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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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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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工作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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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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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全县林业及其生态建设的监督管理。拟订林业及其生态建设的方针政策、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和起草地方性林业行政规范性文件草案,并监督实施。参与拟订有关县级标准和规程并指导实施。组织开展森林资源、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湿地和荒漠的调查、动态监测和统计。承担林业生态文明建设的有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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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组织拟订林业及其生态建设的中长期规划、发展战略及相关政策,并监督实施。承担林业生态文明建设的有关工作。组织拟订林业科技等有关林业产业发展中长期规划。组织编制并上报全县林业生产、林业投资项目等年度计划,并组织对计划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组织县级林木种苗发展规划的拟订。拟定全县国有林场和森林公园(植物园)中长期发展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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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工作由资源股,营林股国有林场,森林公园,绿化委员会办公室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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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监测全县森林资源消长变化情况,掌握森林面积、立木蓄积、森林覆盖率的变化情况;承担各类森林资源调查,掌握林木资源、野生动植物资源的数量、质量及分布情况。负责全县国家重点生态公益林和其它生态公益林的资源监测。负责森林资源监测体系、森林资源数据库的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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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工作由 资源股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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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组织执行国家和省县有关全民义务植树、国土绿化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负责起草与全民义务植树、国土绿化有关的规范性文件,并依法监督执行。 组织指导各部门和单位编制国土绿化、义务植树规划及分年度实施计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全民义务植树、部门绿化和城乡绿化工作。 组织开展全民义务植树和国土绿化的宣传发动、争先创优、检查评比、表彰奖励工作。组织开展全县古树名木的普查、保护工作。汇总统计义务植树、部门绿化和城乡绿化的各项成果。负责管理花卉苗木产业工作。负责园林式单位评比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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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工作由绿化委员会办公室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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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组织开展森林资源调查工作,建立健全森林资源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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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工作由森林资源调查队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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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具体负责指导、协调、督促检查绿色湘阴建设各项工作。定期对重点地区、重点行业、重点企业、重点项目执行情况开展专项检查和跟踪督查。发布绿色湘阴建设指标、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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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工作由绿化委员会办公室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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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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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全县造林绿化工作。制定全县造林绿化的指导性计划,组织拟订相关县级标准和规程并监督执行。指导、监管各类生态公益林和商品林的培育工作,组织指导林木种苗、林木花卉工作,承担植树造林、封山育林和以植树种草等生物措施防治水土流失工作,指导、监督全民义务植树、造林绿化工作。承担林业应对气候变化的相关工作。承担县 绿化委员会的具体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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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制定全县造林绿化的指导性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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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工作由绿化委员会办公室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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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参与拟订全县造林绿化、封山育林、防沙治沙、森林经营、石漠化防治及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建设相关县级标准和拟订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地方标准,监督国家标准和地方标准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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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工作由绿化委员会办公室,森防站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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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负责全县林业重点工程建设的规划设计及退耕还林、长江防护林等生态公益林工程造林质量检查验收工作;负责新造林地验收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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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工作由营林股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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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组织指导全县森林经营和退耕还林工作,指导、监督各类公益林和商品林(包括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的建设与培育工作;承担植树造林、封山育林、森林抚育经营,石漠化治理,以生物措施防治水土流失工作,承担林业应对气候变化的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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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工作由营林股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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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组织、指导、监督造林绿化工作。指导全县营造林生产和质量管理。指导林业专业技术队伍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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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工作由营林股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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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组织指导林木种子的管理工作。指导全县林木种苗生产、贮备和经营管理;组织开展林木种苗技术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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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工作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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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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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担森林资源保护发展监督管理的责任。组织、指导、监督林业资源保护管理。组织编制全县森林采伐限额,报上级批准后监督执行,监督检查林木、竹木凭证采伐、运输;负责县区林地、林权管理,组织、指导县级林地、林权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林权登记、发证工作,拟订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并指导实施,依法承担应由国家、省·县、县政府批准的林地征用、占用的审核或审批。协助管理重点国有林区的国有森林资源,承担县管国有林区的国有森林资源资产产权变动的审核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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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组织编制全县森林采伐限额,并监督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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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工作由资源股,林地股,林政股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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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拟订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并指导实施。负责全县林地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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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监督检查全县林木采伐证核发和木材运输证核发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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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指导全县林权管理,组织、指导、监督全县林权登记、发证工作,指导全县林权管理服务中心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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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工作由县林业产权办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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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负责林地调查、定级、评估工作,为征、占用林地提供审核、报批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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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工作由林地股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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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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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全县湿地保护工作。拟订湿地保护的有关县级标准和规定,拟订全县性、区域性湿地保护规划。组织实施建立湿地保护小区、湿地公园等保护管理工作。组织、监督湿地的合理利用。组织、协调全县湿地保护和有关国际湿地公约的履约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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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制定全县湿地保护规划,并监督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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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工作由湿地保护局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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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指导全县湿地资源调查、监测和评估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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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指导全县湿地自然保护区、湿地公园及湿地保护小区的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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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承担、指导全县湿地和湿地野生动植物资源的保护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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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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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指导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依法组织、指导陆生野生动植物的救护繁殖、栖息地恢复发展、疫源疫病监测,监督管理全县陆生野生动植物猎捕或采集、驯养繁殖或培植、经营利用,监督管理野生动植物进出口。负责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和国家保护的野生动物、珍稀树种木材、珍稀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的出口审核、申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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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指导全县野生动植物资源调查、监测和救护工作,监督管理全县野生动植物资源的开发利用、保护管理和野生动植物栖息地的保护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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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工作由野生动植物管理站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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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指导全县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和防控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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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负责濒危物种和国家保护的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的出口审核、申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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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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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林业系统自然保护区的监督管理。在国家和省县县级自然保护区区划、规划原则的指导下,依法指导森林、湿地、荒漠化和陆生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的建设和管理,监督管理林业生物种质资源、林业转基因生物安全、植物新品种保护。按分工负责生物多样性保护的有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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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制定全县自然保护区发展规划并监督实施,指导全县森林、湿地、荒漠化和陆生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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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工作由湿地自然保护局,营林股,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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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建立县级种质资源库、种质资源保护区或者种质资源保护地;承担种质资源的搜集、整理、鉴定、保存和利用;定期公布可供利用的种质资源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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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监督管理林业转基因产品的生物安全;对植物新品种进行初审、上报备案,并依法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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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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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担推进林业改革,维护农民经营林业的合法权益的责任。拟订集体林权制度等重大林业改革意见并指导监督实施。拟订全县农村林业发展、维护农民经营林业合法权益的政策措施,指导、监督农村林地承包经营和林权流转,承办县级林权纠纷调处和林地承包合同纠纷仲裁。依法负责退耕还林工作。指导国有林场(苗圃)、集体林场、森林公园和基层林业工作机构的建设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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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组织拟订全县农村林业发展、林业要素县具体工作由场、维护农民经营林业合法权益的措施并指导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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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工作由营林股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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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拟定全县林下经济发展规划,指导全县林业合作经济组织建设和林下经济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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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负责全县国有林场和森林公园的管理工作,指导国有林场编制森林经营方案。指导监督国有林场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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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工作由国有林场和森林公园管理站承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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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指导监督全县农村林地承包经营和林权规范流转,承办县级林权纠纷调处和林地承包合同纠纷仲裁工作。指导县级林权纠纷调处和林地承包合同纠纷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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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工作由林业产权办,林政股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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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配合、协助推进创建现代农业示范园,培育新型林业经营主体,开展林权抵押贷款,规范林权流转县场,鼓励和引导工商资本发展现代林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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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指导全县基层林业工作机构的建设与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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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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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全县林业产业发展政策,合理调整林业产业发展布局,促进林业产业协调发展。监督检查各产业对森林、湿地、荒漠和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的开发利用。制定林业资源优化配置政策,按照国家、省·县县有关规定,拟订林业产业县级标准并监督实施,组织指导林产品质量监督,指导赴境外森林资源开发的有关工作。指导山区综合开发。负责油茶等经济树种的开发利用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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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参与拟定全县林业产业发展规划并监督实施。指导林业产业结构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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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工作由林政股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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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负责编制全县木竹经营加工发展规划。负责对全县各种经济成份的木竹经营加工企业实行行业管理和指导,规范企业行为。负责全县木竹及其他林产品县场的建设规划和运行,维护林业行业平等竞争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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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监督管理全县林业行业的安全生产工作,拟定全县林业产业县级标准并监督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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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工作由林政股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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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负责全县松脂、松香的生产及流通等具体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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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负责全县林区公路的管理,申报安排养护资金并监督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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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负责全县林产品生产、初级加工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制定并组织实施林产品质量安全监测计划,依法对林产品进行监督抽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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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负责省林业产业龙头企业的申报审核、运行监测及管理工作;指导全县木竹加工、林产化工、家具制造、木本油料加工、林业生物质能源利用、森林食品和木竹浆纸等森林资源的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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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监督检查各产业对森林、湿地、荒漠的开发利用。指导山区综合开发。负责组织和监督全县油茶、楠竹等经济树种的开发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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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工作由营林股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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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全县油茶产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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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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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担组织、协调、指导、监督全县森林防火工作的责任。组织、协调、指导武装森林警察部队和专业森林扑火队伍开展防扑火工作,承担县森林防火指挥部的具体工作。承担林业行政执法监管的责任,指导全县森林公安工作,监督管理森林公安队伍,承担全县林业重大违法案件的查处和全县林业违法案件的查处指导工作。承担、指导林业有害生物的防治、检疫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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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承担全县林业行政执法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对野生动植物的运输实施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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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工作由森林公安,林政股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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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编制全县森林防火规划和火灾扑救应急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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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拟订全县森林消防队伍建设指导性意见和管理制度,组织、指导森林防火宣传、教育培训和森林消防专业队伍;组织开展森林防火督查工作;协调县际边界森林防火联防工作;监督落实森林消防责任制,负责森林消防责任状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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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编制全县森林公安建设发展规划,组织指导森林公安项目、实施和验收;负责全县森林公安装备、被装的购置配发和管理工作;负责县森林公安、森林防火信息网络建设运行和维护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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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组织森林消防检查,适时建议县政府颁布禁火令;指导全县野外火源管理工作,并及时进行森林火灾的灾后调查和评估;指导县级森林消防指挥机构建设及工作开展。联系森林消防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协调有关成员单位开展森林消防工作。组织县级消防物资储备库建设,按规定负责森林消防物资储备及管理工作;指导县级森林消防物资储备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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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承担指导森林公安队伍建设。负责森林公安民警警籍、入警审批、警衔审核申报工作,负责森林公安立功授奖申报、审核、审批和指导办理民警优抚工作;负责民警伤残证件申报工作审报、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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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承担全县林业重大案件查处工作;指导全县森林公安机关刑侦、治安业务工作和处置林区群体性突发事件;承担全县森林公安机关案件统计和林区治安形势分析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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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指导全县森林公安机关行政复议、诉讼和法制宣传、培训监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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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负责组织全县森林防火责任制考评和表彰奖励工作;协调有关单位,适时预报、发布森林火险相关信息,组织重大森林火灾信息的发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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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承担、指导全县林业有害生物的监测、防治和检疫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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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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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订全县林业发展战略、中长期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研究提出林业发展的经济调节意见以及林业产业发展的有关政策建议。监管国有林业资产,管理县级林业资金,监督全县林业资金的管理和使用。组织申报全县林业建设重点工程项目计划,指导管理全县林业基本建设;组织、指导林业及其生态建设的生态补偿制度的建立和实施。编制部门预算并组织实施,负责提出林业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县级财政性资金安排建议,按县政府规定的权限,审批、核准县级规划内和年度计划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编制全县林业及其生态建设的年度生产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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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拟订全县林业发展战略、中长期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研究提出林业发展的有关政策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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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工作由营林股,计财股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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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组织制定林业及其生态建设的生态补偿制度,负责审核全县生态公益林的调整和流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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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组织申报全县林业建设重点工程项目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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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争取中央和省有关部门对林业的资金投入,组织申报中央财政林业补助资金。组织指导国有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协助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监管。负责全县林业各项贴息贷款、森林保险、林业担保投资等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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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承担育林基金、森林植被恢复费等林业非税收入的征缴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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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组织编制部门预算、决算,并负责组织实施。组织编制部门决算、林业行业、林业基本建设会计报表。管理和核算县林业基本建设、部门预算、国库集中支付、财政专项资金、森林植被恢复费等各项林业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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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组织开展全县林业重点工程项目资金的稽查。负责局机关及直属单位内部审计、项目评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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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承担局直属单位财务监管和国有资产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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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指导林业及其生态建设的科技和外事工作,指导全县林业队伍的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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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拟订全县林业人才培训和教育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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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工作由人事股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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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承办指导全县林业队伍建设和林业专业技术人员的评聘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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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组织开展林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推广工作;组织、指导林业科技体制改革和林业创新体系建设、林业技术推广体系建设;承担林业科技成果管理,组织开展林业科技成果和适用技术的推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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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组织林业科技项目及科技推广项目的申报审批,负责林业科技项目和林业科技推广项目的日常监管和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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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组织、指导林业对外合作与交流、国外先进技术及人才引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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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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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县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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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县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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