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抽样监测不合格报告核查处置公示-2025年第8批次
来源:
湘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时间:
2025-10-29 09: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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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号 | 报告编号 | 被抽检企业名称 | 不合格产品名称 | 不合格项目 | 核查处置情况 |
| 1 | №:4303250724296-S | 湘阴县天天来生活超市 | 软皮青椒 | 镉(以 Cd 计)项目不符合 GB 2762-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 2025年8月8日,本局在食品安全智慧监管系统收到编号为№:4303250724296-S 的《检验报告》,报告显示当事人销售的软皮青椒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镉(以 Cd 计)项目不符合 GB 2762-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收到上述《检验报告》后,对检验结果既无异议也未申请复检。经查,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部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可以免于处罚,对当事人不予立案处理。 |
| 2 | №:4303250724320-S | 湘阴乐而购特价生活超市 | 胡萝卜 | 噻虫胺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 2025年8月8日,本局在食品安全智慧监管系统收到编号为№:4303250724320-S 的《检验报告》,报告显示当事人销售的胡萝卜 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噻虫胺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收到上述《检验报告》后,对检验结果既无异议也未申请复检。经查,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部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可以免于处罚,对当事人不予立案处理。 |
| 3 | №:4303250724286-S №:4303250724287-S |
湘阴县张慧子生鲜超市 | 茄子 樟树港青椒 |
茄子经抽样检验,镉(以 Cd 计)项目不符合 GB 2762-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樟树港青椒经抽样检验,镉(以 Cd 计)项目不符合 GB 2762-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
2025年8月8日,本局在食品安全智慧监管系统收到编号为№:4303250724286-S 、 №:4303250724287-S 的《检验报告》,报告显示当事人销售的茄子、樟树港青椒本局依法抽取样品送中国检验认证集团湖南有限店检验,检验结论为:茄子经抽样检验,铅(以 Pb 计)项目不符合 GB 2762-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樟树港青椒经抽样检验,镉(以 Cd 计)项目不符合 GB 2762-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收到上述《检验报告》后,对检验结果既无异议也未申请复检,经对当事人进行询问,系首次违法;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处罚,对当事人不予立案处理。 |
| 4 | №:4303250724312-S | 湘阴县果然鲜水果店 | 小台芒 | 小台芒经抽样检验,吡唑醚菌酯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 2025年8月8日,本局在食品安全智慧监管系统收到编号为№:4303250724312-S的《检验报告》,报告显示当事人销售的小台芒本局依法抽取样品送中国检验认证集团湖南湖南分公司检验,检验结论为:小台芒经抽样检验,吡唑醚菌酯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收到上述《检验报告》后,对检验结果既无异议也未申请复检,经对当事人进行询问,系首次违法;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处罚,对当事人不予立案处理。 |
| 5 | №:4303250828850-S | 湘阴县忆果联水果店 | 荔枝 | 荔枝经抽样检验,氯氟氰菊酯和高效氯氟氰菊酯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 2025年8月8日,本局在食品安全智慧监管系统收到编号为№:4303250828850-S 的《检验报告》,报告显示当事人销售的荔枝 本局依法抽取样品送中国检验认证集团湖南湖南分公司检验,检验结论为:荔枝 经抽样检验,氯氟氰菊酯和高效氯氟氰菊酯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收到上述《检验报告》后,对检验结果既无异议也未申请复检,经对当事人进行询问,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处罚,对当事人不予立案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