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 录
1、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2、应急组织体系及职责
2.1组织机构
2.2 应急组织机构职责
2.3专家组
3、预防预警机制
3.1 预警信息监测
3.2 预警信息收集的报告
3.3 预警信息报告、确认和发布
4、应急响应
4.1 应急响应级别
4.2 应急响应行动
4.3 信息报送和处理
4.4 应急处置
4.5 信息发布
4.6 应急结束
5、善后工作
5.1 善后处置
5.2 后果评估
6、应急保障
6.1 物质保障
6.2 经费保障
6.3 交通运输保障
6.4 治安保障
7、监督管理
7.1 宣传、培训和演练
7.2 奖励与责任追究
7.3 监督检查
8、附则
8.1 名词术语解释
8.2 预案管理和更新
8.3 预案解释部门
8.4 预案实施时间
9、附件
9.1 湘阴县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启动审批表
9.2 湘阴县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结束审批表
9.3 湘阴县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突发事件应急情况通报审批表
1、总则
1.1 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突发事件的预警和应急机制,有效预防和及时消除因突发事件引发的生活必需品市场异常波动,满足居民日常基本生活需要,维护社会稳定,促进全县经济又快又好发展。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新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商务部《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湖南省生活必须品市场供应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自然、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造成或可能造成生活必需品市场异常波动,供求严重失衡,在较大范围内引起抢购,价格猛涨或商品脱销,影响社会稳定,需要立即处置的突发公共事件的应对工作。
粮食市场异常波动应急处置工作按照《湖南省粮食应急预案》执行。
1.4 工作原则
(1)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突发事件处置工作坚持在县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根据事件性质和影响,区别不同情况,由县有关部门(单位)和乡镇人民政府分级负责,具体组织实施。现场指挥遵循属地化为主的原则,建立事发地政府统一领导下的以商务部门为主,其他部门参与的应急处置机制。
(2)职责明确、分工合作。县有关部门(单位)和乡镇人民政府处置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突发事件时,应以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各自职能为基础,相互沟通,密切配合,协同处置。
(3)预防为主、平战结合。县商务部门应经常性地做好应对突发事件的应急准备,认真做好日常信息收集、监测预警等工作。
2、应急指挥体系及职责
县人民政府成立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应急指挥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突发事件的应对处置。
2.1 应急组织机构
县人民政府成立湘阴县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协调小组(以下简称县协调小组),由县人民政府分管副县长任组长,县政府办分管副主任、县商务粮食局局长任副组长,县商务粮食局、县公安局、县财政局、县交通局、县农业局、县物价局、县食药工商质监局、县广电局负责人为协调小组成员。
县协调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县协调办)设县商务粮食局,由县商务粮食局分管领导兼办公室主任。
2.2 应急组织机构职责
2.2.1 县协调小组
统一领导全县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应急工作;确定县协调小组各成员单位的具体职责分工;研究决定全县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应急工作的重大问题;部署和总结年度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应急工作;组织实施本应急预案;办理县人民政府交办的有关事项。
2.2.2 县协调办
负责执行县协调小组的决定;组织编制、实施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突发事件的应急工作计划,修订本预案;利用市场运行监测网络,及时、准收集、综合、发布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的信息;受理、处理市场异常波动的报警;协调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突发事件应急工作的指挥、保障、解除等环节的有关问题。
2.2.3 县协调小组成员单位
县商务粮食局 负责县协调办日常工作;负责生活必需品供应工作;做好肉类、食糖等关系国计民生商品和有关救灾应急物资商品的储备及市场调控工作;加强生活必需品市场运行情况的监测,完善应急商品投放网络建设;具体负责市场供应应急工作的综合协调和部门衔接,完善应急商品投放网络建设;会同质监等部门组织部分重要商品的进口;负责县储备粮、油的投放和市场供应,组织粮油企业做好加工销售工作。
县公安局 负责维护生活必需品供应场所的治安秩序,依法打击扰乱市场秩序的违法犯罪活动。
县财政局 负责保障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所需全理费用及时到位。
县交通局 负责保障应急商品的公路、水路运输畅通。
县农业局 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进行农业投入品及农产品质量安全例行监测和监督抽查;完善农产品质量检验测体系和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测机构资质认定;开展产地环境评价与禁止生产区域划分及调整;组织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认证,规范农产品标识与标签管理。
县物价局 负责生活必需品价格监测,加强价格监督管理,必要时实施价格干预措施或者紧急措施,开展价格监督检查,坚决打击价格违法行为,保持市场价格稳定。
县食药工商质监局 负责生产环节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和对食品生产环节的卫生质量监督管理,农产品和食品认证监督管理以及生产加工、流通环节的强制性产品认证、计量监督管理工作,严厉查处生产假冒伪劣产品等违法活动和生产加工、流通环节的强制性产品认证、无证销售、计量违法活动,发布涉及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产品的质量检测信息;负责食品安全的综合监督,组织协调和依法组织开展对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查处。
县广电局 负责协调新闻单位,审核新闻发布口径,做好信息发布和宣传报道工作。
2.3专家组
县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应急指挥部成立生活必需品突发事件专家组,参与、指导生活必需品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并对生活必需品突发事件直接或潜在影响进行评价,为生活必需品供应应急指挥部提供决策依据。
3、预防预警机制
3.1 预警信息监测
县商务粮食局应逐步建立和完善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突发事件的预警信息监测体系,对城乡生活必需品市场进行监测并实行信息报送制度,及时发现并有效控制市场异常波动。
3.2 预警信息收集的报告
县商务粮食局负责督促定点监测企业按要求及时、准确、完整地报送有关数据资料。在做好重点企业信息监测工作的同时,应深入农产品市场、综合超市和其他销售场所,现场检查生活必需品价格、供应变化情况。对早期发现的潜在隐患以及可级发生的市场异常波动,应按照规定的报告程序和时限及时县协调小组报告,并通报有关部门(单位)。
3.3 预警信息报告、确认和发布
3.3.1 批发、零售、超市等企业如出现抢购,导致生活必需品价格在较大范围内猛涨或商品断档脱销,应在1小时内向县商务粮食局报告。监测到市场异常波动或接到报告的县商务粮食局,应立即组织力量对报告事项调查核实和确认,并在确认后2小时内向县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报告,同时向县人民政府和上级商务主管部门报告。公民、社会组织发现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异常现象,可通过电话等各种形式向县商务粮食局或县协调办报告。县商务粮食局和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接报后,应进行核实和分析,并按规定逐级上报,同时向县人民政府报告。
3.3.2 经核实确认为Ⅳ级市场异常波动的,确认单位应在核实确认1小时内向县人民政府和县商务粮食局报告。县、乡镇生活必需品协调小组立即组织有关单位研究启动应急预案,并向周边县区通报情况。
经核实确认为Ⅲ级市场异常波动的,县商务粮食局在接到报告2小时内向县人民政府和市商务粮食局报告。并通报县有关部门单位。
经核实确认Ⅱ级、Ⅰ级市场异常波动的,县人民政府在核定后2小时内向市人民政府和省商务厅报告。按规定由省人民政府通报有关部门单位,同时发布预警警报。
4、应急响应
4.1 应急响应级别
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突发事件根据其市场异常波动的程序和可能发展的趋势,分为Ⅳ级(一般)、Ⅲ级(较大)、Ⅱ级(重大)、Ⅰ级(特别重大)四级。依次用蓝色、黄色、橙色、红色表示。
4.1.1 有下列情况这一的,为Ⅳ级:
(1)在1个县市区内发生市场异常波动的;
(2)在1个县市区内多个乡镇(城市社区)发生市场异常波动的;
(3)情况特殊需作为Ⅳ级市场异常波动的。
4.1.2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Ⅲ级:
(1)在1个市州政府所在地(不含省会城市)发生市场异常波动的;
(2)在1个市州内有2个以上县市区发生市场异常波动的;
(3)情况特殊需要作为Ⅲ级市场异常波动的。
4.1.3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Ⅱ级:
(1)在2个以上市州政府所在地发生市场异常波动的;
(2)在相邻市州区域有2个以上县市区城镇发生市场异常波动的;
(3)情况特殊需要作为Ⅱ级市场异常波动的。
4.1.4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Ⅰ级:
(1)在省会城市发生市场异常波动的;
(2)在数个市州内呈多发态势的市场异常波动的;
(3)在相邻省份的相邻区域有2个以上县市区发生市场异常波动的;
(4)情况特殊需要作为Ⅰ级市场异常波动的。
4.2 应急响应行动
4.2.1 Ⅳ级市场供应突发事件发生后,由县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启动应急预案,并负责指挥处置和组织协调。
4.2.2 Ⅲ级市场供应突事件发生后,由县生活必需品启动本预案,并负责指挥处置和组织协调。
4.2.3 发生Ⅱ级、Ⅰ级市场供应突发事件时,由市生活必需品协调小组指挥处置和组织协调。
4.3 信息报送和处理
4.3.1 建立快速应急系统。县商务粮食局应建立和完善生活必需品市场监测网络,确保信息准确、及时传递。
4.3.2 信息采集和处理。县生活必需品供应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接报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突发事件信息后应及时核实、了解情况,分析事发原因,提出应急处置措施建议,并向县人民政府和上级商务主管部门报告。
4.3.3 信息报送内容。主要包括:报送信息单位名称、人员姓名和联系电话,事发时间、地点、起因、造成的影响、已采取的措施、可能造成的进一步危害、下一步应采取的措施和建议等内容。
4.4 应急处置
4.4.1 信息引导。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突发事件发生后,县广播局及时组织协调新闻媒体正面通报市场供求状况,及时消除城乡居民恐慌心理,正确引导消费。
4.4.2 保障市场供应。有关部门(单位)面上采取有效措施保障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
(1)企业供应链采购。商务主管部门应督促商贸流通企业与生产者、供应商积极组织货源,动用商业库存,保障市场供应。
(2)区域间调剂。从周边未发生市场波动的地区紧急调运商品,进行异地商品余缺调剂,稳定市场。
(3)动用储备物资投放市场。首先动用地方储备物资投放市场,当地方储备物资不足时,再按规定权限向上级申请动用省级储备物资,并可争取中央储备物资投放市场。当省内物资不足时,迅速组织从省外调进。
(4)依法征用。按市场异常波动发生前的合理价格,紧急调集生活必需品、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或者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征用法人或自然人的生活必需品、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
(5)价格干预。在生活必需品价格持续大幅上扬时,采取必要的价格干预措施,包括限定差价率或利润规定限价、实行提价申报制度和调价备案制度。
(6)定量或限量销售。在情况特别严重时,对食品等基本生活品暂时实行统一发放、分配和定量销售。
4.5 信息发布
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突发事件信息发布遵循实事求是、及时准确的原则。
县商务粮食局会同县广电局按照《湘阴县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发布应急预案》规定,做好信息发布工作。
4.6 应急结束
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突发事件处置完毕,由县协调小组宣布应急结束,并由县协调办通报有关部门(单位)。
5、善后工作
5.1 善后处置
应急响应终止后,在县生活必需品协调办的协调下,各有关单位按各自职责做好本单位善后处置工作,并将善后处置结果在应急响应终止后的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材料报县生活必需品协调办。
5.2 后果评估
县生活必需品协调办根据生活必需品市场异常波动响应情况及其善后处置情况,对生活必需品市场异常波动的后果进行评估,并将评估结果书面上报县人民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
6、 应急保障
6.1 物资保障
建立与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相适应的粮食、食用油、食糖、食盐、肉类等生活必需品县级储备制度,农业产业化企业和大型商业企业(超市)应保留必要的企业周转储备。
6.2 经费保障
对于按照县人民政府指令组织调运、投放应急商品发生的各项额外费用,县财政应合理补助。
6.3 交通运输保障
县交通部门应加大交通运输方面的协调,建立应急商品公路、水路运输“快速通道”,确保应急商品运输畅通。
6.4 治安保障
公安、农业、质监、物价部门加大执法力度,严厉打击囤积居奇、哄抬物价、牟取暴利、破坏市场经济秩序以及制售假冒伪劣商品、损害消费者利益等违法犯罪活动,必要时实行价格干预措施或紧急措施。农业、质监、食品药品监督部门应加大食品卫生监督,确保食品质量安全。
7、监督管理
7.1 宣传、培训和演练
县商务粮食局应加强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应对处置的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的宣传和培训,加强预案演练,提高处置人员素质,增强实战能力。
7.2 奖励与责任
在处置突发事件过程中,对于表现突出、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应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应急处置工作中不履行职责,玩忽职守且造成严重损失的,要给予责任人行政处分,触犯刑法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3 监督检查
县商务粮食局、县应急管理办公室会同县直有关部门对本预案进行监督检查,保障各项措施落实到位。
8、附则
8.1 名词术语解释
生活必需品市场异常波动:指粮食、食用油、肉类、蔬菜、蛋品、水产品、食盐、食糖和卫生清洁用品等商品供求严重失衡,在较大范围内引起抢购,价格猛涨或出现商品脱销等状态。
8.2 预案管理与更新
县商务粮食局根据情况变化,对预案进行修订和完善。
8.3 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由县商务粮食局负责解释。
8.4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9、附件
附件一:
湘阴县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突发事件
应急预案启动审批表
呈报单位 |
|
生活必需品市场异常波动详细情况 |
(可另附专题说明) |
县协调办 意 见 |
|
县协调小组领导批示 |
附件二:
湘阴县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突发事件
应急处理结束审批表
呈报单位 |
|
生活必需品市场异常波动应急响应完成情况 |
(可另附专题说明) |
县协调办 意 见 |
|
县协调小组领导批示 |
附件三:
湘阴县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突发事件
应急情况通报审批表
呈报单位 |
|
事由 |
(可另附专题说明) |
县协调办 意 见 |
|
县协调小组领导批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