的征拆分管副主任证明签字→县土地征收和棚改办分管财务副主任审核签字→县土地征收和棚改办主任审核签字→相关县级领导审核签字→县土地征收和棚改办财务部拨款。
5、强化棚改及各项征拆资金的监督与检查。依法依纪依规严肃查处挤占、挪用、套骗、截留专项资金行为。
第十八条 规范资金流程。由各项目指挥部或项目实施单位出具项目概算报告→缴存或调集征拆资金→按项目征拆实施计划结合实际工作进度拨付资金(见附件4)。
第十九条 规范拨付审批流程(见附件5)。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县土地征收和棚改办机构设置
2、国有土地征收工作流程
3、集体土地征收工作流程
4、资金流程图
5、资金拨付审批流程图
附件1:
县土地征收和棚改办机构设置
县土地征收和棚改办下设五个工作部:
(一)综合部
1、负责办公室日常工作;
2、负责相关会务安排,撰写总结、汇报等文字材料;
3、负责相关数据收集、汇总及上报,项目进度督查和考评;
4、协助审计、迎检等工作;
5、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国有土地征收部
1、配合指挥部、乡镇人民政府做好征拆范围内的调查登记;
2、协助相关部门对未登记和权属不明的建筑进行认定和处理;
3、编制项目的成本概算;
4、拟定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
5、选定评估中介机构进行评估;
6、审核评估结果;
7、配合乡镇人民政府签订征收补偿协议或申请强制执行程序;
8、做好权证注销和资料归档。
(三)集体土地征拆部
1、发布预征地公告;
2、协助项目指挥部组织现状调查;
3、拟定安置补偿方案;
4、协助编制项目概算报告并审查;
5、拟定《征收土地公告》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6、协助签订补偿协议和责令限期腾地;
7、做好权证注销和资料归档。
(四)财务部
1、负责土地征收办、棚改办的财经财务工作;
2、配合融资平台做好项目融资工作;
3、负责各项目资金和棚改专项资金的归集、管理和使用,积极协助迎接上级检查和审计工作;
4、做好与各项目指挥部、乡镇人民政府的项目资金结算工作;
5、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五)法制部
1、负责法制部日常工作;
2、负责土地征收办、棚改办工作政策性、涉法性、合法性审查及重大事项决策合法性审查;
3、负责国有、集体土地房屋征收标准的相关政策;
4、指导征拆实施程序,规范工作流程,监督归档建账;
5、负责法律法规及政策宣传教育和情况交流,协调部门之间实际工作中的矛盾和争议;
6、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