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阴县消防救援大队行政执法事项目录(行政强制)
来源:湘阴县消防救援大队   2025-05-14 15: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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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执法事项名称 执法类别 执法主体(实施层级) 承办机构 执法依据
1 对停产停业、停止使用、停止施工的强制执行 行政强制 湘阴县消防救援大队 湘阴县消防救援大队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21年4月29日施行)第七十条:
本法规定的行政处罚,除应当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决定的外,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消防救援机构按照各自职权决定。
被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停产停业的,应当在整改后向作出决定的部门或者机构报告,经检查合格,方可恢复施工、使用、生产、经营。
当事人逾期不执行停产停业、停止使用、停止施工决定的,由作出决定的部门或者机构强制执行。
责令停产停业,对经济和社会生活影响较大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应急管理部门报请本级人民政府依法决定。
2 强制清除或者拆除相关障碍物、妨碍物 行政强制 湘阴县消防救援大队 湘阴县消防救援大队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21年4月29日施行)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
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三)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
(四)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
(五)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
(六)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21年4月29日施行)第六十条第三款:
有本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行为,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强制执行,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消防监督检查规定》(2012年11月1日施行)第二十六条:
对当事人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的规定组织强制清除或者拆除相关障碍物、妨碍物,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3 对危险部位或者场所的临时查封 行政强制 湘阴县消防救援大队 湘阴县消防救援大队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21年4月29日施行)第五十四条: 
消防救援机构在消防监督检查中发现火灾隐患的,应当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立即采取措施消除隐患;不及时消除隐患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消防救援机构应当依照规定对危险部位或者场所采取临时查封措施。                                                                                             《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公安部第120号令,2012年11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二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在消防监督检查中发现火灾隐患,应当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立即采取措施消除;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及时消除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应当对危险部位或者场所予以临时查封:
(一)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数量不足或者严重堵塞,已不具备安全疏散条件的;
  (二)建筑消防设施严重损坏,不再具备防火灭火功能的;
  (三)人员密集场所违反消防安全规定,使用、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的;
  (四)公众聚集场所违反消防技术标准,采用易燃、可燃材料装修,可能导致重大人员伤亡的;
  (五)其他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火灾隐患。
临时查封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临时查封期限届满后,当事人仍未消除火灾隐患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可以再次依法予以临时查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