归档时间:2020-03-17
湘阴县文体广电新闻出版局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来源:湘阴县政府   2015-06-30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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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举办健身气功活动及设立站点审批事项监管

 

为进一步加强全县健身气功活动的监督管理,保障健身气功的健康发展,规范健身气功活动执法检查和案件查处,特制定如下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健身气功活动组织者、站点负责人。

二、监督检查内容和指标

(一)监督检查内容

1.是否超过范围、权限;

2.是否在法定依据之外增设其他条件;

3.是否公开依法应当公开的材料;

4.有无违反规定条件实施行政许可的情况;

5.依法应当监督的其他内容。

(二)监督检查指标

1.日常巡查:每月不少于1次,每次巡查面不少于20%

2.专项督查:每年不少于2次,检查面不少于50%

3.全面检查:每年组织1次,检查面不少于80%

上述指标与上级下达监督检查指标不一致的,以上级下达监督检查指标为准。

三、监督检查方式

1.针对健身气功活动及站点开展日常执法检查;

2.针对消费者高度关注、安全隐患大的健身气功活动及站点组织专项执法检查;

3.根据公众投诉、举报,组织开展重点执法检查;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监督方式。

四、监督检查程序

县文体广新局开展体育法制监督,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1.县文体广新局指派两名以上法制工作人员开展体育法制监督;

2.向受监督检查单位工作人员出示工作证(行政执法证),说明来意;

3.听取行政审批事项实施情况汇报;

4.查阅相关文件资料;

县文体广新局开展相关行政审批事项事后监督检查,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1.县文体广新局政策法规股将行政审批信息按月通报;

2.县文体广新局指定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监督检查;

3.监督检查人员向被许可人出示有效行政执法证件,说明来意,告知其享有的合法权利和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

4.监督检查人员对被许可人履行行政许可法定义务是否符合行政许可条件等情况实施核查并制作行政许可现场检查笔录,交当事人确认签字;

5.发现被许可人存在超越许可事项内容规定的违法行为,制作《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

五、监督检查措施及处理

1.发现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依照规定撤销行政许可,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不予撤销;

2.发现被检查人举办健身气功活动及站点设立有违法情形的,除责令限期改正外,应当依法采取补救措施;

    3.健身气功活动及站点设立违法行为予以立案查处,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4.发现被检查人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公安机关。

 

 

 


 

 

(二)临时占用公共体育设施审批事项监管

 

部门名称:湘阴县文体广电新闻出版局

为加强对公共体育设施管理和保护, 规范临时占用公共体育设施执法检查和案件查处,特制定如下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临时占用公共体育设施的活动组织者或负责人

二、监督检查内容和指标

(一)监督检查内容

1.是否超过范围、权限;

2.是否在法定依据之外增设其他条件;

3.是否公开依法应当公开的材料;

4.有无违反规定条件实施行政许可的情况;

5.依法应当监督的其他内容。

(二)监督检查指标

1.日常巡查:每月不少于1次,每次巡查面不少于20%

2.专项督查:每年不少于2次,检查面不少于50%

3.全面检查:每年组织1次,检查面不少于80%

上述指标与上级下达监督检查指标不一致的,以上级下达监督检查指标为准。

三、监督检查方式

1.针对临时占用公共体育设施的活动组织者或负责人开展日常执法检查;

2.针对群众高度关注临时占用公共体育设施的活动组织者或负责人组织专项执法检查;

3.根据公众投诉、举报,组织开展重点执法检查。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监督方式。

四、监督检查程序

县文体广新局开展体育法制监督,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1.县文体广新局指派两名以上法制工作人员开展体育法制监督;

2.向受监督检查单位工作人员出示工作证(行政执法证),说明来意;

3.听取行政审批事项实施情况汇报;

4.查阅相关文件资料;

县文体广新局开展相关行政审批事项事后监督检查,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1.县文体广新局政策法规股将行政审批信息按月通报;

2.县文体广新局指定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监督检查;

3.监督检查人员向被许可人出示有效行政执法证件,说明来意,告知其享有的合法权利和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

4.监督检查人员对被许可人履行行政许可法定义务是否符合行政许可条件等情况实施核查并制作行政许可现场检查笔录,交当事人确认签字;

5.发现被许可人存在超越许可事项内容规定的违法行为,制作《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

五、监督检查措施及处理

1.发现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依照规定撤销行政许可,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不予撤销;

2.发现被检查人临时占用公共体育设施有违法情形的,除责令限期改正外,应当依法采取补救措施;

    3.临时占用公共体育设施违法行为予以立案查处,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4.发现被检查人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公安机关。

 

 


 

 

(三)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监管

部门名称:湘阴县文体广电新闻出版局

为进一步加强我县对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行政许可的监督管理,促进体育市场健康发展, 规范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执法检查和案件查处,特制定如下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场所。

二、监督检查内容和指标

(一)监督检查内容

1.是否超过范围、权限;

2.是否在法定依据之外增设其他条件;

3.是否公开依法应当公开的材料;

4.有无违反规定条件实施行政许可的情况;

5.依法应当监督的其他内容。

(二)监督检查指标

1.日常巡查:每月不少于1次,每次巡查面不少于2家次。

2.专项督查:每年不少于2次,检查面不少于50%

3.全面检查:每年组织1次,检查面达到100%

三、监督检查方式

1.针对高危险性体育项目开展日常执法检查;

2.针对消费者高度关注、安全隐患大的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组织专项执法检查;

3.根据公众投诉、举报,组织开展重点执法检查。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监督方式。

四、监督检查程序

按照检查计划,认真组织落实检查工作。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检查结束后,执法人员应当在场所检查记录本签名,并及时将检查情况上报县文体广电新闻出版局政策法规股备案。

五、监督检查处理

发现被检查对象违规经营属我局管辖的,根据《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分别作出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吊销许可证等行政处罚;
(四)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事项监管

 

部门名称:湘阴县文体广电新闻出版局

    为进一步加强对我县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管理,规范经营者的经营行为,维护公众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保障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健康发展,特制定如下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取得许可证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资格条件是否符合情况;

(二)经营活动是否符合《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日常巡查。对县区四个街道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每月不少于2次,每次不少于5家次;对乡镇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每月不少于1次,每次不少于5家次。每家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检查间隔时间不超过一年;

(二)重点复查。对曾被作出行政处罚或责令改正的场所,自作出行政处罚或责令改正开始一周年内,复查次数不少于2次。

四、监督检查措施

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经营活动进行巡查和复查,在检查过程中,重点是通过抽查上网消费者身份登记情况、查看上网经营管理系统等方式进行检查。发现违法的,除适用简易程序可以作出当场处罚外,立案作出行政处罚。

五、监督检查程序

按照检查计划,认真组织落实检查工作。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检查结束后,执法人员应当在场所检查记录本签名,并及时将检查情况上报县文体广电新闻出版局政策法规股备案。

六、监督检查处理

(一)发现被检查对象违规经营尚不够刑事处罚且属我局管辖的,根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分别作出警告、罚款、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许可证等行政处罚;

(二)发现被检查对象违规经营尚不够刑事处罚且不属我局管辖的,及时移交相关职能部门进行查处;

(三)发现被检查对象违规经营且涉嫌犯罪的,及时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五)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事项监管

 

部门名称:湘阴县文体广电新闻出版局

 为进一步加强对我县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的管理,保障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县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健康、有序地发展,特制定如下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取得许可证的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资格条件是否符合情况;

(二)经营活动是否符合《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网络巡查。对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每月网络巡查不少于1次,每次不少于2家次;每家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检查间隔时间不超过半年;

(二)实地巡查。对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每半年实地巡查不少于1次,每次不少于2家次;每家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的检查间隔时间不超过一年;

(三)重点复查。对曾被作出行政处罚或责令改正的场所,自作出行政处罚或责令改正开始一周年内,复查次数不少于2次。

四、监督检查措施

对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的经营活动进行巡查和复查,在检查过程中,以网络巡查为主,实地巡查为辅。发现违法的,除适用简易程序可以作出当场处罚外,立案作出行政处罚。

五、监督检查程序

按照检查计划,认真组织落实检查工作。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检查结束后,执法人员应当在场所检查记录本签名,并及时将检查情况上报县文体广电新闻出版局政策法规股备案。

六、监督检查处理

(一)发现被检查对象违规经营尚不够刑事处罚且属我局管辖的,根据《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分别作出没收违法所得、罚款、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许可证等行政处罚;

(二)发现被检查对象违规经营尚不够刑事处罚且不属我局管辖的,及时移交相关职能部门进行查处;

(三)发现被检查对象违规经营且涉嫌犯罪的,及时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六)营业性演出事项监管

 

部门名称:湘阴县文体广电新闻出版局

为进一步加强对我县营业性演出的管理,促进营业性演出活动健康、有序地发展,特制定如下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营业性演出活动。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资格条件是否符合情况;

(二)演出活动是否符合《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

三、监督检查方式

对国外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文艺表演团体、个人参加的营业性演出和临时搭建舞台、看台的所有营业性演出,均进行实地检查;对其他营业性演出,进行实地抽样检查,抽查面不少于50%

四、监督检查措施

对营业性演出活动进行检查,在检查中,重点是检查演出事项审批手续是否齐全、演出内容是否符合要求。发现违法的,除适用简易程序可以作出当场处罚外,立案作出行政处罚。

五、监督检查程序

按照检查计划,认真组织落实检查工作。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检查结束后,执法人员应当在场所检查记录本签名,并及时将检查情况上报县文体广电新闻出版局政策法规股备案。

六、监督检查处理

(一)发现被检查对象违规经营尚不够刑事处罚且属我局管辖的,根据《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相关规定分别作出没收违法所得、警告、罚款、吊销许可证等行政处罚;

(二)发现被检查对象违规经营尚不够刑事处罚且不属我局管辖的,及时移交相关职能部门进行查处;

(三)发现被检查对象违规经营且涉嫌犯罪的,及时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七)娱乐场所事项监管

 

部门名称:湘阴县文体广电新闻出版局

为进一步加强对我县娱乐场所的管理,保障娱乐场所的健康发展,特制定如下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取得许可证的娱乐场所。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资格条件是否符合情况;

(二)经营活动是否符合《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日常巡查。对县区范围内娱乐场所每月不少于2次,每次不少于5家次;对乡镇娱乐场所场所每月不少于1次,每次不少于2家次。每家娱乐场所的检查间隔时间不超过一年;

(二)重点复查。对曾被作出行政处罚或责令改正的场所,自作出行政处罚或责令改正开始一周年内,复查次数不少于2次。

四、监督检查措施

对娱乐场所的经营活动进行巡查和复查,发现违法的,除适用简易程序可以作出当场处罚外,立案作出行政处罚。

五、监督检查程序

按照检查计划,认真组织落实检查工作。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检查结束后,执法人员应当在场所检查记录本签名,并及时将检查情况上报县文体广电新闻出版局政策法规股备案。

 

六、监督检查处理

(一)发现被检查对象违规经营尚不够刑事处罚且属我局管辖的,根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分别作出警告、罚款、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许可证等行政处罚;

(二)发现被检查对象违规经营尚不够刑事处罚且不属我局管辖的,及时移交相关职能部门进行查处;

(三)发现被检查对象违规经营且涉嫌犯罪的,及时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八)印刷业事项监管

 

部门名称:湘阴县文体广电新闻出版局

为进一步加强对我县印刷业管理,维护印刷业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特制定如下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取得许可证的印刷企业。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资格条件是否符合情况;

(二)经营活动是否符合《印刷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日常巡查。对印刷企业每月不少于4次,每次不少于5家次。每家印刷企业的检查间隔时间不超过一年;

(二)重点复查。对曾被作出行政处罚或责令改正的场所,自作出行政处罚或责令改正开始一周年内,复查次数不少于2次。

四、监督检查措施

对印刷企业的经营活动进行巡查和复查,重点是对企业有无印刷含有国家明令禁止内容的印刷品,有无执行承印验证制度、承印登记制度、印刷品保管制度、印刷品交付制度、印刷活动残次品销毁制度等五项制度进行检查。发现违法的,除适用简易程序可以作出当场处罚外,立案作出行政处罚。

五、监督检查程序

按照检查计划,认真组织落实检查工作。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检查结束后,执法人员应当在场所检查记录本签名,并及时将检查情况上报县文体广电新闻出版局政策法规股备案。

六、监督检查处理

(一)发现被检查对象违规经营尚不够刑事处罚且属我局管辖的,根据《印刷业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分别作出没收违法所得、警告、罚款、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许可证等行政处罚;

(二)发现被检查对象违规经营尚不够刑事处罚且不属我局管辖的,及时相关职能部门进行查处;

(三)发现被检查对象违规经营且涉嫌犯罪的,及时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九)出版活动事项监管

 

部门名称:湘阴县文体广电新闻出版局

为进一步加强对我县出版活动的管理,发展和繁荣出版产业和出版事业,保障公民依法行使出版自由的权利,特制定如下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取得许可证的出版单位。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资格条件是否符合情况;

(二)经营活动是否符合《出版管理条例》、《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日常巡查。对出版单位每月不少于2次,每次不少于2家次。每家出版单位的检查间隔时间不超过一年;

(二)重点复查。对曾被作出行政处罚或责令改正的场所,自作出行政处罚或责令改正开始一周年内,复查次数不少于2次。

四、监督检查措施

对出版活动进行巡查和复查,重点是对单位有无出版含有国家明令禁止内容的出版物等方面进行检查。发现违法的,除适用简易程序可以作出当场处罚外,立案作出行政处罚。

五、监督检查程序

按照检查计划,认真组织落实检查工作。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检查结束后,执法人员应当在场所检查记录本签名,并及时将检查情况上报县文体广电新闻出版局政策法规股备案。

六、监督检查处理

(一)发现被检查对象违规经营尚不够刑事处罚且属我局管辖的,根据《出版管理条例》、《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相关规定分别作出没收违法所得、警告、罚款、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许可证等行政处罚;

(二)发现被检查对象违规经营尚不够刑事处罚且不属我局管辖的,及时移交相关职能部门进行查处;

(三)发现被检查对象违规经营且涉嫌犯罪的,及时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十)广播影视类事项监管

 

部门名称:湘阴县文体广电新闻出版局

为进一步加强对我县广播影视事项的管理,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特制定如下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依法取得行政许可的被许可人及其从事广播影视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

二、监督检查内容

从事广播影视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是否符合准予行政许可时所确定的条件、标准、范围、内容、方式以及有否履行法定义务。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日常巡查。对从事广播影视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每季度不少于1次。

(二)重点复查。对曾被作出行政处罚或责令改正的对象,自作出行政处罚或责令改正开始一周年内,复查次数不少于2次。

(三)举报核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一)对被许可人从事广播影视行政许可事项活动场所、内容以及履行义务情况,通过实地检查、收听收看等方式依法进行日常检查,检查情况及时反馈被查人;

(二)按投诉举报进行检查。对被许可人资格及其从事的广播影视活动的投诉举报实行首办负责制,第一时间受理并按照责任分工进行核查。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日常监督检查程序。

按照职责分工属于日常监督检查岗位的,如:收听收看、网上排查等,按日常工作内容、程序开展监督检查;

(二)重点监督检查程序。

事前准备。统计分析本行政区域内广播影视活动发生的事项类别、数量及区域情况,确定监督检查的重点对象、内容及监督检查责任主体、责任人等。

实施检查。以查阅资料、现场检查、投诉举报受理等方式对广播影视业务活动重点监督检查对象和内容依法开展集中检查。检查中做好记录,检查情况及时以书面形式反馈被检查者。有关检查材料要有检查者、被检查者或者委托人签字后归档。

六、监督检查处理

(一)发现被检查对象违规经营尚不够刑事处罚且属我局管辖的,根据相关规定分别作出警告、罚款、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许可证等行政处罚;

(二)发现被检查对象违规经营尚不够刑事处罚且不属我局管辖的,及时移交相关职能部门进行查处;

(三)发现被检查对象违规经营且涉嫌犯罪的,及时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十一)规范案件查处

部门名称:湘阴县文体广电新闻出版局

为进一步规范行政处罚案件查处和执法队员执法办案行为,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特制定规范案件查处制度。

一、立案标准

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以外,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下列范围内存在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应当立案查处:

()营业性演出,音像制品经营,娱乐场所经营,艺术品经营,电影发行、放映,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社会艺术水平考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

()广播影视节目制作、经营和传送,广播电视设施建设、保护和安全播出,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安装、设置和使用,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公共视听载体播放视听节目服务;

()出版物的出版、印刷(复制)、发行、进出口等经营,著作权(版权)保护,包装装潢印刷品及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文化市场活动。

二、查处流程和报告程序

一般程序处罚案件查处流程包括立案、调查、告知、决定、结案等五个步骤:

(一)立案。执法人员认为违法、违规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填写《立案呈批表》,附上证据及相关材料,经承办部门负责人、法制部门审核后报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立案。对报批立案的案件,除法律、法规等有明确的规定外,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自发现或者受理案件之日起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二)调查取证。立案后,执法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证据。执法人员对案件进行调查,应当收集的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证人证言、视听资料、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现场勘查笔录等。调查结束后,执法人员应当填写《案件调查终结报告》,附上证据及相关材料,经承办部门负责人、法制部门审核后报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

(三)告知。案件调查终结后,办案人员应及时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并送达当事人。告知书中应载明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在收到告知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对拟给予较大数额罚款、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等行政处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力。

(四)决定。《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后,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或者要求听证的,以及陈述、申辩或者听证中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不成立的,办案人员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审批表》及《行政处罚决定书》,附上证据及相关材料,经承办部门负责人、法制部门审核后报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批准后,办案人员应当在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其中较大数额罚款、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许可证的处罚决定,应按规定及时报海宁市人民政府及嘉兴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备案。

(五)结案。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后,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履行处罚决定的,办案人员应当制作《结案报告》,附上证据及相关材料,经承办部门负责人、法制部门审核后报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

三、考核办法

    根据《湖南省行政许可案卷评查要点(试行)》、《湖南省一般程序行政处罚案卷评查要点(试行)》、《湖南省行政强制案卷评查要点(试行)》、《湘阴县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制度》等相关规定,每年对行政处罚案卷质量进行评查,考核结果作为所在执法机构目标责任制考核主要内容和执法人员年度考核的重要依据。存在瞒报、失查、办理不力、包庇纵容等情况,造成恶劣影响的,由局监察室对承办机构负责人予以通报、下发督查通知书或者约谈;存在过错的,给予责任人员警告或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通报纪检或司法部门,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十三)行政处罚裁量权规范

 

部门名称:湘阴县文体广电新闻出版局

    促进行政处罚实施机构严格、公正、文明执法,从源头上防止和减少滥用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行为,预防和减少行政争议的发生,根据《湖南省文化厅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试行)、《岳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工作的通知》(岳政办发〔20085号)等相关规定,特制定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制度。

一、主要内容

对法律、法规和规章中规定的违法行为的种类、情节、性质和社会危害程度,以及从轻、减轻、从重处罚等情形进行细化,并归纳、分类;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选择或并用行政处罚种类的,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情节、性质、社会危害程度和违法当事人主观过错、消除违法行为后果或影响等因素,确定适用该行政处罚种类的具体标准及单处、并处的行政处罚的标准;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行政处罚有自由裁量幅度的,根据上述因素,细化具体的行政处罚幅度;对法律、法规、规章没有规定行政处罚罚款的裁量阶次和幅度的,可以按照比例原则匡算出相对科学、合理的裁量阶次和罚款幅度,但均不得超过法定罚款限度。

二、标准规范

根据《湖南省文化厅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试行)、《岳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工作的通知》(岳政办发〔20085号)等相关规定。本规则所称的行政处罚实施机构,是指湘阴县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三、有关措施

(一)湘阴县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负责对行政处罚实施机构行政处罚裁量行为的规范和监督,并对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规范的实施情况进行评估,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修改和废止以及经济形势、社会情形等变化作相应调整和完善。

(二)行政处罚实施机构依照《湘阴县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行政处罚裁量权执行标准》,拟对当事人实施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较大数额的罚款、没收较大数额的违法所得或者非法财物的行政处罚时,提交局重大行政处罚案件审查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

(三)从重处罚、从轻处罚、一般处罚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湖南省文化、新闻出版广电(版权)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等规定予以认定。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