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清单
序号 |
违法行为 (列举) |
不予处罚条件 |
法 律 依 据 |
实施主体 |
1 |
营利性民办学校擅自分立、合并的 |
1.首次被发现实施此类违法行为; 2.违法行为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3.积极配合整改,在整改期限内完成相关审批手续的。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第六十二条 民办学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擅自分立、合并民办学校的; |
湘阴县教育局 |
2 |
未将公司营业执照置于醒目位置 |
1.首次被发现实施此类违法行为; 2.违法行为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3.积极配合整改,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的。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第五十九条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营业执照》分为正本和副本,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国家推行电子营业执照。电子营业执照与纸质营业执照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本或者《营业执照》正本应当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分公司营业场所的醒目位置。公司可以根据业务需要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核发营业执照若干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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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阴县教育局 |
市场轻微违法行为从轻减轻行政处罚清单
序号 |
违法行为(列举) |
从轻减轻行政处罚条件 |
法 律 依 据 |
实施主体 |
1 |
违反,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公司营业执照 |
1.首次被发现实施此类违法行为; 2.违法行为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3.积极配合整改,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
湘阴县教育局 |
2 |
营利性民办学校擅自改变名称、层次、类别和举办者的 |
1.首次被发现实施此类违法行为; 2.违法行为轻微(如改变名称、举办者等,并未对招生层次、类别产生实质影响)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3.积极配合整改,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的。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第六十二条民办学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擅自改变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和举办者的; |
湘阴县教育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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