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 录
1、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应范围
1.4 工作原则
1.5 我县重大动物疫情现状
2、应急机构及职责
2.1 县应急指挥机构及职责
2.2 县急日常工作机构、办事机构及职责
2.3 县应急指挥机构成员单位职责
2.4 应急预备队组成及职责
2.5 乡镇、县应急指挥机构及职责
2.6 成员单位应急指挥机构及职责
2.7 组织体系框架图
3、预警和预防机制
3.1 疫情监测与报告
3.2 预防预警行动
3.3 预警支持系统
3.4 预警及分级
4、应急响应
4.1 疫情报告
4.2 疫情的分级
4.3 应急响应
4.4 通信
4.5 指挥和协调
4.6 应急处置
4.7 应急人员的安全防护
4.8 疫区群众防护
4.9 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
4.10 重大动物疫情的调查分析、检测与后果评估
4.11 新闻报道
4.12 应急响应的终止
5、善后工作
5.1 善后处置
5.2 社会救助
5.3 后期评估
6、应急保障
6.1 应急队伍保障
6.2 经费保障
6.3 物资保障
6.4 通信保障
6.5 交通运输保障
6.6 医疗卫生保障
6.7 技术储备与保障
6.8 治安保障
7、监督管理
7.1 培训和演习
7.2 宣传和教育
7.3 表彰和责任追究
7.4 监督检查
8、附则
8.1 名词术语和缩写语的定义与说明
8.2 预案管理与更新
8.3 预案实施时间
9、附件
9.1 疫点、疫区、受威胁区和安全区划分
9.2 封锁
9.3 消毒
9.4 县级应急防疫物资储备及管理
9.5 畜禽及其产品的无害化处理
9.6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启动、结束审批表
1、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及时、有效预防、控制和扑灭重大动物疫情,最大限度地减轻重大动物疫情对畜牧业及公众健康造成的危害,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保障我县畜牧业健康发展,促进全县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和社会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国务院令第450号)、《国家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和《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形势下动物防疫工作的通知》(湘政发〔2004〕2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的函》(湘政办函〔2005〕163号)、《岳阳市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
1.3 适应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在本县行政区域内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畜牧业生产严重损失和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处理工作。
1.4 工作原则
1.4.1 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县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和指挥全县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疫情应急处理工作实行属地管理;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扑灭本行政区域内的重大动物疫情,各有关部门按照预案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密切配合、通力协作,做好疫情应急处理的有关工作。根据重大动物疫情的范围、性质和危害程度,对重大动物疫情实行分级管理。
1.4.2 快速反应,积极应对。
各级人民政府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和完善重大动物疫情应急体系、应急反应机制和应急处置制度,提高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能力。发生重大动物疫情时,各级人民政府要迅速作出反应,采取果断措施,及时予以控制和扑灭。
1.4.3 以人为本,群防群控。
把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作为应急管理处置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最大限度地减少重大动物疫情造成的人员伤害和财产损失。充分发挥广大人民群众在应急处置工作中的重要作用,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加强防疫知识的宣传,提高全社会防范重大动物疫情的意识;落实各项防范措施,做好人员、技术、物资和设备的应急储备,并根据需要开展技术培训和应急演练;开展疫情监测和预警预报,对各类可能引发重大动物疫情的情况要及时分析、预警,做到疫情早发现、快行动、严处理;依靠人民群众,全民防疫,动员一切资源,实现群防群控。
1.5 我县重大动物疫情现状
我县重大动物疫情发生的疫源复杂,养殖密度较高,防疫条件相对落后;地理位置特殊,水陆交通发达,使我县重大动物疫情发生的潜在威胁很大。
2、应急机构及职责
2.1 县级领导机构及职责
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由各级政府负总责,实行政府主要领导负责制,政府主要负责人是动物防疫工作的第一责任人,政府分管领导是直接责任人。县人民政府设立重大动物疫病防制工作指挥部(下简称“指挥部”),县人民政府分管副县长任指挥长,县政府办副主任、县农办主任、县畜牧局、卫生局局长任副指挥长,县畜牧、卫生、发改、财政、公安、商务、工商、交通、科技、民政、农业、林业、气象等有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负责对全县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决策的领导和指挥工作。
2.2 县级应急日常工作机构、办事机构及职责
县重大动物疫病防制工作指挥部办公室是县级应急日常工作机构和办事机构,设在县畜牧局。主要职责是:按照指挥部决策,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各乡镇落实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收集和分析县内外动物疫情、发展态势、传播规律,并按规定上报疫情,及时提出启动应急预案的建议;传达落实上级领导紧急扑疫指示;组织调拨紧急防疫物资等。
2.3 县应急指挥机构成员单位职责
县畜牧局 负责组织制定重大动物疫情防治技术方案;根据动物疫病预防控制工作需要,依法提出对有关区域实施封锁等建议;提出启动、停止疫情应急控制措施建议;组织对扑疫及补偿等费用和疫情损失的评估;管理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卡;管理紧急防疫物资储备库以及防疫物资;负责进出县境动物及其产品的检验检疫和执法监督工作,开展动物疫情监测,防止重大动物疫病传入传出;负责指导乡镇开展动物疫病防控应急培训工作;负责动物防疫知识的普及等工作;及时向有关部门通报动物疫情。
县卫生局 负责群众防护知识的宣传,以及受威胁人群的预防和医学观察,人间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可疑病例鉴别诊断和疫情测报,全面做好人畜共患病的人间防护工作。
县政府新闻办 积极配合有关部门正确引导舆论,按照有关规定,加强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的宣传报道、动物防疫知识的普及等工作。
县农办 加强动物防疫扑疫的组织协调、宣传发动,负责情报信息整理、综合和反馈。
县发改局 组织紧急防疫物资储备、调运;做好防疫监督、交通检查、疫情监测、检疫检验、预防控制、技术储备等基础设施建设的计划安排。
县财政局 根据重大动物疫病防制工作实际需要,将动物疫病防控工作经费、扑疫经费等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保障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所需经费;及时向国家、省市申报重大动物疫病防控经费。
县公安局 密切注视疫情动态和与疫情有关的社会动态,参与做好疫区封锁、动物扑杀等工作,依法、及时、妥善处置与疫情有关的突发事件,做好疫区安全保卫和社会治安管理,查处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稳定。
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会同有关部门落实好参与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人员的工伤待遇政策。
县商务局 负责做好重大动物疫情期间生活必需品的市场供应,维护市场秩序;负责本系统动物饲养、屠宰、加工等场所突发重大动物疫病的控制和扑灭工作;加强牲畜定点屠宰管理,督促定点屠宰、产品加工、外贸出口等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规定,履行动物防疫义务,凭免疫标识和产地检疫证明收购屠宰动物,接受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对动物及动物产品的检疫和监督管理,主动、及时报告疫情;配合县畜牧、工商等部门做好市场环节监管工作。
县工商局 加强畜禽交易市场、农产品贸易市场畜禽及其产品的监督管理,严禁染疫畜禽及其产品上市;发生重大动物疫情时,协助疫区政府关闭、封锁市场等扑疫工作。
县交通局 配合做好设立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点)的协调工作;疫区封锁时,负责协调水路、公路封锁哨卡的设立;保证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期间的人流、物流畅通,优先运送防疫扑疫人员和物资,配合做好扑疫工作。
县民政局 负责疫区受灾群众的安抚和救济工作。
县农业局 配合县重大动物疫病防制工作指挥部做好疫区群众的宣传教育工作,协助做好疫区封锁、消毒、疫区动物扑杀工作。
县林业局 负责开展陆生野生动物的资源调查和观测,组织专家分析和提出陆生野生动物的分布、活动范围和迁徙动态趋势等预警信息;配合县重大动物疫病防制工作指挥部组织开展对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的监测和疫源追踪调查等工作;发生陆生野生动物疫情时,会同有关部门快速采取隔离控制等措施。
县气象局 提供重大动物疫情疫区域及周边地区有关气象资料。
2.4 应急预备队的设置及职责分工
县重大动物疫病防制工作指挥部办公室下设县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备队(以下简称应急预备队),应急预备队设置专家防控组、综合信息组、督查组、宣传教育组和物资保障组。乡镇级别也应该成立相应的机构。
防控专家组:负责国内外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对重大动物疫情所采取的防控工作信息、重大动物疫病病毒研究进展、反应的搜集,对防控形势进行研究和判断,防控技术方案的制定,重大动物疫情监测和流行病学调查的组织和开展,负责与上一级防控专家组协调沟通衔接工作以及县委、县政府、县指挥部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综合信息组:负责全县各乡镇重大动物疫情和防控工作情况的搜集、汇总和上报,文件的办理、重要汇报材料和会议领导讲话稿的起草,媒体采访的接待和衔接,各类报表的汇总和上报,以及县委、县政府、县指挥部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督查组: 负责重大动物疫情防控工作的督查、现场指导,动物卫生监督执法和流通环节监管工作部署和督查,及县委、县政府、县指挥部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宣传教育组:负责国内外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对重大动物疫情所采取的防控工作信息、重大动物疫病病毒研究进展、反应的搜集,应急预案的起草,各乡镇动物防疫人员、规模养殖场(户)防控重大动物疫情技术培训和宣传,接受媒体记者采访,及县委、县政府、县指挥部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物资保障组:负责全县重大动物疫情紧急防控经费的申报,防控会议的筹办,诊断试剂、消毒药品、防护用品等应急物资的采购和调拨,及县委、县政府、县指挥部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2.5 乡镇应急指挥机构及职责
乡镇人民政府应成立相应的指挥机构和办公室,乡镇指挥机构办公室设在乡镇人民政府。
2.6 成员单位应急指挥机构及职责
县重大动物疫病防制工作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要成立相应的指挥机构,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根据本预案的要求,制定相应的工作制度,按照本单位职责配合指挥部做好应急处置工作。相关工作人员变动时,要报县重大动物疫病防制工作指挥部办公室备案。
2.7 组织体系框架图
3、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对运行机制
3.1 预警和预防机制
县动物防疫机构建立重大动物疫情预防预警机制,实施
被动监视和主动监测。县畜牧局根据疫情监测、风险分析结果,以及省主管部门有关规定或授权发布预防预警信息。
3.1.1 信息监测与报告
县畜牧局、动物防疫机构建立健全重大动物疫情监测网络(村级设立重大动物疫情信息观察员),对重大动物疫情进行严密监测,通过信息收集、整理、汇总,分析评估疫情发生风险,及时向县重大动物疫病防制工作指挥部办公室书面报告,同时提出应急处置意见。重要信息应立即报县政府和有关部门。
3.1.2 预警及预警分级
县重大动物疫病防制工作指挥部根据风险分析结果,及时作出预警。根据重大动物疫情种类、潜在危险程度和可能的发展趋势,及时做出相应级别的预警。预警级别分为一般(Ⅳ级)、较重(Ⅲ级)、严重(Ⅱ级)、特别严重(Ⅰ级)四级,依次用蓝色、黄色、橙色、红色表示。
3.1.3 预案启动
县重大动物疫病防制工作指挥部办公室接到预警报告后,及时组织应急专家组进行情况综合研究分析提出初步行动对策,及时向指挥长报告有关情况,指挥长视情况召开指挥部成员会议,决策行动方案,发布指示和启动预案命令。
3.1.4 预案终止
疫区内所有发病动物、同群动物及动物产品按规定处理后,经过该疫病的至少一个以上潜伏期的监测,未出现新的病例。
Ⅰ级重大动物疫情由农业部对疫情控制情况进行评估,提出终止应急预案的建议,按程序报农业部批,经批准由农业部或农业部授权对外宣布终止。
Ⅱ级重大动物疫情由省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对疫情控制情况进行评估,提出终止应急预案的建议,按程序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对外宣布终止,并向农业部报告。
Ⅲ级重大动物疫情由市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对疫情控制情况进行评估,提出终止应急预案的建议,按程序报市级人民政府批准对外宣布终止,并向省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Ⅳ级重大动物疫情由县畜牧局对疫情控制情况进行评估,提出终止应急预案的建议,按程序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对外宣布终止,并向市和省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上级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可根据下级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的请求,及时组织专家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措施终止的评估提供技术指导和支持。
4、应急响应
4.1 疫情报告
4.1.1 疫情确认:
县级动物防疫机构根据自身职责和权限,按照国家《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治技术规范》、农业部《牲畜口蹄疫防治技术规范(试行)》等,对重大动物疫情作出可疑等判定,逐级报请市、省指挥部、农业部指定的国家参考实验室检测确诊。
4.1.2 疫情报告单位和责任报告人:
县、乡两级动物防疫机构负责辖区内动物疫情监测和报告工作。乡镇动物防疫员具体负责包片区内动物疫情报告工作,官方兽医、动物检疫员、动物防疫监督员、执业兽医和取得诊疗许可证的从业乡村兽医有责任和义务及时向同级动物防疫机构报告疫情。
任何单位或个人发现发生或可疑发生重大动物疫情时,要立即向当地动物防疫机构报告。当地动物防疫机构接到报告后,应立即派员赶赴现场核实,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并上报疫情。
4.1.3 疫情报告程序和时限
乡镇、县级动物防疫机构建立疫情报告系统,按照规定时限,逐级报告疫情。动物防疫机构在向上一级动物防疫机构报告疫情的同时(乡镇动物防疫站同时立即向乡镇人民政府报告),必须向同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接到疫情报告后,要立即向同级人民政府报告。
4.1.4 疫情报告内容
包括疫情报告的单位和个人、联系方式、疫情发生的时间、地点(行政村)、发病动物的种类和品种、日龄、存栏、发病和死亡数量、临床病变、流行病学调查、传播途径、养殖场(户)免疫接种情况;实验室诊断方法和结果、已采取的控制措施等(按照农业部统一的疫情报告规范格式逐项填写上报)。
4.1.5 疫情报告形式
根据疫病病种和疫情状况,分别实行“快报”、“日报”、“周报”、“旬报”、“月报”、“年报”制度。县重大动物疫病防制工作指挥部办公室应按农业部动物疫情报告有关规定及省市有关补充规定,以最快方式报告疫情。疫情报表由县级以上疫情报告人填写后,经县重大动物疫病防制工作指挥部领导签字,加盖指挥部办公室公章,传真或保密邮寄至上一级重大动物疫病防制工作指挥部办公室。
4.1.6 疫情报告管理
疫情报告实行属地管理原则。各级动物防疫机构设置和公布疫情报告联系电话,明确专人负责疫情报告工作,并对每起疫情建立完整档案,妥善保管。
4.2 疫情的分级
根据重大动物疫情的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将重大动物疫情划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级。
4.2.1 特别重大动物疫情(I级)
(1)高致病性禽流感在21日内,本市与相邻市州有10个以上县、市、区连片发生疫情;相邻数市州内呈多发态势。
(2)口蹄疫在14日内,本省及相邻共5个以上省份同时连片发生严重疫情。
(3)暴发人畜共患病感染到人,并继续大面积扩散蔓延。
(4)农业部认定的其他特别重大动物疫情。
4.2.2 重大动物疫情(II级)
(1)高致病性禽流感在21日内,本市及相邻有2个以上市州发生疫情;或有20个以上疫点,或有5个以上、10个以下县、市、区连片发生疫情。
(2)口蹄疫在14日内,本市及相邻有2个以上市州或者5个以上县、市、区发生疫情,或有新的口蹄疫亚型出现并发生疫情。
(3)在1个平均潜伏期内,本市及相邻市州有20个以上县、市、发生猪瘟、新城疫疫情,或疫点数达到30个以上。
(4)在我国已经消灭的牛瘟、牛肺疫等又有发生,或我国尚未发生的疯牛病、非洲猪瘟、非洲马瘟等疫病传入或发生。
(5)在1个平均潜伏期内,布鲁氏菌病、结核病、狂犬病、炭疽等二类动物疫病呈暴发流行,波及本市及相邻3个以上市州,或其中的人畜共患病发生感染人的病例,并有继续扩散趋势。
(6)农业部或省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重大动物疫情。
4.2.3 较大动物疫情(III级)
(1)高致病性禽流感在21日内,有2个以上县、市、区发生疫情,或疫点数达到3个以上。
(2)口蹄疫在14日内,有2个以上县、市、区发生疫情,或疫点数达到5个以上。
(3)在1个平均潜伏期内,有5个以上县、市、区发生猪瘟、新城疫疫情,或疫点数达到10个以上。
(4)在1个平均潜伏期内,有5个以上县、市、区发生布鲁氏菌病、结核病、狂犬病、炭疽等二类动物疫病暴发流行。
(5)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炭疽等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种、毒种发生丢失。
(6)省、市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较大动物疫情。
4.2.4 一般动物疫情(IV级)
(1)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猪瘟、新城疫疫情在本县行政区域内发生。
(2)二、三类动物疫病在本县行政区域内呈暴发流行。
(3)县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一般动物疫情。
4.3 应急响应
Ⅳ级疫情启动县级应急预案,Ⅲ级疫情启动市、县级应急预案,Ⅱ级疫情启动省、市、县级应急预案,Ⅰ级疫情启动省、市、县级应急预案,必要时建议国务院启动国家应急预案。
4.3.1 IV级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响应
(1)县重大动物疫病防制工作指挥部办公室立即组织专业技术人员赶赴现场,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安全区,提出启动IV级疫情应急预案建议,报同级人民政府,并按规定上报疫情。
(2)县人民政府召开县长办公会或重大动物疫病防制工作指挥部领导成员会议,决策、部署疫情控制工作,落实紧急防疫经费,决定启动应急预案。
(3)县人民政府立即发布封锁令,设立封锁消毒哨卡,安排专人24小时值班,限制或停止疫区内易感动物及其产品、污染物移动。
(4)县畜牧局迅速组织动物防疫人员开展紧急免疫注射,按从外到内,从受威胁区到疫区顺序对受威胁区易感动物、疫区内未染疫动物紧急免疫注射,建立免疫带。
(5)紧急调集动物疫情处理预备队,彻底扑杀发病动物及同群动物,对扑杀的动物及排泄物、污染物采取深埋和销毁等无害化处理措施。
(6)选用有效消毒剂,对发病动物污染的环境、器具等物品进行全面彻底消毒。
(7)对受威胁区易感动物加强检疫、监督及疫情监测,密切注视疫情动态。
(8)安全区进入戒备状态,监测疫情,开展免疫注射,加强检疫监督,禁止从疫区、受威胁区、疫区县(市、区)调入、调出易感动物及其产品。
(9)有关部门做好疫区内生产、生活安排工作,保证疫情控制工作顺利进行。
(10)县应急预备队物资保障组紧急调运疫苗和消毒药品等防疫物资,下发到疫区乡镇,并密切注视疫情发生、控制、扑灭动态。
4.3.2 非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地区的应急响应
应根据发生疫情地区的疫情性质、特点、发生区域和发展趋势,分析本地区受波及的可能性和程度,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县乡两级指挥机构密切保持与疫情发生地的联系,及时收集相关信息。
(2)县应急预备队物资保障组组织做好本区域应急处理所需的人员与物资准备。
(3)县畜牧局开展对养殖、运输、屠宰和市场环节的动物疫情监测和防控工作,防止疫病的发生、传入和扩散。
(4)县级宣传部门、县畜牧局开展动物防疫知识宣传,提高公众防护能力和意识。
(5)按规定做好公路、水运交通的检疫监督工作。
4.4 通信
县、乡两级重大动物疫病防制工作指挥部要明确所有部门的通信方式,分级联系方式及备用方案,应急期间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值班电话、联络员电话要上报县重大动物疫病防制工作指挥部办公室备案。
4.5 指挥和协调
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后,县人民政府立即按照有关规定启动本级应急预案,按照“早、快、严”的原则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切实做好紧急免疫、消毒、隔离、扑杀等工作,防止疫情扩散。
4.6 应急处置
4.6.1 基本应急
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后,事发地村(居)委员会和乡镇人民政府必须迅速作出应急反应,组织辖区内有关单位和专业人员进行先期处置,立即控制好现场,防止疫情扩散。
疫情确诊后,县畜牧局立即派出技术人员赶赴现场,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调查分析疫源,并向县人民政府报告疫情,提出启动应急预案和对疫区实施封锁的建议。县人民政府决定启动应急预案和发布封锁令,根据现场应急工作的需要,设立现场应急指挥部。县人民政府及时落实疫区封锁、扑杀、消毒、免疫、人间疫情监测、无害化处理、疫源追踪、疫情监测以及应急物资等应急处置经费,并要在技术、人员、物资、资金等方面给予疫情发生地应急支持。重大动物疫病防制工作指挥部成员单位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应急处置工作。根据疫情实际情况,启动应急预案的各级重大动物疫病防制工作指挥部要立即向上一级重大疫病防制工作指挥部报告预案启动情况,并及时将疫情防治情况通报下一级重大动物疫病防制工作指挥部。
从事动物饲养、经营和动物产品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积极配合政府及有关部门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4.6.2 分区警戒
对疫区、受威胁区、监控区分区警戒。
(1)疫区
①疑似病例确认后,按规定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应急指挥部立即对发病场点施行应急隔离控制和消毒措施,限制该场点相关人员和动物及动物产品的流动。
②根据疫区封锁令的有关规定,畜牧、交通、公安等部门在疫区边界交通道口设立封锁消毒哨卡,对疫区实行封锁。关闭疫区相应动物和动物产品交易市场,禁止动物及产品出入封锁区,必要时,对相应动物实行圈养或在规定区域饲养、使役。应急处置期间,县人民政府、县重大动物疫病防制工作指挥部及动物防疫机构实行24小时值班,每日向市人民政府和主管部门报告情况,重大情况立即报告。
③重大动物疫病防制工作指挥部根据疫情情况决定采取隔离、扑杀、销毁、消毒、紧急免疫接种等控制、扑灭措施。县畜牧局及动物防疫机构做好疫情监测、流行病学调查、疫源追踪工作,要立即组织有关专家对扑杀、销毁进行技术指导,并组织实施检验检疫、消毒、无害化处理和紧急免疫接种。
④各级政府和有关职能部门要积极做好疫区内生产、生活安排,保障封锁隔离区内群众的基本生活。
⑤疫区内最后一头(只)发病动物、同群动物以及规定区域内的同类动物处理完毕后,经过一个潜伏期以上的监测,未出现新病例的,经彻底消毒,验收合格后,由县人民政府决定解除封锁。
(2)受威胁区
①集结应急预备队,调拨储备疫苗,对所有易感动物进行应急强制免疫接种,并建立完整的免疫档案。
②广泛开展防疫宣传,普及防疫知识,进行防疫应急动员。
③加强检疫、消毒和动物疫情监测,及时掌握疫情动态。
④必要时,关闭市场,禁止相关动物和产品交易或调出受威胁区。对相关动物实行圈养或指定地点饲养和使役。
(3)监控区
①收集周边疫情动态,监测疫情动向,及时掌握疫情态势。
②广泛开展防疫宣传,普及防疫知识,进行防疫应急动员。
③各级动物防疫机构根据具体情况,必要时采取紧急免疫、消毒、检疫等措施;调运防疫物资,做好疫情应急的准备工作。
④必要时,对来自受威胁区的相关动物及其产品采取监控和限制措施。
4.7 应急人员的安全防护
各级指挥部要储备一定数量消毒药品、消毒设备和防护服、手套等基本的个人防护用品,以备随时取用。
各级指挥部要加强对应急人员及物资进出疫区的管理,应急人员进入疫区必须做好自我防护,特别是一些重大人畜共患传染病,应急人员还应接种相应的疫苗、穿戴有生命支持系统或呼吸保护装置的特种防护服,定期进行血清学监测等。应急人员离开疫区前必须经过彻底的消毒。
4.8 疫区群众防护
公安、交通等部门应加强疫区的治安管理,依法采取措施,有条件地限制人员物资流动,畜牧、卫生、宣传等部门加强环境消毒,加大科普宣传教育,使疫区群众及时了解疫病的发生发展规律和预防控制手段,动员群众积极开展群防群治。根据情况,应对疫区和受威胁区人群进行紧急免疫接种,预防疫病的发生,指定专门医院对已发病群众开展救治工作,防止疫病的进一步扩散和蔓延。具体措施参照卫生部门相关预案执行。
4.9 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
发生重大动物疫情依法封锁疫区时,应立即派出宣传工作组,开展宣传教育工作,要大力宣传重大动物疫病的基本知识、危害和控制手段措施,特别是人畜共患病的防范基本手段,增强群众的安全防范和自我保护意识。
4.10 重大动物疫情的调查分析、检测与后果评估
县畜牧局负责IV级重大动物疫情的流行病学调查分析、处理、检测、风险分析与评估工作。发生人畜共患重大动物疫情时,县卫生局负责组织实施重大动物疫情人间流行病学的调查监测与风险评估。
4.11 新闻报道
4.11.1 宣传报道
县级宣传部门负责全县重大动物疫情处置工作的新闻宣传报道管理。
4.11.2 疫情发布
重大动物疫情由农业部统一向社会发布,或经农业部、省、市人民政府授权,由县级宣传部门向社会发布;人间疫情由卫生部确认和向社会发布。重大动物疫情由指定的国家级新闻媒体对外报道,其他新闻机构只可转发国家正式对外发布的疫情信息。
4.12 应急响应的终止
疫区内所有发病动物、同群动物及动物产品按规定处理后,经过该疫病的至少一个以上潜伏期的监测,未出现新的病例。
Ⅰ级重大动物疫情由农业部对疫情控制情况进行评估,提出终止应急措施的建议,按程序报批宣布。
Ⅱ级重大动物疫情由省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对疫情控制情况进行评估,提出终止应急措施的建议,按程序报批宣布,并向农业部报告。
Ⅲ级重大动物疫情由市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对疫情控制情况进行评估,提出终止应急措施的建议,按程序报批宣布,并向省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Ⅳ级重大动物疫情由县畜牧局对疫情控制情况进行评估,提出终止应急措施的建议,按程序报批宣布,并向市和省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上级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可根据下级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的请求,及时组织专家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措施终止的评估提供技术指导和支持。
5、善后工作
5.1 善后处置
5.1.1 扑杀补偿
按照《关于印发〈湖南省牲畜口蹄疫防制补助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湘财农〔2001〕57号)、《关于印发〈湖南省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治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湘财农〔2004〕10号)等文件规定的各种重大动物疫病扑杀补偿标准,确定动物种类、数额、等级,由畜牧部门提出补偿方案,按照《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畜牧水产局关于做好高致病性禽流感牲畜口蹄疫扑杀财政补助资金申请和发放有关事宜的通知》(湘财农〔2005〕47号)的要求进行申报审批后,会同财政部门进行补偿。
5.1.2 抚恤和补助
县民政局对因参与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
5.1.3 恢复生产
各类重大动物疫情扑灭后,经县人民政府宣布解除封锁后,取消贸易限制及流通控制等限制性措施。根据各种重大动物疫病的特点,对疫点和疫区进行持续监测,符合要求的,方可重新引进动物,恢复畜牧业生产。
5.2 社会救助
发生重大动物疫情后,县民政局要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做好社会各界向疫区提供的救援物资及资金的接收、分配和使用工作,做好受灾群众的安抚工作。
5.3 后期评估
各类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扑灭后,县畜牧局应在县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组织有关人员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处理情况进行评估,提出改进建议和应对措施。
6、应急保障
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后,县人民政府协调畜牧兽医、卫生、财政、交通、公安、工商等部门,做好重大动物疫情处理的应急保障工作。
6.1 应急队伍保障
县人民政府组建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预备队伍,由畜牧兽医、卫生、公安、工商等部门的人员组成。具体实施扑杀、消毒、无害化处理等疫情处理工作。具体由行政领导,即政府负责人、畜牧局等各部门负责人;兽医专业人员,即临床诊断技术人员、动物免疫人员、动物检疫人员、动物防疫监督人员、动物疫病检验化验人员;消毒、扑杀处理辅助人员;公安干警、武警;卫生防疫人员(人畜共患病发生时)以及其他方面人员组成。
6.2 经费保障
按照《湘阴县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规定,各级政府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将重大动物疫病防制经费列入县级财政预算,包括紧急防疫物资储备、扑杀动物补贴所需资金以及疫情处理、疫情监测所需工作经费。县财政局要为重大动物疫病防治工作提供资金保障,并加强对防疫经费使用的管理和监督。
6.3 物资保障
县重大动物疫病防制工作指挥部办公室应按照计划建立重大动物疫情应急物资储备库。储备库应设在交通方便,具备贮运条件,安全保险、免受水旱风等自然灾害的区域。
县重大动物疫情应急物资储备库主要储备疫苗、药品、消毒剂、器械、防护用品等,并不断更新、补充。
6.4 通信保障
县重大动物疫病防制工作指挥部应将无线通信设备纳入应急防疫物资储备范畴,按照规定做好储备保养工作。
根据国家有关法规,有关通信管理部门对紧急情况下所需的电话(包括移动电话)、通讯频率等应予以优先安排。
6.5 交通运输保障
县级交通运输部门要优先安排应急防疫物资的调运。
6.6 医疗卫生保障
县卫生局负责开展重大动物疫病(人畜共患病)的人间疫情监测,作好有关预防保障工作。畜牧局在做好疫情处理的同时应及时通报疫情,积极配合卫生部门开展工作。
6.7 技术储备与保障
建立健全县、乡重大动物疫情监测网络,完善县动物疫病检验检测设施。县级组建重大动物疫病防制技术支持组,负责疫病诊断、提供控制和扑灭重大动物疫病的技术决策建议。
6.8 治安保障
公安部门要协助做好疫区封锁和强制扑杀工作,做好疫区安全保卫和社会治安管理工作,保证扑疫监督车辆优先通行。
7、监督管理
7.1 培训和演习
县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要对重大动物疫情处理预备队成员进行系统培训。内容包括:(1)动物疫病的预防、控制和扑灭知识,包括免疫、流行病学调查、诊断、病料采集与送检、消毒、隔离、封锁、检疫、扑杀及无害化处理等措施;(2)动物防疫法律、法规;(3)个人防护知识;(4)治安与环境保护;(5)工作协调、配合要求。
县指挥部根据资金和实际需要的情况,每年有计划地选择部分地区举行演练,确保预备队扑灭疫情的应急能力,以完善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反应体系,形成统一领导、反应及时、科学决策、果断处置的应急机制,全面提升应对重大动物疫情的防控能力。
7.2 宣传和教育
县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利用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手册等多种形式对社会公众广泛开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知识的普及教育,宣传动物防疫科普知识,指导人民群众以科学的行为和方式对待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充分发挥社会团体在普及动物防疫应急知识、科普知识方面的作用。
7.3 表彰和责任追究
7.3.1 表彰和奖励
县人民政府对在重大动物疫情防控工作中作出贡献的先进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并给予适当奖励。对在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中因公殉职事迹特别突出的,可按有关规定申报烈士。
7.3.2 责任追究
在重大动物疫情预防、报告、调查、控制和处理过程中,玩忽职守、失职、渎职,不服从统一指挥、调度,未认真履行工作职责,组织协调不力,推诿扯皮,措施落实不到位,以及工作中出现重大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隐瞒、缓报、谎报或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重大动物疫情的;不按规定进行封锁、销售、运输疫区易感动物及产品、动物遗传物质的;接受疫情调查时不讲实情,导致疫情传播扩散的;阻碍动物防疫监督机构依法扑疫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国务院令第450号)、《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办法》、《岳阳市防控重大动物疫病工作责任追究暂行规定》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追究当地政府、相关部门负责人和相关人员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4 监督检查
县重大动物疫病防制工作指挥部会同县应急管理办公室定期对本预案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保障应急措施到位。
8、附则
8.1 名词术语和缩写语的定义与说明
重大动物疫情,指高致病性禽流感等发病率或者死亡率高的动物疫病突然发生,迅速传播,给畜牧业生产安全造成严重威胁、危害,以及可能对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造成危害的情形,包括特别突发重大动物疫情。
我国尚未发现的动物疫病:指疯牛病、非洲猪瘟、非洲马瘟等在其他国家和地区已经发现,在我国尚未发生过的动物疫病。
我国已消灭的动物疫病:指牛瘟、牛肺疫等在我国曾发生过,但已扑灭净化的动物疫病。
暴发:指在一定区域,短时间内发生波及范围广泛、出现大量患病动物或死亡病例,其发病率远远超过常年的发病水平。
疫点:患病动物所在的地点划定为疫点。一般指患病动物所在的饲养场或其他有关屠宰加工、经营单位。散养畜禽以自然村为疫点。
疫区:以疫点为中心的一定范围内的区域划定为疫区。疫区划分时注意考虑当地的饲养环境、天然屏障(如河流、山脉)和交通等因素。
受威胁区:疫区外一定范围内的区域划定为受威胁区。
8.2 预案管理与更新
县畜牧局要根据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形势变化和实施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对本预案进行修订。
8.3 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县畜牧局负责解释。
8.4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9、附件
9.1 疫点、疫区、受威胁区和安全区划分
9.1.1 疫点
患病动物所在的饲养场或其他有关屠宰、经营单位和自然村。
9.1.2 疫区
以疫点为中心,半径3公里范围内区域。
9.1.3 受威胁区
疫区外顺延半径5公里范围内的区域。
9.1.4 安全区
受威胁区已建立免疫隔离带情况下,在受威胁区边界外的区域或毗邻县。
9.2 封锁
重大动物疫病防制工作指挥部办公室接到疫情报告后,要立即组织力量,快速确定疫情,科学地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
9.2.1 封锁令的发布:重大动物疫病防制工作指挥部办公室报请当地人民政府对疫区实行封锁,同级人民政府在接到封锁报告后,应在12小时内发布封锁令。
9.2.2 封锁的实施:严格封锁疫区,对疫点、疫区、受威胁区采取不同的处理措施。
(1)疫点
①严禁人、易感动物、车辆的进出和易感动物产品、动物遗传物质及可能受污染的物品运出。在特殊情况下必须出入时,须经所在地重大动物疫病防制工作指挥部办公室批准,经严格检疫、消毒并符合防疫要求后,方可出入。
②对所有的易感动物及产品、动物遗传物质,在动物防疫处理预备队监督指导下进行扑杀及无害化处理。
③疫点出入口必须有消毒措施,疫点内所有运载工具、用具、畜禽舍、屠宰和储藏场所及环境等必须进行严格消毒。动物粪便、垫料、饲料等可能受污染的物品必须进行无害化处理。
(2)疫区
①出入疫区的交通路口建立临时检疫消毒哨卡,设置专人和消毒设备,24小时值班,禁止易感动物及产品、动物遗传物质出入,对进、出人员和车辆进行严格消毒。特别情况下,出入疫区的动物及产品、动物遗传物质事先经所在地县级以上重大动物疫病防制工作指挥部办公室批准,经严格检疫、消毒后方可出入。
②停止易感动物及产品、动物遗传物质的交易、移动。
③对易感动物进行监测和紧急免疫接种。
(3)受威胁区
①对所有易感动物进行紧急免疫接种。
②对易感动物加强检疫、监督和疫情监测,密切注视疫情动态。
9.2.3 封锁的解除
疫区内所有发病动物及同群动物全部扑杀和无害化处理、染疫动物产品全部按规定处理,污染的环境及器具进行全面彻底消毒,疫区和受威胁区内易感动物全面紧急免疫注射,最后一头(只)发病动物扑杀,经过两个以上潜伏期后没有新病例发生,经疫区所在地县级以上重大动物疫病防制工作指挥部办公室组织有关人员验收,认为可以解除封锁时,由重大动物疫病防制工作指挥部办公室向发布封锁令的政府申请发布解除封锁令。农业部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9.3 消毒
9.3.1 消毒前的准备
(1)消毒前必须清除污物、粪便、饲料、垫料等。
(2)消毒药品必须选用对口蹄疫、禽流感病毒有效的药品。
(3)备有喷雾器、火焰喷射枪、消毒车辆、消毒防护器械(如口罩、手套、防护鞋等)、消毒容器等。
9.3.2 消毒范围及方式
(1)动物饲养场的金属设施设备,采取火焰、熏蒸等方式消毒。
(2)动物饲养场圈舍、场地、车辆等,采取消毒液冲洗、喷洒等方式消毒。
(3)动物饲养场的饲料、垫料等,采取深埋发酵或焚烧处理等方式消毒。
(4)动物粪便,采取堆积密封发酵或焚烧处理等方式消毒。
(5)设立污水处理池,污水经处理池沉淀后,再向水中加入适量消毒药品进行处理。
(6)饲养、管理等人员,采取淋浴、紫外线消毒;饲养、管理人员的衣帽鞋等可能被污染的物质,采取浸泡、高压灭菌等方式处理。
(7)疫点内办公区、饲养人员的宿舍、公共食堂等场所,采取喷洒的方式消毒。
(8)屠宰加工、储藏等场所的消毒,采取相应的方式进行,并避免造成有害物质的污染。
(9)封锁哨卡设卡处要用稻草或麻袋设置5米长、3米宽的消毒通道,每4小时喷洒一次药液,保持湿润,对过往车辆下部轮胎进行消毒。车辆上部、内外采取喷洒方式消毒。
9.4 县级应急防疫物资储备及管理
9.4.1 应急物资储备种类
(1)疫苗
猪口蹄疫灭活疫苗3万毫升,猪瘟疫苗3万头剂,猪蓝耳病3万头剂;禽流感灭活疫苗5万羽份;牛、羊口蹄疫灭活疫苗0.5万毫升;狂犬病疫苗0.5万头份;其他疫苗视实际情况储备。
(2)病料采样设备
采样箱、冰瓶各10个,刀、剪、钳、镊子、试管、玻璃器皿等各50个。
(3)消毒药品
氯制剂、碘制剂、烧碱各0.5吨。
(4)常用消毒设备
高压消毒机、轻便消毒器各5个;消毒容器:20升、50升的各5个。
(5)防护用品
透气连体衣裤、乳胶手套、普通白大褂、帽子、口罩、防水鞋等防护用品200套。
(6)运输工具
防疫用车1台。
(7)密封用具
高强度密封塑料袋200个。
(8)通讯工具
移动电话2台,大功率车载电话1台。
(9)其他用品
毛巾、手电筒、注射器各20个。
9.4.2 管理办法
⑴ 应急物资储备于县重大动物疫病控制物资储备库。
⑵ 应急物资储备由县重大动物疫病防制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管理,由县指挥部统一调配。
⑶ 应急物资根据其有效期进行更换,保持所有应急物资随时处于有效状态。
⑷ 应急物资仅用于控制和扑灭重大动物疫病,不得挪用。
9.4.3 县级建立相应的应急防疫物资储备库,储备疫苗、药品、消毒剂、器械、防护用品等。
9.5 畜禽及其产品的无害化处理
按《畜禽病害肉尸及其产品无害化处理规程》(GB16548—1996)处理。
9.6 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启动、结束审批表
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启动审批表
日期: 年 月 日
呈报 单位 |
县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 |
发生重大动物疫情的基本情况 |
(可另付专题说明) |
县级兽医主管部门意见 |
|
县级重大动物疫病防制工作指挥部意见 |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意见 |
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结束审批表
日期: 年 月 日
呈报 单位 |
县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 |
发生重大动物疫情的基本情况 |
(可另付专题说明) |
县级兽医主管部门意见 |
|
县级重大动物疫病防制工作指挥部意见 |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意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