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阴县财政局行政执法事项目录
来源:湘阴县财政局   2025-11-27 14: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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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执法事项名称 执法类别 执法主体
(含实施层级)
县级承办机构 实施依据 备注
1 代理记账行业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 行政处罚 各级财政部门 县财政局会计管理股、
财政监督股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2017年修订)第三十六条:明确要求各单位应依法设置会计账簿,不具备设置条件的应委托经批准的中介机构代理记账。 
第四十条:规定代理记账机构需取得财政部门颁发的许可证,从业人员需具备专业能力。 
第四十二条:对伪造、变造会计凭证、账簿,编制虚假财务报告等行为的处罚规定(如罚款、吊销执照等)。
2.《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8号,2019年修订)
第四条:明确代理记账资格审批权限下放至县级以上财政部门,推行告知承诺制。 
第十二条:规范代理记账机构业务范围(如会计核算、税务申报、审计咨询等)。 
第十六条:要求代理记账机构公示执业资质、人员信息及业务规范。 
第二十条:赋予财政部门监督检查权,可采取约谈、限期整改、行政处罚等措施。
2 政府采购活动违法违规行为 行政处罚 各级财政部门 县财政局政府采购服务中心、财政监督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第十三条第一款 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是负责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的部门,依法履行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责。                       第五十五条 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投诉。
2、《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第六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采购代理机构、评审专家的监督管理,对其不良行为予以记录,并纳入统一的信用信息平台。
3 财会监督检查 行政处罚 各级财政部门
财政监督股
《财政检查工作办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
《财政检查工作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财政检查,是指财政部门为履行财政监督职责,纠正财政违法行为,维护国家财政经济秩序,对单位和个人执行财税法规情况以及财政、财务、会计等管理事项进行检查的活动。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审计机关在各自职权范围内,依法对财政违法行为作出处理、处罚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