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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抽样监测不合格报告核查处置公示-2025年6月

来源: 湘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时间: 2025-06-26 15:13 浏览次数: 1
序号 报告编号 被抽检企业名称 不合格产品名称 不合格项目 核查处置情况
1 №: 4303250308388-S 湘阴县小四月生鲜店 鲈鱼(淡水鱼) 恩诺沙星项目不符合 GB 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2025年4月9日,本局在食品安全智慧监管系统收到编号为NO:4303250308388-S的《检验报告》,报告显示当事人经营的鲈鱼(购进日期:2025年3月21日)于2025年3月21日经本局依法抽取样品送中国检验认证集团湖南分公司检验,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恩诺沙星项目不符合 GB 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收到上述《检验报告》后,对检验结果既无异议也未申请复检。当事人涉嫌违反《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经营兽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本局遂于2025年4月10日对当事人予以立案调查。 经初步核查,当事人的行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国家市场监管总局《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禁止销售者采购、销售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情形的食用农产品”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属于初次违法,非主观故意,采购时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且未造成危害后果,也未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或未发生食源性疾病,并已改正,按照教育与处罚相结合原则,不予处罚。
2 №: 4303250308134-S 湘阴县湘滨镇康旺生鲜超市 牛蛙 恩诺沙星项目不符合 GB 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2025年4月8日,本局在食品安全智慧监管系统收到编号为NO:4303250308134-S的《检验报告》,报告显示当事人经营的牛蛙于2025年3月21日经本局依法抽取样品送中国检验认证集团湖南湖南分公司检验,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恩诺沙星项目不符合 GB 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收到上述《检验报告》后,对检验结果既无异议也未申请复检。当事人涉嫌违反《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经营兽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处罚,对事人不予立案处理。
3 №:4303250308142-S
№: 4303250308147-S
湘阴县湘滨辉曼商行 龙眼
小苔芒
小苔芒经抽样检验,吡唑醚菌酯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龙眼经抽样检验,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 GB 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2025年4月17日,本局在食品安全智慧监管系统收到编号为№:4303250308142-S
№: 4303250308147-S的《检验报告》,报告显示当事人经营的龙眼、小苔芒本局依法抽取样品送中国检验认证集团湖南有限店检验,检验结论为:小苔芒经抽样检验,吡唑醚菌酯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龙眼经抽样检验,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 GB 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收到上述《检验报告》后,对检验结果既无异议也未申请复检,当事人无法提供二批食用农产品的索证索票等相关信息无法进行追根溯源,当事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构成“经营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违法事实,本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参照《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十一章第一节之“十”之“1.减轻情形”基准,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35元,并处罚款1000元;罚没合计1035元,上缴国库。
4 №:4303250308128-S
№:4303250308122-S
湘阴县香菠萝水果批发部 小台芒
特级沃柑
小台芒经抽样检验,噻虫胺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特级沃柑经抽样检验,联苯菊酯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2025年4月17日,本局在食品安全智慧监管系统收到编号为№:4303250308128-S
№:4303250308122-S 的《检验报告》,报告显示当事人经营的特级沃柑、小苔芒本局依法抽取样品送中国检验认证集团湖南湖南分公司检验,检验结论为:小台芒经抽样检验,噻虫胺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特级沃柑经抽样检验,联苯菊酯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收到上述《检验报告》后,对检验结果既无异议也未申请复检,经对当事人进行询问,系首次违法;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处罚,对事人不予立案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