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阴县教育局市场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清单和市场轻微违法行为从轻减轻行政处罚清单
来源:湘阴县教育局   2025-03-17 10: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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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清单

序号

违法行为

(列举)

不予处罚条件

实施主体

1

营利性民办学校擅自分立、合并的

1.首次被发现实施此类违法行为;

2.违法行为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3.积极配合整改,在整改期限内完成相关审批手续的。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第六十二条 民办学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擅自分立、合并民办学校的;

湘阴县教育局

2

未将公司营业执照置于醒目位置

1.首次被发现实施此类违法行为;

2.违法行为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3.积极配合整改,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的。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第五十九条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营业执照》分为正本和副本,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国家推行电子营业执照。电子营业执照与纸质营业执照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本或者《营业执照》正本应当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分公司营业场所的醒目位置。公司可以根据业务需要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核发营业执照若干副本。

 

湘阴县教育局

 

市场轻微违法行为从轻减轻行政处罚清单

序号

违法行为(列举)

从轻减轻行政处罚条件

实施主体

1

违反,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公司营业执照

1.首次被发现实施此类违法行为;

2.违法行为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3.积极配合整改,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第六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营业执照。

湘阴县教育局

2

营利性民办学校擅自改变名称、层次、类别和举办者的

1.首次被发现实施此类违法行为;

2.违法行为轻微(如改变名称、举办者等,并未对招生层次、类别产生实质影响)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3.积极配合整改,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的。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第六十二条民办学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擅自改变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和举办者的;

湘阴县教育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