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阴县教育局行政执法事项目录清单
序号 | 执法事项名称 | 执法类别 | 执法主体(实 施层级) |
承办机构 | 执法依据 | 备注 |
1 | 实施中等及中等以下学历教育、学前教育 、 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学校设立、变更和终止审批 | 行政许可 | 湘阴县教育局 | 行政审批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1995年3月18日主席令第45号,2015年12月27日予以修改)第十四条: 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分级管理、分工负责的原则,领导和管理教育工作。中等及中等以下教育在国务院领导下 ,由地方人民政府管理。第二十八条: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核、批准、注册或者备案手续。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八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民办教育工作。… …第十二条: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 ;… …第五十三条:民办学校的分立、合并,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由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 …第五十四条:民办学校举办者的变更,须由举办者提出 ,在进行财务清算后 ,经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核准 。第五十五条: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的变更 ,由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 。申请变更为其他民办学校 ,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个月内以书面形式答复;其中申请变更为民办高等学校的 ,审批机关也可以自受理 之日起六个月内以书面形式答复。第五十六条:民办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 ( 一)根据学校章程规定要求终止,并经审批机关批准的;(二)被吊销办学许可证的;(三)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的 。第五十八条:民办学校终止时,应当依法进行财务清算。民办学校自己要求终止的 ,由民办学校组织清算;被审批机关依法撤销的,由审批机关组织清算;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而被终止的,由人民法院组织清算。第六十条:终止的民办学校 ,由审批机关收回办学许可证和销毁印章,并注销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399号)第三十九条第二款民办学校可以依法以捐赠者的姓名、名称命名学校的校舍或者其他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捐赠者对民办学校发展做出特殊贡献的 ,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经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条件批准,其他民办学校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条件批准 ,可以以捐赠者的姓名或者名称作为学校校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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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教师资格认定 | 行政许可 | 湘阴县教育局 | 行政审批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1993年10月31日主席令第15号,2009年8月27日予以修改)第十三条: 中小学教师资格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认定。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的教师资格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组织有关主管部门认定。普通高等学校的教师资格由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 、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或者由其委托的学校认定。《教师资格条例》(1995年12月12日国务院令第188号)第十三条:幼儿园、小学和初级中学教师资格 ,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申请人任教学校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认定。高级中学教师资格 ,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申请人任教学校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审查后 ,报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认定 。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和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 ,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申请人任教学校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审查后 ,报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认定或者组织有关部门认定。 | |
3 | 对学生申诉的处理 | 其他行政 权力 |
湘阴县教育局 | 基础教育股 职成股 教育事务中心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四十二条受教育者享有下列权利:(四)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 |
4 | 对教师申诉的处理 | 其他行政 权力 |
湘阴县教育局 | 人事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三十九条教师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或者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作出的处理不服的 ,可以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诉的三十日内,作出处理。教师认为当地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侵犯其根据本法规定享有的权利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申诉 ,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作出处理。 | |
5 | 民办学校教育教学设施 、设备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措施 ,或财务、资产管理混乱,侵犯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或违反国家规定聘任、解聘教师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湘阴县教育局 | 安全办 教育事务中心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2004年2月25日国务院第41次常务会议通过2004年3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9号公布 自2004年4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一条 民办学校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一 )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未依法履行职责的 ;( 二)教学条件明显不能满足教学要求、教育教学质量低下,未及时采取措施的;(三)校舍或者其他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措施的;(四)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编制财务会计报告 ,财务 、资产管理混乱的;(五)侵犯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六)违反国家规定聘任、解聘教师的。 | |
6 | 对城市公共场所的设施和招牌、广告用字违反国家通用语言文字规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湘阴县教育局 | 人事股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第二十六条:违反本法第二章有关规定,不按照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规范和标准使用语言文字的,公民可以提出批评和建议。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的人员用语违反本法第二章有关规定的,有关单位应当对直接责任人员进行批评教育;拒不改正的, 由有关单位作出处理。城市公共场所的设施和招牌 、广告用字违反本法第二章有关规定的 ,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警告,并督促其限期改正。2.《湖南省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办法》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城市公共场所的设施、招牌、广告及商品的包装说明不使用规范汉字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语言文字工作部门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 |
7 | 对民办学校未按规定向审批机关报备出资人取得回报比例决定等材料或提供虚假备案材料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湘阴县教育局 | 教育事务中心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399号)第五十条:民办学校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将出资人取得回报比例的决定和向社会公布的与其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有关的材料、财务状况报审批机关备案,或者向审批机关备案的材料不真实的, 由审批机关责令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 ,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 | |
8 | 对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或者品行不良 、侮辱学生,造成恶劣影响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湘阴县教育局 | 人事股 | 1.《教师资格条例》(国务院令第188号)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撤销其教师资格:( 一 )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的 ;( 二)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被撤销教师资格的, 自撤销之日起5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认定教师资格,其教师资格证书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收缴。 2.《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27号)第十八条 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由教育行政部门给予撤销教师资格、 自撤销之日起五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的处罚: ( 一 )弄虚作假或以其他欺骗手段获得教师资格的;( 二 )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 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因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教师,永久丧失教师资格。上述被剥夺教师资格教师的教师资格证书应由教育行政部门收缴。 3.《 <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教育部令第10号)第二十七条:对使用假资格证书的,一经查实,按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处理 ,5年内不得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由教育行政部门没收假证书。对变造、买卖教师资格证书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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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教育考试机构、学校(考点)在考试、招生中违规违纪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湘阴县教育局 | 教育事务中心 | 《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3号)第十五条 因教育考试机构管理混乱、考试工作人员玩忽职守,造成考点或者考场纪律混乱,作弊现象严重 ;或者同一考点同一时间的考试有1/5以上考场存在雷同卷的, 由教育行政部门取消该考点当年及下一年度承办国家教育考试的资格;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区内一个或者一个以上专业考试纪律混乱,作弊现象严重,由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管理机构给予该考区警告或者停考该考区相应专业1至3年的处理。 | |
10 | 对民办教育机构举办者虚假出资或者抽逃出资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湘阴县教育局 | 教育事务中心 | 《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27号)第十二条: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举办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的 ,由教育行政部门予以撤销;有违法所得的 ,没收违法所得。社会力量举办的教育机构,举办者虚假出资或者在教育机构成立后抽逃出资的 ,由审批的教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应出资金额或者抽逃资金额两倍以下 、最高不超过十万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审批的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责令停止招生 、吊销办学许可证的处罚。 | |
11 | 民办学校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湘阴县教育局 | 教育事务中心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04〕第399号)第六十三条 民办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给予处罚: ( 一)违背国家教育方针,偏离社会主义办学方向 ,或者未保障学校党组织履行职责的;( 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开展教育教学活动的;(三)理事会 、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未依法履行职责的 ;(四)教学条件明显不能满足教学要求、教育教学质量低下,未及时采取措施的 ;(五)校舍、其他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措施的;(六)侵犯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七)违反国家规定聘任、 解聘教师 ,或者未依法保障教职工待遇的;(八)违反规定招生 ,或者在招生过程中弄虚作假的;(九)超出办学许可范围,擅自改变办学地址或者设立分校的;(十)未依法履行公示办学条件和教育质量有关材料、财务状况等信息披露义务 ,或者公示的材料不真实的;(十一 )未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 、编制财务会计报告 ,财务、资产管理混乱 ,或者违反法律、法规增加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的;(十二 )有其他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的行为的。法律、行政法规对前款规定情形的处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五十一条 民办学校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一 )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未依法履行职责的 ;( 二)教学条件明显不能满足教学要求、教育教学质量低下,未及时采取措施的;(三)校舍或者其他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措施的;(四)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编制财务会计报告 ,财务 、资产管理混乱的;(五)侵犯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六)违反国家规定聘任、解聘教师的。《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国家教育委员会令〔1998〕第27号)第十六条 社会力量举办的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管理混乱,教学质量低下,造成恶劣影响的, 由审批的教育行政部门限期整顿,并可给予警告;情节严重或经整顿后仍达不到要求的 ,由审批的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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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违法颁发学位证书、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湘阴县教育局 | 基础教育股 职成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八十二条“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违反本法规定,颁发学位证书、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的, 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宣布证书无效 ,责令收回或者予以没收;有违法所得的 ,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 ,责令停止相关招生资格一年以上三年以下,直至撤销招生资格 、颁发证书资格;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 |
13 | 对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招收学员或在招生工作中徇私舞弊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湘阴县教育局 | 基础教育股 教育事务中心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七十六条: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招收学生的 ,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退回招收的学生,退还所收费用;对学校、其他教育机构给予警告 ,可以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 ,责令停止相关招生资格一年以上三年以下 ,直至撤销招生资格、吊销办学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第三十九条:在职业教育活动中违反教育法规定的,应当依照教育法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 |
14 | 对民办学校和社会力量举办的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不确定各类人员的工资福利开支占经常办学费用的比例或者不按照确定的比例执行,或者将积累用于分配或者校外投资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湘阴县教育局 | 教育事务中心 | 《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27号)第十五条:社会力量举办的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不确定各类人员的工资福利开支占经常办学费用的比例或者不按照确定的比例执行的 ,或者将积累用于分配或者校外投资的, 由审批的教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给予警告;情节严重或者拒不改正的, 由审批的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的处罚。 | |
15 | 考生违规违纪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湘阴县教育局 | 基础教育股 教育事务中心 |
《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3号)第六条 考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 一 )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二 )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三)抢夺 、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四)在考试过程中使用通讯设备的 ;(五) 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的;(六)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七)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 ;(八)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九)其他作弊行为。第七条 教育考试机构、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或者在考试结束后发现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相关的考生实施了考试作弊行为:( 一 )通过伪造证件、证明 、档案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和考试成绩的;( 二 )评卷过程中被发现同一科目同一考场有两份以上(含两份)答卷答案雷同的 ;(三)考场纪律混乱、考试秩序失控 ,出现大面积考试作弊现象的;(四)考试工作人员协助实施作弊行为,事后查实的;(五)其他应认定为作弊的行为。第九条考生有第六条、第七条所列考试作弊行为之一的,其当次报名参加考试的各科成绩无效;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生,视情节轻重 ,可同时给予停考一至三年,或者延迟毕业时间一至三年的处理,停考期间考试成绩无效。 | |
16 | 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举办学校或其它教育机构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湘阴县教育局 | 教育事务中心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七十五条: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举办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由教育行政部门予以撤销;有违法所得的 ,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27号)第十二条: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举办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的, 由教育行政部门予以撤销;有违法所得的 ,没收违法所得。社会力量举办的教育机构,举办者虚假出资或者在教育机构成立后抽逃出资的,由审批的教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应出资金额或者抽逃资金额两倍以下、最高不超过十万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 ,由审批的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的处罚。 | |
17 | 组织开展全市学生《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测试工作 | 行政检查 | 湘阴县教育局 | 基础教育股 | 1.《教育部 、国家体育总局关于实施< 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的通知》(教体艺〔2007〕8号); 2.《 < 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实施办法》第十一条 各地教育、体育行政部门对本地各级各类学校实施《标准》的情况,要认真检查监督。要将《标准》的实施情况纳入各级政府教育督导内容和评估指标体系,并作为对各级各类学校进行评优、表彰的基本依据。对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者,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者 ,给予行政处分。 3.《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体育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2〕53号)第四章第九条 完善学生体质健康测试和评价制度。教育部会同有关部门修订并全面实施《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做好学生健康检查制度、学生体质健康监测制度与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测试制度的配套衔接。各学校每年对所有学生进行体质健康测试,并将测试结果经教育部门审核后上报纳入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数据管理系统; 同时,要按学生年级、班级 、性别等不同类别在学校内公布学生体质健康测试总体结果,并将有关情况向学生家长通报。各地要加强管理,创造条件,保证学生体质健康测试工作的顺利开展 。要把学生体质健康水平作为学生综合素质评价的重要指标,将学生日常参加体育活动情况、体育运动能力以及体质健康状况等作为重要评价内容。因地制宜组织实施好初中毕业升学体育考试。积极探索在高中学业水平考试中增加体育科目的做法 ,推进高考综合评价体系建设,有效发挥其对增强学生体质的引导作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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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开展全市中小学校艺术教育工作检查 | 行政检查 | 湘阴县教育局 | 基础教育股 | 《学校艺术教育工作规程》(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13号)第一章第五条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主管和指导全国的学校艺术教育工作。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主管和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学校艺术教育工作。各级教育部门应当建立对学校艺术教育工作进行督导、评估的制度。 | |
19 | 学校食品卫生安全工作检查 | 行政检查 | 湘阴县教育局 | 安全股 | 《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教育部、卫生部令第14号)第三条: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的卫生管理必须坚持预防为主的工作方针 ,实行卫生行政部门监督指导、教育行政部门管理督查、学校具体实施的工作原则 ;《湖南省中小学学生食堂管理试行办法》(湘教发〔2014〕6号)。 | |
20 | 学校内部治安保卫工作检查 | 行政检查 | 湘阴县教育局 | 安全股 | 《企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条例》(国务院令第421号)第三条:国务院公安部门指导、监督全国的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对行业、系统有监管职责的国务院有关部门指导、检查本行业、本系统的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指导 、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对行业、系统有监管职责的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指导、检查本行政区域内的本行业、本系统的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及时解决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中的突出问题。 | |
21 | 学校体育工作督导检查 | 行政检查 | 湘阴县教育局 | 教育督导中心 |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青少年体育增强青少年体质的意见》(中发(2007)7号)第十四条:各级政府和教育部门要加强对学校体育的督导检查。建立对学校体育的专项督导制度,实行督导结果公告制度。健全学生体质健康监测制度,定期监测并公告学生体质健康状况。加大体育工作和学生体质健康状况在教育督导、评估指标体系中的权重,并作为评价地方和学校工作的重要依据。对成绩突出的地方、部门、学校和个人进行表彰奖励。对青少年体质健康水平持续下降的地区和学校,实行合格性评估和评优评先一票否决。 | |
22 | 中等职业学校综合性教学质量检查 | 行政检查 | 湘阴县教育局 | 职成股 | 《教育部关于印发< 中等职业学校管理规程>的通知》(教职成〔2010〕6号)第五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负有中等职业学校管理和组织领导职责,其他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中等职业学校相关管理工作。第二十条:学校应当加强教学过程管理。建立健全教学质量监控与评价制度,有部门专门负责教学督导工作,定期组织实施综合性教学质量检查。 | |
23 | 中小学德育工作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湘阴县教育局 | 基础教育股 | 《中小学德育工作规程》(教基〔1998〕4号)第十三条:各级教育督导部门要定期开展中小学德育专项督导检查,建立切实可行的德育督导评估制度。 | |
24 | 中等职业学校免学费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湘阴县教育局 | 职成股 计财股 | 财政部 教育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中等职业学校免学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2013年6月3日 财教[2013]84号) 第十二条 各级财政、教育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加强对中等职业学校免学费补助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虚报学生人数,骗取财政补助资金或挤占、挪用、截留免学费补助资金等违规行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 |
25 | 学校消防安全等安全管理工作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湘阴县教育局 | 安全办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二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落实消防工作责任制,对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本系统的特点,有针对性地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及时督促整改火灾隐患。 2.《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教育部令第23号)第七条:国家鼓励、支持消防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 ,推广使用先进的消防和应急救援技术、设备;鼓励、支持社会力量开展消防公益活动。对在消防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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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 本地区普通中小学、幼儿园办学行为、办学水平的管理指导和评估检查 | 行政检查 | 湘阴县教育局 | 教育督导中心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1995年3月1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5号公布 ,2015年12月27日根据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第二次修正)第十五条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主管全国教育工作 ,统筹规划、协调管理全国的教育事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教育工作。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教育工作;第十七条 国家实行学前教育、初等教育、中等教育、高等教育的学校教育制度。国家建立科学的学制系统。学制系统内的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的设置、教育形式、修业年限、招生对象、培养目标等 ,由国务院或者由国务院授权教育行政部门规定。 2.《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1986年4月1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8号公布 ,根据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等五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第七条 义务教育实行国务院领导 ,省、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统筹规划实施 ,县级人民政府为主管理的体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具体负责义务教育实施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义务教育实施工作。第八条 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对义务教育工作执行法律法规情况、教育教学质量以及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状况等进行督导,督导报告向社会公布。 3.《幼儿园管理条例》(1989年8月20日国务院批准 1989年9月11日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四号发布)第二十二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负责监督、评估和指导幼儿园的保育、教育工作,组织培训幼儿园的师资 ,审定、考核幼儿园教师的资格,并协助卫生行政部门检查和指导幼儿园的卫生保健工作,会同建设行政部门制定幼儿园园舍、设施的标准。 4.《教育督导条例》(2012年8月29日国务院第215次常务会议通过 2012年9月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624号公布 自2012年10月1日起施行)第二条 对法律、法规规定范围的各级各类教育实施教育督导,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 国务院教育督导机构承担全国的教育督导实施工作,制定教育督导的基本准则 ,指导地方教育督导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教育督导的机构承担本行政区域的教育督导实施工作。国务院教育督导机构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教育督导的机构(以下统称教育督导机构)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独立行使督导职能。 第十一条 教育督导机构对下列事项实施教育督导:(一)学校实施素质教育的情况,教育教学水平、教育教学管理等教育教学工作情况。 5.《湖南省教育督导条例》第六条 教育督导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三)按照管理权限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办学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评估、指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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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 中小学、幼儿园教育教学工作监督检查 ;民办学校规范办学行为督查 ;民办学校年检 | 行政检查 | 湘阴县教育局 | 教育督导中心 基础教育股 学前教育股 教育事务中心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1995年3月1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5号公布 ,2015年12月27日根据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第二次修正)第十五条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主管全国教育工作 ,统筹规划、协调管理全国的教育事业。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教育工作、第十七条 国家实行学前教育、初等教育、中等教育、高等教育的学校教育制度。国家建立科学的学制系统。学制系统内的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的设置、教育形式、修业年限、招生对象、培养目标等,由国务院或者由国务院授权教育行政部门规定。 2.《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1986年4月1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8号公布 ,根据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等五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第七条义务教育实行国务院领导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筹规划实施 ,县级人民政府为主管理的体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具体负责义务教育实施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义务教育实施工作。第八条 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对义务教育工作执行法律法规情况、教育教学质量以及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状况等进行督导,督导报告向社会公布; 3.《幼儿园管理条例》:(1989年8月20日国务院批准 1989年9月11日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四号发布)第二十二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负责监督、评估和指导幼儿园的保育、教育工作,组织培训幼儿园的师资 ,审定、考核幼儿园教师的资格,并协助卫生行政部门检查和指导幼儿园的卫生保健工作,会同建设行政部门制定幼儿园园舍、设施的标准; 4.《教育督导条例》(2012年8月29日国务院第215次常务会议通过 2012年9月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624号公布 自2012年10月1日起施行)第二条 对法律、法规规定范围的各级各类教育实施教育督导,适用本条例。 教育督导包括以下内容: (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下级人民政府落实教育法律、法规 、规章和国家教育方针、政策的督导; (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以下统称学校)教育教学工作的督导。第四条 国务院教育督导机构承担全国的教育督导实施工作,制定教育督导的基本准则,指导地方教育督导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教育督导的机构承担本行政区域的教育督导实施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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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 对学校综治安全工作的监管 | 行政检查 | 湘阴县教育局 | 安全办 | 1.《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2006年教育部令第23号)第七条 教育行政部门对学校安全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全面掌握学校安全工作状况,制定学校安全工作考核目标,加强对学校安全工作的检查指导,督促学校建立健全并落实安全管理制度; (二)建立安全工作责任制和事故责任追究制,及时消除安全隐患,指导学校妥善处理学生伤害事故; (三)及时了解学校安全教育情况,组织学校有针对性地开展学生安全教育,不断提高教育实效; (四)制定校园安全的应急预案,指导 、监督下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开展安全工作; (五)协调政府其他相关职能部门共同做好学校安全管理工作,协助当地人民政府组织对学校安全事故的救援和调查处理。 教育督导机构应当组织学校安全工作的专项督导。 2.《湖南省学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2018年3月31日经湖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第二章学校预防职责 第十条 学校应当建立落实下列安全制度: ( 一)落实以校长(园长)为第一责任人的学生安全管理责任制 ,明确专门机构或者人员具体负责安全管理工作; ( 二)建立卫生管理制度和传染病疫情报告制度,按照国家规定配备具有从业资格的专职医务(保健)人员或者兼职卫生保健教师; (三)建立食堂进货查验、采购索证 、台账记录、从业人员健康管理 、食品留样等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配备食品安全管理员,定期对食堂从业人员进行体检; (四)建立校园巡查等内部安全保卫制度, 中小学校、幼儿园应当加强来访人员和车辆的登记和管理; (五)落实消防安全制度和消防工作责任制,加强消防设施和器材的日常维护,设置消防安全标识,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消防车通道畅通; (六)建立学生请销假制度,对学生请销假进行登记 ,发现未成年学生未到校、擅自离校、旷课,及时告知学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 (七)有寄宿生的学校应当建立住校学生管理制度,加强宿舍管理,做好住校学生的生活管理 和安全保护工作,对违反校规擅自在校外住宿的未成年学生 应当及时告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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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 对未成年人送工读学校进行矫治和接受教育的批准 | 其他行政 权力 |
湘阴县教育局 | 基础教育股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三十五条:对未成年人实施本法规定的严重不良行为的,应当及时予以制止。对有本法规定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和学校应当相互配合,采取措施严加管教,也可以送工读学校进行矫治和接受教育。对未成年人送工读学校进行矫治和接受教育,应当由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 ,或者原所在学校提出申请,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十五条:对于在学校接受教育的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学生 ,学校和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互相配合加以管教;无力管教或者管教无效的, 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将其送专门学校继续接受教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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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 中等职业学校招生简章、广告备案 | 其他行政 权力 |
湘阴县教育局 | 职成股 | 《教育部关于印发< 中等职业学校管理规程>的通知》(教职成〔2010〕6号)第三十四条:“学校发布招生广告(含招生简章),应当真实准确,并按照有关规定报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