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出台背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全面两孩政策改革完善计划生育服务管理的决定》(中发〔2015〕40号)、《中央文明办、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国务院国资委、国家工商总局、中国银监会、中国民用航空局、中国铁路总公司关于印发<“构建诚信 惩戒失信”合作备忘录>》(文明办〔2014〕4号)、《湖南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2015—2020年)》、《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岳阳市卫计委、中国人民银行岳阳市支行关于建立计划生育征信体系的意见》(岳中法发〔2017〕1号)和《湘阴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信息体系建设的意见》(湘阴政发〔2018〕6号)等文件要求,为加快构建适应新形势的计划生育征信体系,建立健全计生违法行为联合惩戒机制,维护正常计划生育秩序,助推诚信社会建设,特出台本实施意见。
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国家提出的“让失信者寸步难行,守信者一路畅通”原则,以建立计划生育依法治理为目标,对违反计划生育行为实施必要的制约,惩戒一例、教育一片、震慑一方,维护法律的严肃性,在全社会营造依法、公平、有序的生育环境。
适用对象: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者,均列入计划生育失信对象:
(一)当事人违反《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超生性质严重,拒不执行人民法院裁定、尚未缴清社会抚养费、被人民法院认定为失信被执行人的;
(二)2016年1月1日以来,发现当事人及其配偶提供虚假的出生日期、婚姻状况、生育子女等信息以实现生育登记、再生育审批、再婚或享受计生优先优惠政策的;
(三)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为他人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性质严重,当事人又拒不整改、不履行法律义务被人民法院认定为失信被执行人的。
惩戒措施:
(一)被处罚人被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后,不得有以下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1、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
2、 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
3、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
4、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
5、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
6、旅游、度假;
7、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8、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
9、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10、在金融机构贷款或办理信用卡。
(二)被处罚人被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后,在政府政策支持或补贴、任职资格、准入资格、荣誉和授信等方面予以限制:
1、政府支持或补贴限制。限制失信被执行人申请政府补贴资金和社会保障资金支持。在审批投资、进出口、科技等政策支持的申请时,查询相关机构及其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是否为失信被执行人,作为其享受该政策的审慎性参考。
2、荣誉和授信限制。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不得参加文明单位、龙头企业、慈善类等相关荣誉评选、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后取得的荣誉称号、奖项予以撤销。失信被执行人为个人的,不得参加道德模范、慈善类奖项评选,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后获得的道德模范荣誉称号、慈善类奖项予以撤销;银行业金融机构在融资授信时要查询拟授信对象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是否为失信被执行人,对拟授信对象为失信被执行人的,要从严审核。
3、任职资格限制。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的限制担任国企高管、企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金融机构高管、社会组织负责人、党代表、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招录(聘)为公务人员;作为申请入党、预备党员转正为正式党员以及党员评先评优晋职晋级的重要参考。
4、准入资格限制。依法限制失信被执行人作为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依法限制失信被执行人参与政府投资项目或主要使用财政性资金项目;限制失信被执行人设立融资担保性公司、保险公司;限制失信被执行人发起设立社会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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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湘阴县计划生育征信体系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
2018-08-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