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阴县消防救援大队行政执法事项目录(行政检查)
来源:湘阴县消防救援大队   2025-05-14 15: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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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执法事项名称 执法类别 执法主体(实施层级) 承办机构 执法依据
1 对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的消防监督检查 行政检查 湘阴县消防救援大队 湘阴县消防救援大队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21年4月29日施行)第五十三条: 
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对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遵守消防法律、法规的情况依法进行监督检查。
2 对消防产品监督检查 行政检查 湘阴县消防救援大队 湘阴县消防救援大队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21年4月29日施行)第二十五条: 
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消防救援机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消防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
3 对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实施监督检查 行政检查 湘阴县消防救援大队 湘阴县消防救援大队 《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2021年11月9日施行)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对消防救援机构依法进行的监督管理应当协助和配合,不得拒绝或者阻挠。
4 对投诉举报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的核查 行政检查 湘阴县消防救援大队 湘阴县消防救援大队 《消防监督检查规定》(2012年11月1日施行)第十八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按照下列时限,对举报投诉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进行实地核查:
 (一)对举报投诉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以及擅自停用消防设施的,应当在接到举报投诉后二十四小时内进行核查;
 (二)对举报投诉本款第一项以外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应当在接到举报投诉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进行核查。
核查后,对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应当依法处理。处理情况应当及时告知举报投诉人;无法告知的,应当在受理登记中注明。
5 对注册消防工程师执业活动的监督检查 行政检查 湘阴县消防救援大队 湘阴县消防救援大队 《注册消防工程师管理规定》(2017年10月1日施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对本行政区域内注册消防工程师的执业活动实施监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