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泉镇一村民因损毁防汛设施受到行政拘留处罚
来源:
公安局
发布时间:
2016-07-15 00:00
浏览次数:
1
7月13日,县公安局对一起损毁防汛设施违法行为的责任人依法作出行政拘留十日的处罚。
经查明,新泉镇先锋村12组村民黄克昌未经任何部门批准,于日前在自家附近镜明河防洪大堤挖沟并埋下7根水管,从河内引水至自家鱼塘。7月13日,黄某损毁防汛设施的违法行为被防汛人员巡查时发现并向公安机关报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三款之规定,公安机关决定对黄克昌行政拘留十日。黄克昌对自己的违法事实供认不讳,为自己的行为作出了深刻检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